每日經濟新聞 2015-12-29 00:11:47
昨日(12月28日),央行正式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萬敏
每經記者 萬敏
昨日(12月28日),央行正式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與今年7月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版出現了兩大變化:一是對支付賬戶分類增設了一類,改為三類。其中,通過至少5個外部渠道驗證身份的,開立Ⅲ類賬戶;二是對支付機構實施分類監管,體現監管彈性。
業內人士認為,《辦法》貫徹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對互聯網支付“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要求,在當前階段具有合理性。
此外,《辦法》還明確,要建立支付機構分類監管工作機制,對支付機構及其相關業務實施差別化管理。
個人支付賬戶分三類
《辦法》將個人支付賬戶分為三類:Ⅰ類賬戶余額僅可用于消費和轉賬,余額付款交易自賬戶開立起累計不超過1000元;Ⅱ類賬戶余額僅可用于消費和轉賬,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超過10萬元;Ⅲ類賬戶年余額可以用于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等金融類產品,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超過20萬元。
上述限額是僅針對支付賬戶余額付款額度,對于客戶常用的銀行卡快捷支付和網關支付,就不受此額度限制。
根據《辦法》,個人支付賬戶將根據開立支付賬戶時客戶身份驗證方式和渠道的不同進行區分。支付賬戶可以通過線下面對面和線上非面對面兩種方式開立。面對面開立支付賬戶,客戶可在Ⅰ到Ⅲ類賬戶中自主選擇;對非“面對面”開立支付賬戶,通過至少1個外部渠道驗證身份的,開立Ⅰ類賬戶;通過至少3個外部渠道驗證身份的,開立Ⅱ類賬戶;通過至少5個外部渠道驗證身份的,開立Ⅲ類賬戶。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央行增設了Ⅰ類賬戶的設計。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主要是為了便民、快捷,同時也對當前已存在的一些支付方式給予一定的空間。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秘書長蔡洪波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辦法》貫徹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對互聯網支付“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要求,在當前階段具有合理性。
中國銀行網絡金融部副總經理董俊峰認為,對使用支付賬戶余額支付的客戶而言,新規對絕大多數客戶交易認證機制的使用體驗影響不大。
對“優等生”給予獎勵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支付機構實施分類監管措施,體現了監管彈性,各類型支付機構差異較大,分類監管使監管措施具備更多靈活性。
《辦法》明確,對于綜合評級較高且實名制落實較好的支付機構,在客戶身份驗證方式、個人賣家管理方式、支付賬戶轉賬功能、支付賬戶單日交易限額等方面,提升了監管彈性和靈活性。例如,若支付機構被評為A類且Ⅱ類和Ⅲ類賬戶實名比例達到95%以上,則可以享受到一些“特權”。
央行表示,不久將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分類評價辦法,綜合考慮支付機構的企業資質、客戶權益保護、風險管控、客戶備付金管理等因素,確立支付機構分類監管指標體系,建立持續分類評價工作機制,對支付機構實施動態分類管理。
《辦法》對綜合評級較低、實名制落實較差、對零售支付體系或社會公眾非現金支付信心產生重大影響的支付機構,增加了信息披露等義務,同時人民銀行將依法對其重點加強監管。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王劍表示,《辦法》對支付機構實施分類管理,對“優等生”給予獎勵和信任(“監管優惠”),允許其提高靈活性,創新空間較大。而對于其他表現不佳的機構,則加強監管。該監管方式毫無疑問會導致行業格局更加集聚化,行業龍頭地位進一步加強。“而排名靠后的支付機構,則發展更加艱難,甚至退出市場。從某種程度上說,如果市場參與者數量下降,則有助于減輕監管難度。”
董俊峰表示,面對差別監管的支付機構,銀行需厘定合作策略。因為支付機構被分類監管,所以在業務合作伙伴的選擇上,銀行面臨與高類別支付機構和一般支付機構合作的策略選擇問題。在銀行卡快捷支付業務、銀行卡網關支付業務的合作方選擇上,面臨授權方式、認證機制、交易限額、損失賠付責任等方面的差別管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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