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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發行1月1日起按新制度執行 證監會稱不是開始實施注冊制

中國證券報 2016-01-04 19:31:15

證監會近日表示,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相關規章修訂和指導意見的征求意見工作已結束,經修改完善后已正式發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證監會近日表示,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相關規章修訂和指導意見的征求意見工作已結束,經修改完善后已正式發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從2016年1月1日起,新股發行將按照新的制度執行。投資者申購新股時無需再預先繳款,小盤股將直接定價發行,發行審核將會更加注重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企業和保薦機構需要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承擔更多的義務和責任。

去年11月6日,適應市場逐步趨穩向好的條件和環境,為進一步增加市場活力、增強市場功能,積極穩定、修復和建設市場,證監會重新啟動了新股發行工作,并同步提出了取消新股申購預繳款制度、簡化發行審核條件、突出信息披露要求、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建立包括攤薄即期回報補償和先行賠付的投資者保護機制等完善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措施,市場反應正面、積極。目前,因市場異常波動而暫緩發行的28家公司已完成新股發行。

為具體落實上述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措施,證監會同時提出相應修訂《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章草案,并制定了《關于首發及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攤薄即期回報有關事項的指導意見》,于11月6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上述四項規章和意見征求意見工作已結束,經修改完善后已正式發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證監會表示,上述四項規章和意見公開征求意見以來,市場給予了極大關注,媒體報道和評論集中,社會各界建言獻策十分踴躍。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100多份書面意見和建議。總體上看,各方面對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和重要舉措比較認同,認為相關改革措施以問題為導向,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有利于解決巨額資金打新對二級市場產生的負面影響,有利于突出審核重點,進一步體現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有利于進一步強化中介機構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體現了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取向,是按照注冊制改革的理念和方向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很多意見建議有分析、有數據、有具體建議內容,反映出廣大市場參與主體對于有效推進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責任意識和理性態度。對于市場各方所提意見和建議,證監會逐條進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吸收和處理的意見,歸納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采納完善棄購股份處理的建議,對投資者棄購的股份,允許承銷商按事先公布的原則配售給其他參與申購的投資者,以體現《證券法》關于承銷商應首先將股票銷售給投資者的原則。

二是采納完善現有報價剔除機制的建議,規定若最高申報價格與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相同時,剔除比例可以少于10%,避免出現相同報價中部分投資者被剔除的不公平情形。

三是采納強化獨立性和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的建議,修改了招股說明書準則,增加并細化了相關信息披露要求。

四是采納完善攤薄即期回報補償機制信息披露要求的建議,在招股說明書準則中,增加了攤薄即期回報分析的假設前提、參數設置、計算過程等披露要求。

為落實相關改革措施,證監會還對主板和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準則進行了修訂,明確了保薦機構先行賠付承諾及填補攤薄即期回報的承諾要求。

證監會表示,本次完善新股發行制度,是在核準制下,為配合本次重啟新股發行推出的改革措施,雖然體現了注冊制改革的精神,但不是開始實施注冊制。下一步,證監會將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和國務院的具體工作安排,做好注冊制改革配套規則制定及各項準備工作,積極穩妥推進注冊制改革。相關工作進展和安排情況,證監會將及時向社會公開。

 
責編 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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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近日表示,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相關規章修訂和指導意見的征求意見工作已結束,經修改完善后已正式發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從2016年1月1日起,新股發行將按照新的制度執行。投資者申購新股時無需再預先繳款,小盤股將直接定價發行,發行審核將會更加注重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企業和保薦機構需要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承擔更多的義務和責任。 去年11月6日,適應市場逐步趨穩向好的條件和環境,為進一步增加市場活力、增強市場功能,積極穩定、修復和建設市場,證監會重新啟動了新股發行工作,并同步提出了取消新股申購預繳款制度、簡化發行審核條件、突出信息披露要求、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建立包括攤薄即期回報補償和先行賠付的投資者保護機制等完善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措施,市場反應正面、積極。目前,因市場異常波動而暫緩發行的28家公司已完成新股發行。 為具體落實上述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措施,證監會同時提出相應修訂《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章草案,并制定了《關于首發及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攤薄即期回報有關事項的指導意見》,于11月6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上述四項規章和意見征求意見工作已結束,經修改完善后已正式發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證監會表示,上述四項規章和意見公開征求意見以來,市場給予了極大關注,媒體報道和評論集中,社會各界建言獻策十分踴躍。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100多份書面意見和建議。總體上看,各方面對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和重要舉措比較認同,認為相關改革措施以問題為導向,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有利于解決巨額資金打新對二級市場產生的負面影響,有利于突出審核重點,進一步體現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有利于進一步強化中介機構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體現了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取向,是按照注冊制改革的理念和方向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很多意見建議有分析、有數據、有具體建議內容,反映出廣大市場參與主體對于有效推進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責任意識和理性態度。對于市場各方所提意見和建議,證監會逐條進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吸收和處理的意見,歸納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采納完善棄購股份處理的建議,對投資者棄購的股份,允許承銷商按事先公布的原則配售給其他參與申購的投資者,以體現《證券法》關于承銷商應首先將股票銷售給投資者的原則。 二是采納完善現有報價剔除機制的建議,規定若最高申報價格與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相同時,剔除比例可以少于10%,避免出現相同報價中部分投資者被剔除的不公平情形。 三是采納強化獨立性和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的建議,修改了招股說明書準則,增加并細化了相關信息披露要求。 四是采納完善攤薄即期回報補償機制信息披露要求的建議,在招股說明書準則中,增加了攤薄即期回報分析的假設前提、參數設置、計算過程等披露要求。 為落實相關改革措施,證監會還對主板和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準則進行了修訂,明確了保薦機構先行賠付承諾及填補攤薄即期回報的承諾要求。 證監會表示,本次完善新股發行制度,是在核準制下,為配合本次重啟新股發行推出的改革措施,雖然體現了注冊制改革的精神,但不是開始實施注冊制。下一步,證監會將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和國務院的具體工作安排,做好注冊制改革配套規則制定及各項準備工作,積極穩妥推進注冊制改革。相關工作進展和安排情況,證監會將及時向社會公開。
新股發行1月1日起按新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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