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 2016-05-13 22:06:23
當前,我國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高發,且犯罪活動手段花樣迭出。公安機關列舉出非法集資及傳銷犯罪的“十三種表象”:以境外公司名義;頻繁變換網站名稱、投資項目;編造或者歪曲的國家或區域發展政策,比如“國家試點”“西部大開發”……
新華社北京5月13日電(記者白國龍)當前,我國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高發,且犯罪活動手段花樣迭出,有很強的隱蔽性。為此,公安機關列舉出非法集資及傳銷犯罪的“十三種表象”,下列常見特征將幫助廣大人民群眾增強識別犯罪的能力。
【非法集資】
往往假借國家、區域或行業、金融發展政策,虛構 “投資項目”“理財產品”,編造投資前景,以高利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
1、以境外公司名義,虛假宣傳所謂投資境外理財、黃金、期貨等項目,有的在境外,如港澳臺、東南亞國家的高檔酒店召開“投資”推介會;
2、收款賬戶系以外國人名義在境內開立的賬戶,用于接收投資人的投資款;
3、許諾高收益的公司的網站注冊地、服務器所在地在境外或公司高管系外國人,進行虛假宣傳的;
4、以網絡虛擬貨幣升值、現貨交易、資金互助、黃金、貴金屬、期貨、外匯交易等為噱頭,引誘投資人投資,尤其是鼓勵發展他人并給予提成;
5、頻繁變換網站名稱、投資項目;
6、公司網站無正式備案;
7、以個人賬戶或現金收取資金、現場或即時交付本金即給予部分提成、分紅、利息;
8、許諾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許諾“靜態”“動態”收益;
9、明顯超出公司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尤其是沒有從事金融業務資質;
10、在街頭、超市、商場等人群流動、聚集場所擺攤、設點發放“理財產品”廣告,尤其以中老年人為主要招攬對象。
【傳銷】
1、編造或者歪曲的國家或區域發展政策,比如“國家試點”“西部大開發”“北部灣建設”“資本運作”“1040工程”“陽光工程”等;
2、打著“改革創新”經營、投資模式的幌子,比如“電子商務”“消費返利”“連鎖銷售”“連鎖加盟”“特許經營”“網絡游戲”“點擊廣告獲利”“慈善事業”“愛心互助”“消費養老”“境外基金、原始股投資”、電子幣買賣等;
3、聲稱高收益,包括:靜態收益、動態收益、直推獎、層推獎、對碰獎、見點獎、領導獎、培育獎、報單獎、管理獎、小區業績獎等。
公安機關表示,將堅決依法打擊犯罪。同時,將堅持打擊犯罪與維護創新發展并重,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經濟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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