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12-30 19:15:16
《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和可疑交易報告時限。三是新增規章適用范圍、大額跨境交易人民幣報告標準等內容。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萬敏
每經記者 萬敏
12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對外發布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管理辦法》在規章層面明確了金融機構切實履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機構提高可疑交易報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預防、遏制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有助于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有助于進一步與國際標準接軌。
明確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管理辦法》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管理辦法》對現行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兩部規章進行了調整修訂。《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和可疑交易報告時限。三是新增規章適用范圍、大額跨境交易人民幣報告標準等內容。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
“隨著滬港通、深港通等業務逐步推進,境內居民個人跨境業務逐步放開,居民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會更加頻繁,設計專門的人民幣報告標準,便于監管部門及時掌握人民幣跨境交易數據,開展風險監測。”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比如,自然人通過銀行機構利用現金或轉賬方式向境外匯款1萬美元,則辦理業務的銀行機構需將此交易作為大額交易上報。對自然人客戶“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大額跨境轉賬交易報告標準是《管理辦法》的新增標準。
一位銀行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央行此舉并非針對收緊跨境資金流動,而應該主要是出于防風險的考慮,一定程度上會增加非正常交易的成本。
反洗錢工作與國際接軌
《管理辦法》規定,對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比如,自然人通過銀行機構用人民幣現鈔購買美元現鈔,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辦理業務的銀行機構需將此交易作為大額交易上報。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準從現行的人民幣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主要考慮是:首先,加強現金管理是反洗錢工作的重要內容。國際上現金領域的反洗錢監管標準大都比較嚴格。比如,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大額現金交易報告起點均為1萬美元(或等值外幣),而監管部門為打擊特定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據法律授權還可以進一步下調現金交易報告標準。其次,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普及、發展和創新便利了非現金交易,居民的現金使用偏好正逐步發生轉變,正常的支付需求通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滿足,這為強化現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條件。最后,我國反腐敗、稅收、國際收支等領域的形勢發展也要求加強現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額現金交易從事腐敗、偷逃稅、逃避外匯管理等違法活動的風險。
同時,《管理辦法》還擴大了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的范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貸款公司”是《管理辦法》新增的適用范圍。
央行有關負責人還強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適用于非銀行支付機構。目前,人民銀行對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履行的反洗錢義務,還有更為具體的要求,例如《支付機構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銀發〔2012〕54號)。《管理辦法》生效實施后,人民銀行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完善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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