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10-12 16:31:40
每經編輯 張雯
“戶籍”一直都是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對于北上廣深等大城市的外來務工人員來說,戶籍問題更是成了很多人的痛。如今,面對“落戶難”,國務院一紙文件將為這些現實問題破局。
10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發布。《通知》提出的主要目標如下:
圖片來源:中國政府網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專門提到對戶籍人口比重低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進一步放寬外來人口落戶指標控制。”對外經貿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李長安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這是一個新說法、新亮點,此前還沒有在討論特大城市外來人口落戶時提過戶籍人口占比。”
大城市也歡迎你落戶
《通知》指出,要進一步拓寬落戶渠道,全面放開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
除極少數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寬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條件。
以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為重點,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
省會及以下城市要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
省會及以下城市要探索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高校錄取的農村籍學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至高校所在地;畢業后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創)業地。
在城鎮化過程中,大城市的就業機會相對較多,公共資源豐富,因此對外來人員的吸引力大,但由于這類城市的戶籍限制讓外來人務工人員落戶很難;而中小城市公共資源相對不足,就業機會少,這類城市落戶雖然容易卻缺乏吸引力。面對這樣的問題,《通知》也給出了解決方案,調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戶政策:
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依據,區分城市的主城區、郊區、新區等區域,分類制定落戶政策,重點解決符合條件的普通勞動者落戶問題。
戶籍人口比重低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進一步放寬外來人口落戶指標控制,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
什么是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呢?
根據2014年11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以城區常住人口為統計口徑,將城市劃分為五類七檔。
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為中等城市;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為大城市;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為特大城市;1000萬以上的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圖片來源;第一財經
對于大中城市,《通知》要求:不得采取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等方式設置落戶限制。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的城市不得采取積分落戶方式。大城市落戶條件中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年限要求不得超過5年,中等城市不得超過3年。
“針對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這條規定,在計算外來人口落戶指標中加入對戶籍人口占比的統籌,這是一個方法上的創新,也恐怕會對深圳這種典型的‘移民城市’帶來戶籍制度上的改革。”李長安告訴記者,“以北京為例,1300萬的本地戶籍人口與800萬的流動人口相比,比重就還在一個較合理的數值”。
因此,對于《通知》所提出的“調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大中城市落戶政策”而言,李長安認為,還有待出臺具體細則。
進城落戶可保留土地承包權
如果一個農民打算改變戶籍變成“城里人”,他最怕什么?
他怕失去土地承包權、失去父輩的宅基地、并徹底離開自己的集體經濟組織。而在《通知》里,農民的顧慮都被打消了。
《通知》指出,將建立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這三權的維護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并將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城鎮養老保險、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等方面加以落實。
《通知》明確,不得強行要求進城落戶農民轉讓其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或將其作為進城落戶條件。
與此同時,將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確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積極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市場體系,探索形成農戶對“三權”的自愿有償退出機制,支持和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但現階段要嚴格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
而對于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民而言,更大的定心丸在于他們將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落實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落實參加城鎮養老保險政策、保障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
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為例,《通知》指出,要確保基本醫保參保人能跨制度、跨統籌地區連續參保。
李長安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我們的一項調查課題中,存在有20%的進城落戶農民享受了‘雙軌制’的保險制度。一方面,在農村有‘新農合’等農保,另一方面他們也能享受到城鎮各種保險。也就是說,在社保體系的接軌方面,還有待制定更細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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