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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稅法草案迎二審 大氣、水污染物稅負幅度以10倍為限

每日經濟新聞 2016-12-20 00:49:19

專家表示,預計各省份將會根據實際的環境容量來確定大氣、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的稅額,各地會有很大差異。這樣做可以通過稅額差異促使一些高排放企業從環境容量小的地區搬遷,改善相應區域的環境質量。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李彪 每經編輯 賈運可    

每經記者 李彪 每經編輯 賈運可

12月1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在北京拉開序幕。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常委會會議對環境保護稅法(草案)進行了二審。相對于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草案,二審草案中對多處關鍵條款進行了修改。其中,草案在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中直接規定,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以10倍為限。即大氣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生態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藍虹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預計各省份將會根據實際的環境容量來確定大氣、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的稅額,各地會有很大差異。這樣做可以通過稅額差異促使一些高排放企業從環境容量小的地區搬遷,改善相應區域的環境質量。

避免地區間稅負差異過大

環保稅法草案第一次審議后,12月2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全國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12月12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審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任務,按照“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制定環境保護稅法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

值得關注的是,相對于一審稿,二審草案在稅額方面有了較大調整。其中,草案第六條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稅目、稅額,依照草案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使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草案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根據《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以10倍為限。具體是指,大氣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而在一審草案中,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稅額分別設定為1.2元、1.4元,并沒有設定相應的區間范圍。

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的解釋是,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適用稅額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按照稅收法定原則,應對上浮適用稅額的上限或適用稅額的幅度作出規定,以避免地區間稅負差異過大。經研究,考慮到實踐中一些地方已在國家規定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基礎上上浮了收費標準,建議進行相關修改。

藍虹認為,未來各省在大氣、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的稅額規定上會有比較大的差異,污染重的地區單位稅額肯定會很高。那么,這種做法會否使得一些地區出現故意降低稅額情況呢?對此,藍虹認為不用太過擔心,因稅額較低帶來的區域排放量也相應較大,將面臨區域總體環境質量的考核壓力。

稅收減免由一檔變兩檔

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環保稅法在修改過程中也在進一步完善稅收減免政策。

一審草案中提出,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對此,二審草案做了進一步修改,增加一條減免檔: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

記者注意到,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應根據減排的幅度確立更多檔次的稅收減免,以便更好激勵企業減排,實踐中一些地方已根據減排幅度實行了排污費多檔減免政策。對此,藍虹認為,這能夠很好地激發企業減排積極性,但未來在適用稅種方面應該有調整的空間。

此外,還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本法名為“環境保護稅法”,但僅適用于排放大氣污染物等四類污染物的行為,沒有涵蓋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收內容,帽子大、內容小,建議研究修改。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提出,草案在適用范圍上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范圍保持一致,今后可根據需要修改法律擴大適用范圍。

為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使用“環境保護稅法”的名稱,有利于今后為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為相應的稅制改革留出空間。據此,建議對本法的名稱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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