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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債轉股或將重啟 四大連環懸念待解

每日經濟新聞 2016-04-07 00:10:52

據《財新》援引知情人士透露稱,首批債轉股規模為1萬億元,預計在三年甚至更短時間內,化解1萬億元左右規模的銀行潛在不良資產。此前,多家商業銀行高層也表示,正在積極研究債轉股的相關準備工作。在政策并未明確之前,此次重啟的債轉股的方案還有四大緊密相關的懸念尚待解開。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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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萬敏

今年3月16日,李克強總理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答記者問時表示,企業債務率高是老問題,還是要堅定不移地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而且也可以通過市場化債轉股的方式來逐步降低企業的杠桿率。同日,銀監會主席尚福林亦稱,不良債權轉股正在研究當中。

據《財新》援引知情人士透露稱,首批債轉股規模為1萬億元,預計在三年甚至更短時間內,化解1萬億元左右規模的銀行潛在不良資產。

此前,多家商業銀行高層也表示,正在積極研究債轉股的相關準備工作。在政策并未明確之前,此次重啟的債轉股的方案還有四大緊密相關的懸念尚待解開。

標的資產范圍限國企?

1999年,我國啟動了新一輪的國企改革,債轉股方案對幫助國企脫困起到了重要作用。當時,國企改革與銀行業重組時期,四大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總額約3.2萬億,國家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四大行不良資產,共計規模達1.4萬億,其中4050億進行債轉股。

當前,中國經濟也面臨著傳統行業產業結構升級、去產能改革的困境,此次重啟債轉股的對象或也將集中在傳統主要的行業。

據《財新》報道,此次債轉股對象聚焦為有潛在價值、出現暫時困難的企業,以國企為主。這類企業貸款在銀行賬面上多反映為關注類貸款甚至正常類貸款,而非不良貸款。“僵尸企業”不得參與,財政不再兜底。首批試點企業,是生產能力和項目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產業政策和轉型升級方向、屬于先進產能的企業。

“債轉股作為一種特殊的債務重組方式,不能再用于那些復蘇無望而應該退出市場的企業。這是當前在確定究竟要對哪些企業進行債轉股時必須認真掂量和權衡的。要避免通過債轉股保留了那些該壓縮的產能和需淘汰的企業,否則勢必會延緩整個結構調整的進程。”工行前行長楊凱生在4月6日撰文指出。

操作方式待定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新》4月4日報道,具體模式上,“債轉股”試點銀行或將成立新的資產管理公司(AMC),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撬動社會資本,直接承接銀行債務。有關部門也考慮,或者搭建省一級的資產處置平臺。

目前,商業銀行投資企業的辦法,一是國家開發銀行的股權直投模式;二是“曲線試水”模式,借助海外全資控股直投子公司進行投資,或與外部VCPE合作,按照“債權+認購股權”的模式進行。

“如由銀行的理財計劃或所屬子公司操作債轉股,則需注意銀行不宜長期持有企業股權。轉股后,銀行應采用多種方式擇機轉讓所持的有關股權,否則不利于建設健康的銀企關系。”楊凱生在上述文中指出。

與“債轉股”一樣,或將推出的投貸聯動試點也面臨著《商業銀行法》的限制,2015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第十二條指出,“完善商業銀行相關法律,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試點為企業創新活動提供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方式,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實現投貸聯動。”

“上述兩項業務的推進存在對現有法規修改的預期,若真對法規進行修改則可能為混業經營鋪平道路。”國信證券在研報中指出。

銀行資本占用壓力待解

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的規定:商業銀行被動持有的對工商企業股權投資在法律規定的處置期限內的風險權為:商業銀行被動持有的對工商企業股權投資在法律規定處分期限內的風險權重為400%;商業銀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經國務院特別批準的對工商企業股權投資的風險權重為400%;商業銀行對工商企業其它股權投資的風險權重為1250%。

企業股權投資的資本占用遠高于普通貸款,這與投資收益之間如何實現平衡,對銀行來說也需要精細的測算和操作。民生證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組的測算顯示,若按1250%風險權重測算,1萬億元債轉股將降低銀行業資本充足率約1個百分點。若資本監管要求不變,較大規模債轉股將令銀行業面臨較大的資本補充壓力。

楊凱生在上述文章中指出,如果為了避免銀行債權轉讓中的損失,而讓銀行通過自己的子公司來操作債轉股,那無異于銀行將不良貸款直接轉成了不良投資,談不上真正的降低銀行的不良資產率,況且銀行直接持有企業股權的風險權重要大于一般貸款,需占用更多的資本,這就無法達到提升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的目的。

農行行長趙歡在日前的2015年業績發布會上表示,農業銀行也正在研究,將根據即將出臺的政策安排和實施細則,積極審慎地推進商業化債轉股,服務去杠桿,同時盡可能降低銀行風險,減少全社會付出的成本。在這個過程中,農行會具體地選擇客戶,在具體的財務重組過程中積極謹慎地操作。

轉股后退出渠道不多

要減少資本占用,商業銀行需要在企業經營情況好轉時及時退出。

平安證券認為,債轉股雖然能夠對于銀行的賬面的資產質量和盈利形成一定改善,但沒有改變銀行真實的資產質量狀況,同時也會相對增加對銀行的資本消耗,此外,債轉股之后雖然存在企業死而復生銀行能夠獲取高轉股回報的可能性,但同時也面臨企業最終走向破產清算,而債轉股使得銀行償付順序后置的可能(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后者的可能性將明顯大于前者),因此,站在銀行角度,對待債轉股的態度更傾向于審慎,并不會有太大動力推動企業債轉股。

“當下來看銀行持股退出的渠道并不多,通過股權轉讓或減持,但其中又有很多復雜的定價問題,也是很容易造成損失的,從這個角度來看,銀行對債轉股這件事情一定會非常非常的謹慎。”一位商業銀行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楊凱生在上述文章中回顧90年代末債轉股時也提及,“在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考慮如何對有關股權進行處置時,可供選擇的方式又十分單一,主要就是企業回購(部分是原價回購,多數則是打折回購)。這樣的結果是債轉股不僅沒有能夠起到促進企業股權多元化、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機制的作用,而且在企業回購股權時原債權人都普遍承擔了一定的損失。”他認為,在今天市場化程度已明顯提高,債權人、債務人等各類市場主體的產權結構已經多元化,財政已難以再對有關損失“兜底”的情況下,對債轉股操作的復雜性要有足夠的認識,當年的一些做法現在已無法再簡單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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