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08-24 17:38:43
8月24日,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被業界討論已久的“野孩子”終于迎來了正式監管。除了明確監管將由銀監會及各地金融辦聯合負責的“雙負責制”以外,里面還給網貸機構劃了13條不能觸碰的“紅線”。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鄧莉蘋
每經記者 鄧莉蘋
8月24日,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被業界討論已久的“野孩子”終于迎來了正式的監管。
除了明確監管將由銀監會及各地金融辦聯合負責的“雙負責制”以外,里面還明確提出了網貸的13條禁止性規定,相當于給網貸機構劃了13條不能觸碰的“紅線”。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自融就是指平臺實際控制人或關聯人,通過平臺募集來的資金,或用于自身企業的發展,或為自己所用投資其他社會項目。
對于自融,監管層一直強調是禁止的。此前,網貸行業出了包括東方創投、網贏天下等案例都涉及自融,資金用到了控制人的產業,或者被揮霍掉,造成投資人的損失。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簡單而言,就是說P2P平臺不能染指資金。所以,監管層要求平臺必須做資金存管,讓出借人的資金通過線上直接到借款人手上。
P2P平臺不能做資金池,必須讓資金和項目一一對應。這也是強調P2P平臺信息中介的本質,不是存款組織,不能吸收存款,否則可能面臨非法集資的問題。
3.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投資是有風險的,投資人必須清楚認識到P2P行業的風險問題。
P2P平臺作為信息中介本來就不應該承擔保本保息。實際上,很多承諾了保本保息的平臺也做不到這一點。這也是為什么這次監管意見中提出了出借人必須達到一定條件才可以。
4.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強調P2P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互聯網屬性,不能開展線下的推廣和宣傳活動。這一條對于很多P2P網貸平臺“殺傷力”巨大。不過,去年以來,已有很多平臺陸續“忍痛”關閉了線下門店。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P2P平臺是信息中介,不能是自己發放貸款,只能撮合交易,不能自己成為放貸人。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不能拆標也是監管層一直在強調的內容。此前,投資人偏愛短標,但借款期限往往又比較長,不少平臺為了讓資金流通而進行拆標。
比如,將12個月期限的標的拆成多個3個月期限,但問題的關鍵在期初已經將款項放出去,到期需要還款的資金只能靠后期籌集的資金來還款——眼熟吧?“龐氏騙局”也是這么玩的。一旦資金鏈出現問題,平臺就面臨風險。
7.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強調網絡借貸平臺的屬性,是屬于借貸平臺,不能涉及過多的金融業務。
8.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債權轉讓就是將其他個人(或機構)手里的債權再拿到P2P平臺上進行轉讓的行為。還是強調P2P的網絡借貸屬性,不是其他類資產的再融資的渠道。
9.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P2P網絡借貸的屬性很明確,是借貸,借貸!不能隨便“跨界”!
10.故意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因為強調P2P的風險要投資人自擔,所以監管層在信息披露上也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嚴格的信披才能讓投資人在投資的時候自行判斷風險,真正做到風險自擔。
11.向借款用途為股票投資、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這一條說的就是類似去年“股災”前大行其道的網絡配資。P2P網絡借貸一直強調的是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或者個人消費等需求,而不是讓投資者拿去放大杠桿做一些高風險的投資,所以P2P平臺的股票配資一直是禁止的。但去年股票市場大熱的時候,有的P2P平臺推出的配資業務達到5倍左右,這么高的杠桿加大了投資人的損失。
12.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不能隨便“跨界”!
13.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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