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1-17 23:06:32
密切關注上述事態的深交所,于2017年1月17日在問詢函中要求成都路橋說明董事會決定不將上述臨時議案提交至股東大會審議的合法合規性。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朱萬平
每經記者 朱萬平 每經編輯 張海妮
2016年2月,自然人李勤通過4次舉牌,成功奪得成都路橋(002628)第一大股東之位,不過公司以李勤在買入公司股票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為由,認定其所持成都路橋的股票不享有表決權。2016年12月27日成都路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李勤被限制表決權。
與此同時,今年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前夕,成都路橋的股權之爭再起波瀾。《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李勤再度“發難”,提出包括罷免公司多位董事、監事等議案在內的15項臨時提案。不過,成都路橋董事會再次以李勤增持違規為由,將其駁回。
密切關注上述事態的深交所,于2017年1月17日在問詢函中要求成都路橋說明董事會決定不將上述臨時議案提交至股東大會審議的合法合規性。
舉牌方擬罷免11名董事監事
李勤提交的15份議案中,11份涉及罷免成都路橋董事、監事職務;1份議案要求修改公司章程;1份議案涉及要求公司向前董事長鄭渝力請求賠償公司損失;1份議案要求公司及其董事會全文披露《刑事判決書》;1份議案要求公司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對公司進行專項審計。對于這15項議案,成都路橋董事會再次以李勤增持違規為由,將其駁回。
公司董事會的理由是,李勤在買入公司股票過程中存在違反《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事實,證監會四川監管局于2016年2月22日下發《關于對李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2016年5月11日,深交所下發《處分決定》,對李勤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而李勤在買入公司股票過程中的前述違法行為已構成《公司章程》第37條所規定的惡意違法收購,根據該條規定,投資者違反上述規定購買、控制公司股份的,視為放棄表決權,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決權,公司董事會有權拒絕其行使除領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東權利。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李勤不具備向公司提交臨時提案的資格。
深交所多次詢問限制股東權利合規性
關注上述事態的深交所在2017年1月17日的問詢函中,要求公司說明董事會決定不將上述臨時議案提交至股東大會審議的合法合規性。而此前深交所已多次就成都路橋限制李勤股東權利的合規性提出問詢。
2016年12月28日,深交所針對“李勤出席成都路橋股東大會的現場會議,但公司以因李勤在買入公司股票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為由,認定李勤所持公司股票不享有表決權,其所持公司股份未被計入此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要求成都路橋說明限制股東李勤所持公司股票的表決權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以及是否存在損害公司股東李勤基本權利的情形。
而成都路橋在2017年1月4日回復深交所問詢時指出,李勤在買入公司股票過程中的多項違法行為已構成《公司章程》第37條所規定的惡意違法收購。
而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李勤所持或所控制的公司股票不享有表決權。公司通過《公司章程》的規定來限制或剝奪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股東的表決權,不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公司未將李勤所持公司股份計入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是嚴格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作出的,是李勤惡意違法收購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不存在損害李勤基本權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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