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12-22 00:29:53
目前提交審議的草案二審稿中,對于排污企業繳納環保稅后,造成環境污染是否要追究責任,并沒有相應的規定。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李彪 每經編輯 陳星
每經記者 李彪 每經編輯 陳星
目前提交審議的草案二審稿中,對于排污企業繳納環保稅后,造成環境污染是否要追究責任,并沒有相應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云峰說:“建議在草案總則中增加一條,即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免除納稅人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的規定。理由是環境保護稅屬于事后救濟措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納稅不應免除污染損害責任
草案第2條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但是,排污企業足額繳納了環境保護稅后,是否意味著其對排污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可以免責呢?
云峰認為,征收環境保護稅后,一些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就會產生一種錯覺——納稅人已經向國家交納環境保護稅了,企業的污染就應該由國家拿錢來治理,自己就不去積極治理污染。增加交稅不能免責的條款就是要告知納稅人,交納環境保護稅是排污者應盡的一種法定義務,排污者向環境排放了污染物,必須按規定向國家交納環境保護稅。根據排污者承擔的原則,交納了環境保護稅,并不是買了合法的排污權,交納環境保護稅還必須履行污染治理、改善環境質量的法律義務。納稅人交納環境保護稅,并不能免除應依法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毅也提出了類似的觀點,他強調,繳納環保稅是排污者應盡的法定義務,不應因納稅而免除其他污染者根據負擔原則所規定的污染治理、改善環境和損害賠償等相關法律義務,甚至是刑事責任。
此外,周天鴻、嚴以新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也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和類似的建議。
委員建議提高污染物稅額
根據《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以10倍為限。具體是指,大氣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
而在一審稿中,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稅額分別設定為1.2元、1.4元,并沒有設定相應的區間范圍。
周天鴻介紹,考慮到現在大氣污染物當量征稅的基數1.2元,水污染是1.4元,這是“稅負平移”的結果,沒有增加企業負擔,但是從平移排污費標準的總體來看,稅額設置還是太低了,遠遠不能反映污染物治理成本。
他建議,能否適當提高稅額,加大企業環保費用的支出,淘汰落后產能,倒逼企業運行減污設備、減排污染,減少地區之間的差異,也促進當地政府改變其產業結構。
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車光鐵認為,從法律制定情況看,此次稅費改革基本堅持了“稅負平移”的原則,將原來排污費的征收標準作為稅率下限,雖然沒有增加企業負擔,但從目前和未來情況看,這個標準同生態環境污染代價相比已明顯失衡,難以滿足企業減排激勵需要。
“建議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稅率動態調整機制,分階段、分情況、分區域逐步提高稅率下限,充分發揮環保稅調節作用,切實保障生態建設和環境治理穩步推進。”車光鐵說。
此外,在啟動環境保護稅立法以來,有關二氧化碳是否應該納入環境保護稅稅種,一直存在爭議,此次草案中也并未涉及二氧化碳的相關內容。
對此,王毅建議,在第3條下增加第2款,為征收碳稅等預留立法空間,建議條文為“對二氧化碳等的征稅,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通過修訂本法的方式來規定”。理由是減碳與降霾有協同效應,通過設立碳稅有利于減少碳排放和降低灰霾,同時也有利于更早實現碳峰值和為碳市場提供必要的碳定價基礎。
環保稅應保證專款專用
據統計,2015年征收的排污費是173億元,繳費數戶是28萬戶。排污費收入是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成為我國環保投資的一部分。但是,費改稅之后,環保稅款如何征收、如何使用成為審議的熱點話題之一。
草案中對環境保護稅如何使用、如何分配未給出相應的要求。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竺建議,增加“環境保護稅收入專項用于環境保護”條款。
陳竺介紹,草案二審稿中沒有對稅收收入使用方式進行規定。按照通常的稅收理論理解,環境保護稅將納入一般財政預算,整體上進行統籌使用。但在我國環保資金仍然十分緊缺的情況下,如果費改稅后,收入納入一般財政預算,各地一般財政預算是否還能保證這部分環保資金投入,可能是個問題。從國際經驗看,許多發達國家用部分或者全部環境稅收入,設立一般基金、環境類基金或其他社會公共基金,用于支持公共項目或環境資源類項目。
周天鴻稱,草案中規定了征收管理的內容,但是沒有規定環境保護稅是由地方還是國家征收,是中央稅、地方稅還是共享稅。對稅收收入的使用方式也沒有規定,現行排污費相關制度規定排污費收入是專款專用,絕大部分是還給地方用于污染治理的,現在環境保護稅是否納入一般的財政預算沒有明確。
嚴以新則表示:“排污費在相關法律中是專款專用,禁止挪用,稅是納入財政預算的收入,是否在本草案中規定環境保護稅專稅專用,禁止挪用?但是具體由哪個部門分管專稅的使用,也要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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