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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個議案的股市“混”球是如何煉成的

每日經濟新聞 2017-01-07 12:05:55

這場奇葩公告事件絕不能只當笑話來看,而要當成一個加強資本市場監管、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深刻教訓和典型標本來看。否則,下一個“混球”還會繼續出現。

每經編輯 傅克友    

每經評論員 傅克友

1月5日,ST慧球再度出現信息披露違規:根據外泄于股吧的一則公告表明,該公司董事會擬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提出1001項議案,不僅議案數量空前絕后,而且內容奇葩程度也無與倫比。

比如,其中竟然包括《關于公司堅決擁護共產黨領導的議案》《關于堅持釣魚島主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議案》《關于調整雙休日至禮拜四禮拜五的議案》《關于第一大股東每年捐贈上市公司不少于100億元現金的議案》《關于公司建立健全員工戀愛審批制度》等等。

ST慧球被指嘩眾取寵、公開挑釁監管。上交所已經表明態度,啟動紀律處分程序,證監會也決定對其立案調查。

真正讓人震驚的,其實不是這1001項議案,甚至也不是內容的奇葩程度,而是作為一家上市公司,ST慧球它怎么就敢于這么玩。

回首來路,ST慧球已經不是第一次這樣做了,它玩出了花樣,玩成了套路,玩上了癮——

在瑞萊嘉譽增持慧球科技股份達4.999978%之后,上交所發出監管函件,要求該公司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結果公司竟拒不公告股東要求披露的權益變動報告書;在被上交所暫停信披直通車之后,還需根據監管要求進行修改、尚未對外披露的公告,竟然堂而皇之出現在了股吧之中;上述事件發生后,監管部門竟然無法與公司董事長取得有效聯系;在被上交所通報批評以后,ST慧球決定“搬家”,而搬去的地點竟然是上交所辦公地點樓上,理由是“為了配合監管要求”……

毫不客氣地說,中國股市上的“慧球”,就是不折不扣的“混球”。它不把監管者放在眼里,也不把投資者的利益放在眼里,是可忍孰不可忍!

但比起簡單譴責“混球”,更值得追問:這樣的“混球”是怎樣煉成的?

“混球”再“混”,也得評估行為的成本和收益。ST慧球敢于這么“混”,說到底,就是收益遠遠大于成本。反過來說,就是付出的成本太小了,遠遠小于收益。

成本太小,意味著監管太弱。在某種意義上,1001個奇葩議案的發生,就是對A股監管制度的無情嘲弄。

照理說,監管者和被監管者,應該是貓和老鼠的關系。但在這里,老鼠不但不怕貓,還可以隨時調戲貓,甚至跑在太歲頭上動土。面對ST慧球及其相關負責人的諸多違規事實,上交所能夠做的就是不斷發出紀律處分意向書,責令限期整改,等待履行相應程序。對于一家重視品牌形象、具有社會責任感的公司來說,這樣的意見書和整改令,當然有道德約束力。但是對于屢教不改的ST慧球來說,就形同虛設,甚至可能成為一種變相的鼓勵:在不斷的嘩眾取寵中博取眼球,賺取新聞效應。

是的,如果上市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監管層當然有權處置,但是處置的力度太小,就無法構成足夠的震懾力。同時,監管的滯后,給了ST慧球充分反轉騰挪的空間,等不痛不癢的限期整改到來,它已經完成了一次又一次的表演。

的確,如果上市公司整改不了,那么作為不合格的公司,監管層則可以暫停其交易,甚至退市。退市是最后的殺手锏。但即便是2014年證監會發布所謂“史上最嚴退市制度”,到了2016年3月,才產生強制退市第一股。沒有退市的威脅,以及注冊制的付諸闕如,也就讓殼資源成為奇貨可居的利益源。

這就是為什么ST慧球會上演“宮斗劇”的根源所在:收益太大。

宮斗劇的劇情,就是瑞萊嘉譽持有ST慧球10.97%股份,欲通過改組董事會,達到全面控制ST慧球的目的,但遭到ST慧球現任董事會的強烈阻擊。曾經“叱咤風云”的匹凸匹原董事長鮮言,此前入職ST慧球做證券事務代表。據分析,本次1001項議案,一定程度上證實了關于鮮言已暗中接下殼資源、實際掌控董事會的市場猜測。

“宮斗劇”的本質,就是公司的控制權之爭,誰控制了公司,誰就控制了這個奇貨可居的資源。

有分析就認為,ST慧球董事會方面是在搞“焦土策略”,故意對抗監管,導致上市公司被調查,意圖要挾剛剛舉牌不久的“外來者”妥協。當初主動戴帽ST,是為了阻撓瑞萊嘉譽在二級市場的順利買入(單日增持上限50萬股);如今發1001個奇葩議案,是為了阻止瑞萊嘉譽一方提議召開股東大會(改選董事會)。

這樣的劇情,在A股市場上,ST慧球不是第一家,也不會是最后一家。在很多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爭奪中,各路資本不顧企業正常經營,只為利益撕破臉皮甚至大打出手。往往股權分散的上市公司,提供了這樣的機會。但我們的監管和公司治理結構,似乎并沒有為此做好準備。

股權分散,意味著董事會的信托責任重大,也意味著中小股東要具備更多的權利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但偏偏這兩樣,在A股市場上都很稀缺。

照理說,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如有沖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但這樣的治理結構,在這些股權分散的公司里,卻很難實現。

真實的情況,往往是董事會綁架了公司,牽著股東大會的鼻子走;而中小股東們,寧愿傍大腿聽故事,也未必堅守自己的權利。他們樂見一個會炒概念的“白馬王子”入主,迅速推高股價,而未必歡迎一個做實業的大股東來潛心經營。這其實就是鮮言們生存的制度環境和文化土壤。在這個角度,炒概念的“故事大王”和跟風的中小股東們,其實是一個硬幣的正反兩面。

之前在萬科之爭中,學界曾經爭論,我們到底是要“股東大會中心主義”還是要“董事會中心主義”。現在看起來,這根本就是一個偽問題。因為A股市場,既要股東更多的權利,又要董事會更多的責任。除非有一天,在更加完善的監管和更加成熟的公司治理結構之下,股東的權利獲得了全面的保障,董事會的信托責任得到了根本的落實,我們才談得上,從“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向“董事會中心主義”的轉變。

ST慧球的1001個議案,就是這樣一個證明。中國股市的“混球”現象,不是個案。它絕不能只當笑話來看,而要當成一個加強資本市場監管、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深刻教訓和典型標本來看。否則,下一個“混球”還會繼續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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