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6-02-24 17:38:44
滯納金月息5%,年息高達60%,已經遠遠超過最高法規定的民間借貸不得超過24%的紅線。那么,滯納金為何還能以法律形式存在?中行滯納金案件被法院否決后,銀行真就能不再收取信用卡5%的滯納金了?
每經編輯 姚祥云
每經記者 姚祥云
2013年9月4日,沙某某申請了中國銀行長城環球通白金信用卡。截止2015年6月8日,沙某某的信用卡一共欠銀行375079.3元未還,中國銀行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據此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歸還上述欠款,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照375079.3元未償還部分的5%,每月支付滯納金。
近日,法院的最終判決否決了中國銀行該支行有關每月償還5%滯納金的請求。此次判決,被認為是法院“首例”運用憲法論據否決銀行滯納金紅頭文件的判決。
既然已有法律的約定,那么為何信用卡滯納金該不該交的問題會再次提及?而從市場發展和社會合理性的角度來看,滯納金是否是合理存在?
法院緣何否決銀行訴求?
所謂的信用卡滯納金,即信用卡還款期限已到,但持卡人未能按時全額還清信用卡內欠款,那么沒還清的那部分欠款就會被銀行按一定比例收取費用。
滯納金的比例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但信用卡的最低還款額是由銀行自行規定的。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閱到,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22條,即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的行為,應當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
上述案件中法院否決中行訴求的緣由如下:信用卡本質上屬于貸款業務,滯納金月息5%,年息高達60%,已經遠遠超過最高法規定的民間借貸不得超過24%的紅線。這也是各方爭議滯納金問題的關鍵所在。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2015年8月6日,最高法曾發布《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稱:“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年利息24%以下受法律保護,36%以上非法無效,24%~36%之間的,如果當事人依據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這個區間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護的。如果債務人償還后又反悔,法院也不會支持退還。
專家:滯納金預計還將沿用一段時間
既然《辦法》必須服從最高法規定,并且,此次中行有關滯納金的訴求也遭到了法院否決。那么銀行真就能不再收取信用卡5%的滯納金了?恐怕也未必。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律師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憲法是我國最高的法律,但并不常用于實際判決中,此次滯納金的法院判決只是個例,很難在其他判決案例中適用和推廣。”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表示:“相關法律的完善修改還存在很多困難,飽受詬病的滯納金還會再繼續沿用一段時間。”
因此,即使信用卡滯納金的存在飽受各方批評,并且已有個別法院否決收取滯納金的案例,但銀行依舊照收不誤。有網友表示,一旦被收取滯納金,起訴銀行不就行了。專家再次提醒:不是每個此類案件都能以憲法來用于實際判決中,為避麻煩與糾紛,還是理性消費,及時還清信用卡欠款為好。
編輯:姚祥云 審核:姚茂敦 終審:靳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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