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12-31 10:02:32
歷時四年之久的“中國證券金融信息知識產權第一案”一審終于判決。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謝欣 每經編輯 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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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四年之久的“中國證券金融信息知識產權第一案”一審終于判決。
12月28日,原告上海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得”)收到上海市一中院下送達的《民事判決書》,上海市一中院裁定,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順網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花順”)立即停止制作、銷售、許可他人使用抄襲“Wind資訊金融數據終端”的金融數據終端產品,并賠償原告合計335萬元。
不過,一審雖已判決,但這起侵權案再生“枝節”。《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最新獲悉,勝訴的原告方萬得并未就此打住。12月29日,萬得向證監會實名舉報同花順對此案判決結果的信披公告存在重大信披違規。認為同花順的公告對判決書核心披露不全,有違信息披露準確、完整的原則。而實際上,雙方爭論的焦點則是同花順iFinD目前的版本是否還能夠銷售和使用。
針對上述案件是否會上訴,萬得產品負責人孫駿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不方便答復”,而同花順方面則向記者表示,“還在討論研究中”。
同花順信披少了“使用”
根據同花順12月28日晚間對上述案件判決結果的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2]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 247 號) 對上述案件做出如下判決結果:
1.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制作、銷售、許可他人抄襲“Wind 資訊金融數據終端”的金融數據終端產品;
2.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中國證券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3.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賠償合理費用35萬元;
4.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不過,作為本案勝訴方的萬得則覺得同花順對判決結果的披露得并不完整。12月29日,萬得向證監會發出實名舉報信舉報同花順信披違規。
對此,12月30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聯系到萬得方面,后者提供的舉報信內容,稱同花順12月28日晚公告披露的判決書“遺漏了“使用”這一核心動詞”,《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看到,判決書第一條為“被告…立即停止制作、銷售、許可他人使用抄襲‘Wind資訊金融數據終端’的金融數據終端產品”,而同花順公告中則少了“使用”二字,萬得認為“這產生了完全不同于法院判決的意思表示,存在極大可能誤導投資者形成錯誤判斷”。
此外,萬得還在舉報信中表示,同花順未披露法院判決書所有重要內容,包括將“案件受理費承擔比例超過50%”這一判決書核心內容,有違信息披露完整原則。
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隨即聯系采訪同花順,后者董秘辦一位金姓工作人員對記者回應稱“以后續公告為準”,就在12月30日下午,同花順發布澄清公告稱,經核實,公司公告中遺漏了“使用”兩字。根據重要性原則公司公告中未提及雙方應負擔的具體案件受理費用。但該等遺漏不足以對投資者產生誤解,現補充披露。
Ifind版本使用成爭論焦點
公開披露資料可見,本案始于2012年12月7日,萬得和南京萬得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稱“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同花順及其子公司浙江同花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絡科技公司”)“iFinD 金融數據終端”涉嫌侵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9,920萬元,向其支付因本案而支付的其他費用80萬元。
此后,原告方撤銷了對網絡科技公司的起訴,并數次變更訴訟請求,今年9月5日,原告方訴訟請求最終變更為“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億元、賠償其他費用240萬元等”。
而事實上,雙方爭論的焦點在于目前的同花順iFind版本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在12月29日的公告中,同花順表示,本案所涉及的“同花順 iFind 金融數據終端”2012 年版本及以前年度版本為落后、過時產品,公司已于 2013 年初即予以淘汰并停止服務。經多年持續創新和優化改版,獨立自主研發的全新“同花順 iFinD 金融數據終端”產品已完全不同于過時產品,因產品的先進性和高性價比獲得主流客戶高度認可。
萬得方面則認為,判決書非常明確的表達了只要涉及抄襲了 Wind 資訊金融終端,均要停止制作、銷售、許可他人使用,與 iFinD 是哪個版本,甚至今后同花順的該系列產品有無更名都無關,僅與是否抄襲這一事實有關。同花順 2013版源自 2012 版,同樣存在大面積地再現了萬得產品的組織體現和表達形式,這種模仿超出了合理借鑒的范圍。
不愿具名的一法律業內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一問題要看原告方當時在法庭上舉證時是否有舉證到當前版本的iFinD,還是只舉證了2012版的iFinD,如果有舉證當前版本,那么當前版本也就同樣構成了侵權,不可以再銷售使用;但若是并未舉證到當前版本,那判決結果可能就不涉及到當前版本,雙方可能要就當前版本再打官司了。不過他也表示,從生活中看,若是當前版本確有侵權之處,就應當停止使用。
而萬得產品負責人孫駿12月30日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相關舉證的問題因涉及到未來可能進行的二審內容,以及萬得公司商業策略,不方便答復。同花順30日晚公告中則表示,原告在庭審記錄中明確“證據等固定到 2012 年”,對于 2013 年以后的版本的金融數據終端,原告未舉證,法院未裁決。原告在庭審時也承認,2013 版與 2012 版存在明顯差異。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駁回了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判決賠付金額也只有335萬元,與原告方超過2億元的訴訟請求相去甚遠。
不過,針對上述案件是否會上訴,孫駿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稱“不方便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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