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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最大匯兌型地下錢莊案:8個團伙非法買賣外匯4100億 銀行默許成"綠色通道"

每日經(jīng)濟新聞 2016-01-19 15:08:02

8個相對獨立的團伙,涉案金額4100余億元,交易記錄多達130多萬條………那么,這些人是如何做到的呢?為搞清楚背后的利益鏈條,《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一辦案人員告訴記者,犯罪團伙在向銀行購買外匯的過程中,“一開始不需要單據(jù)”。

每經(jīng)編輯 每經(jīng)記者 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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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jīng)記者 施娜

8個相對獨立的團伙,涉案金額4100余億元,交易記錄多達130多萬條……

近日,全國最大非法買賣外匯系列案在浙江省金華蘭溪人民法院開庭審理。1月15日,在庭審上,犯罪嫌疑人施某的父親表示:"在義烏,私下買賣外匯非常普遍,并不是(我)兒子一人。"

資料顯示,金華義烏從"雞毛換糖"的路邊集市,一步步發(fā)展到浙江省內的商品集散中心、全國小商品基地,近十年來更是成為了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采購中心。同時,義烏是全國外商入駐最多的縣級市,目前常駐外商已達1.3萬。早在2009年12月,義烏的境外企業(yè)常駐代表處已達2553家,外商常駐機構數(shù)量在全國排第一。

上述犯罪嫌疑人施某的父母經(jīng)營著一家餐廳并兼售國際IP電話卡,因此,施某與外商接觸較多,隨后便了解到外商有大量的資金匯兌需求。從2012年1月開始,施某本著"幫外商做,賺點手續(xù)費"的想法,其投入900萬元本金開始做起了非法買賣外匯的生意。

此外,《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該系列案件中,趙某團伙、施某團伙等多次提到,以為這是銀行允許的業(yè)務,不管是國內購匯還是境外購匯都不違法。事實上,他們在"銀行公開交易"過程中,從未被相關行政監(jiān)管人員或者銀行工作人員阻止過,銀行方面甚至還提供了相應的"幫助"。

交易流水達130多萬條

據(jù)了解,該系列案得以揭開,源于一家"義烏宇富物流公司"。這是一家注冊在香港的離岸"空殼"公司。2014年9月,公安部經(jīng)濟犯罪偵查局收到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提供的一條重要線索:義烏宇富物流有限公司等賬戶存在大額資金跨境轉移的可疑情況。

2014年9月16日,該線索被移交到浙江省金華市公安局進行辦理,代號"9·16"專案。經(jīng)查,上述公司由趙某團伙控制。隨后,順著趙某團伙的線索,施某等其他團伙相繼浮出水面。最終,警方一共查獲抓捕8個團伙,其涉案資金總額達4100余億元。而2014年義烏進出口總額才1486億元,其中出口1456.4億元,進口29.6億元。

"光交易流水就多達130多萬條,匯總成電子表格文件有100多兆。如果用A4紙打印的話能打出3.5萬張,疊起來有3米多高。" "9·16"專案主要成員、金華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副隊長張輝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

1月13日,作為該系列案中最重要的一環(huán),趙某團伙9人走上被告席。檢察機關指控稱,2011年以來,趙某團伙利用其掌控的義烏市迪而進出口有限公司等64家公司從事非法外匯買賣。經(jīng)金華安泰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司法審計,按交易當日美元兌其他幣種中間匯率折合,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間,趙某團伙累計非法購買外匯48.3274億美元,非法售出外匯48.1422億美元。

據(jù)此前媒體報道,自2013年1月以來,趙某團伙利用NRA賬戶跨境轉移人民幣超過千億元,交易對手14000余個,遍布北京、廣東、寧夏、安徽、江西等地。其中,與該團伙交易金額在10億以上的有21人、1億以上的610人、5000萬以上的達到1128人。

上述施某團伙便是趙某團伙的交易對手之一。據(jù)悉,趙某團伙在將外匯轉賣給施某等團伙過程中,一般會根據(jù)匯率加價20~200個基點。

1月15日的庭審上,對于獲利情況,施某稱:"并不是每一筆都賺錢"。一般小金額加價20~50個基點,大金額加價10個基點左右。此外,"客戶資金不夠的時候,也會自己先墊本金"。公訴資料顯示,經(jīng)金華安泰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審計鑒定,2012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間,施某團伙向已查實的交易對手非法買入外匯13.8016億美元,非法賣出外匯3.6956億美元。

據(jù)公安部經(jīng)偵局反洗錢處副處長束劍平介紹,目前地下錢莊轉移資金手法主要是"對敲"平賬的方式,比如客戶需將資金匯至境外時,則將人民幣匯入地下錢莊指定的境內賬戶,在境外收取地下錢莊按約定兌付的等值外幣;如需將資金匯入境內,反向操作即可,"表面上看,境內的人民幣留在境內,境外的外幣也沒有進來,但實際上交易已經(jīng)完成了。"

利用NRA賬戶漏洞分工合作

與以往地下錢莊"對敲"平賬的操作手法不同,該系列案還利用了NRA賬戶在監(jiān)管方面的漏洞,可直接將大額資金打到境外。據(jù)了解,該系列案是全國迄今為止涉案人數(shù)最多、涉及區(qū)域最廣、涉案金額最大的匯兌型地下錢莊案件,也是全國首例通過NRA賬戶實施資金非法跨境轉移的新型地下錢莊案件。

所謂 NRA(Non-ResidentAccount)賬戶,指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設的境內外匯賬戶,同時也可能指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內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即RMBNRA賬戶。

公安部經(jīng)偵局反洗錢處處長李明照此前表示,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規(guī)定,金融機構應將NRA賬戶視為境外賬戶進行管理,客戶如要將境內賬戶資金匯入NRA賬戶,需向金融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經(jīng)過審核。但實際上,此前部分商業(yè)銀行的業(yè)務系統(tǒng)并不能有效識別NRA賬戶(案發(fā)后,該漏洞已被堵上)。

而海通證券首席宏觀分析師姜超曾撰文表示,2010年起,境外機構可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非居民賬戶(RMB Non-ResidentAccount)",進行人民幣跨境支付。根據(jù)現(xiàn)行規(guī)定:1、RMBNRA賬戶向境外賬戶,以及RMBNRA賬戶之間可自由劃轉資金,不需審批。2、在履行相應手續(xù)后,賬戶內資金可購匯匯出。但未明確審核內容,操作空間較大。

采訪中,一辦案人員告訴《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犯罪團伙在向銀行購買外匯的過程中,“一開始不需要單據(jù)”。

據(jù)悉,趙某團伙通過其控制的義烏市迪而進出口有限公司、俊祺貿易有限公司等30多家境外公司在X銀行義烏支行、T銀行金華分行、Z銀行浙江省分行等13家銀行開設NRA賬戶;施某團伙則通過其控制的呀哈拉投資有限公司等9家境外公司,分別在J銀行義烏支行等多家銀行開設NRA、OSA賬戶18個。

同時為了方便操作,以施某團伙為例,其還在香港多家銀行開設了4個外匯賬戶用于非法經(jīng)營中的外匯轉賬,并利用親戚朋友的身份信息辦理出104個人民幣賬戶用于非法經(jīng)營中的人民幣轉賬。

而在實際非法經(jīng)營過程中,團伙內部也是分工合作。以趙某團伙為例,檢察機關已查明,9名犯罪嫌疑人的具體分工如下:

趙某本人為總指揮,掌控整個團伙,負責聯(lián)系客戶、資金調度、確定匯率;鄭某媛為團伙總經(jīng)理,幫助趙某管理公司業(yè)務,負責團伙資金管理、團伙成員工資發(fā)放等。

沈某為團伙財務總監(jiān),具體負責聯(lián)絡客戶,根據(jù)趙某指令掌控團伙美元售出轉賬,以及與客戶核賬催款,和會計部記錄團伙交易流水賬目;陳某為團伙涉外業(yè)務主管、出納部主管,具體負責接收客戶購買外匯人民幣的入賬核對,以及到境內各家銀行利用NRA賬戶購匯。

曹某為團伙副總經(jīng)理,負責團伙人事管理和貨運代理。

鄭某徽為團伙戶口服務主管,負責團伙控制下所有公司的年審和銀行開銷戶,保管所有公司資料和印章,也曾到寧波等地銀行為團伙購匯。

楊某為團伙會計主管,負責賬目管理、保管U盾、香港銀行購匯及根據(jù)趙某、沈某指令將購匯外幣通過網(wǎng)銀轉賬給客戶,并記錄相關流水賬目。

徐某為團伙單證部門負責人,根據(jù)趙某指令為團伙到銀行購匯以及銀行轉賬匯款制作虛構合同、發(fā)票等。

金某為團伙出納部員工,根據(jù)陳某指令操作銀行購匯和銀行轉賬匯款等工作,主要負責新疆業(yè)務。

銀行工作人員幫忙介紹客戶

2015年9月,《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曾采訪過杭州某銀行門口的幾個外匯黃牛。其中一位黃牛表示,做美元的話,第一天錢打到美國賬戶,第二天上午就可以到賬,"錢都是從香港給你打過去的,絕對安全",并表示等錢到賬后再收取本金和手續(xù)費,"錢不到賬,我們也不會收錢的,錢入賬了,我們才收錢。"

這些"地下錢莊"往往給人一種"效率高"、"講信用"的形象。彼時,該黃牛收取的手續(xù)費為每100萬元人民幣約13萬~15萬元。

"這段時間,國家不是在查地下錢莊嘛,而且力度非常大,風險比較大",該黃牛說,"其實,擔心還是我們更擔心,社會上騙我們錢的人很多的。"

《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和上述在銀行門口做生意的外匯黃牛類似,在前述系列案件中,趙某團伙、施某團伙等辦公地點均在銀行場所,大堂甚至VIP室,"銀行默許"的態(tài)度也成了這些團伙開展非法買賣外匯活動的共同點。

檢察機關指控趙某團伙稱,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趙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T銀行金華分行從事外匯業(yè)務過程中,得到該行國際業(yè)務部副總經(jīng)理韋某(另案處理)照顧,多次向韋某行賄,數(shù)額累計達52萬元;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趙某在向J銀行寧波分行購匯過程中,得到該行工作人員王某(另案處理)的照顧,先后三次向其行賄,數(shù)額累計達13.8萬元。

"銀行能給我80個(基)點的優(yōu)惠,我能給客戶50到60個(基)點的優(yōu)惠,我從中能賺到大約20個(基)點的優(yōu)惠。"1月13日庭審時,趙某承認向T銀行的韋某行賄,但稱這是在對方的暗示下不得已為之。同時,趙某否認向J銀行的王某行賄,認為指控中所述錢款是銀行潛規(guī)則中的返點,即銀行名義上給其優(yōu)惠100個基點,但實際只給80個基點,其余20個基點當作回扣給了銀行經(jīng)辦人員王某。

而在1月15日的庭審中,在被問及銀行對其從事非法外匯買賣時的態(tài)度時,施某表示,其平時辦公場所就在銀行的國際業(yè)務部,"銀行工作人員默許,偶爾還會幫忙介紹客戶。"

對此,施某團伙的另兩人也有類似表述。邱某稱,"我們不需要主動聯(lián)系(客戶),(銀行工作人員)一直很支持的,很多客戶是他們介紹的。我們都不認識,由他們帶過來才信任我們的"。而施某團伙中負責人民幣轉賬的陳某在回答辦公地點時表示,"銀行一樓貴賓室",并稱"(銀行工作人員)很客氣,有時候還會泡茶什么的"。

施某團伙一辯護人律師表示,犯罪嫌疑人在銀行公開交易,三年時間從未被行政監(jiān)管人員或者銀行工作人員阻止過,他們和銀行工作人員甚至會一起吃飯,說明金融業(yè)對這種外匯交易是默許的。同時,該案與義烏的大環(huán)境有關,銀行無法滿足外匯交易的需求。

  編輯:姚祥云  審核:姚茂敦  終審:靳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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