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 2016-07-19 14:17:53
近期,證監會密集下發多份行政許可項目審查反饋意見通知書,要求浙江眾成、中弘股份等多家公司“募投項目實施主體為非全資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穿透到“實際控制人”。從“認購對象”到“募投項目實施主體為非全資子公司”,“穿透式”信披成為監管層加強定增監管的重要方式。
募投實施主體為非全資子公司的情形受到監管層“特別關注”。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近期,證監會密集下發多份行政許可項目審查反饋意見通知書,要求浙江眾成、中弘股份等多家公司“募投項目實施主體為非全資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穿透到“實際控制人”。從“認購對象”到“募投項目實施主體為非全資子公司”,“穿透式”信披成為監管層加強定增監管的重要方式。
7月11日以來,已有浙江眾成、合興包裝、珠江鋼琴、中弘股份、金貴銀業、桑德環境、德豪潤達等多家公司收到的定增反饋意見中,被問及募投實施主體是否為非全資子公司及相關問題。
某投行人士表示,募投項目實施主體為非全資子公司的,一般通過兩種方式進行募投項目的實施,一是增資的方式,控股子公司少數股東要么按照股權比例對等投入,要么出具放棄對等投入的函;二是委托貸款的方式。“這樣的案例非常多,關鍵在于保證增資價格的公允性;如果是委托貸款,還要保證利率的合理性,防止利益輸送行為。”
在下發給上市公司的多份意見反饋中,證監會不但要求對實施募投項目的非全資子公司進行穿透式信披,還要求“說明募集資金的具體投入方式及所履行的決策程序。委托貸款方式的,應說明具體利率及其合理性;增資方式的,應說明具體增資價格及其依據。同時,明確少數股東是否同比例提供資金支持,并說明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可能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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