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6-02-19 17:31:07
2月19日收盤后,興業證券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原因在于“興業證券在7月7日兩融強制平倉操作出現差錯,導致客戶信用賬戶實際強平數量遠超過應當平倉數量,并且在第二個交易日(7月8日),興業證券在未經客戶同意直接在客戶信用賬戶進行買回操作。”
每經編輯 王一鳴
每經記者 王一鳴
2月19日收盤后,興業證券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原因在于“興業證券在7月7日兩融強制平倉操作出現差錯,導致客戶信用賬戶實際強平數量遠超過應當平倉數量,并且在第二個交易日(7月8日),興業證券在未經客戶同意直接在客戶信用賬戶進行買回操作。”
某券商兩融業務人士在受訪時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兩融平倉出現明顯差錯并不多見,這可能是技術系統故障、也可能是流程漏洞等所致。
按《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客戶資產的安全:(一)加強對業務流程、技術系統的管理,防止出現技術故障、操作失誤、制度與流程漏洞、員工道德風險等可能影響客戶資產安全的問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觀察發現,上述平倉操作正值去年a股出現大幅波動期間,其中7月7、8日上證指數分別下跌1.29%、5.90%。目前并未知曉在股價大幅波動期間,相關信用賬戶是否遭遇因平倉和回買操作而帶來的額外虧損。
“倘若存在因券商操作差錯而導致客戶虧損,投資者可要求券商進行民事賠償。”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闡述,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存在合同法律關系,在該合同法律關系中,證券公司僅僅在出現強制平倉情形時有權在強平范圍內操作客戶信用賬戶內的證券標的,超過范圍的操作屬于無權代理,構成了對客戶的違約,如果客戶遭受損失的,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具體來看,2016年2月18日,興業證券收到《關于對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措施的決定》,原文內容如下:
“經查,2015年7月7日,你公司融資融券強制平倉操作出現差錯,導致客戶信用賬戶股票的實際強制平倉數量遠超過應當平倉數量;7月8日,你公司未經客戶同意直接在客戶信用賬戶進行買回操作。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會公告﹝2011﹞32號)第十八條第一項和《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四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間,每3個月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并在每次檢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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