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 2017-01-23 10:32:40
據工信部網站消息,工信部近日發布通知,要切實整改違規開展跨境業務問題。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專線(含虛擬專用網絡VPN)等其他信道開展跨境經營活動。
據工信部網站消息,工信部近日發布通知,要切實整改違規開展跨境業務問題。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專線(含虛擬專用網絡VPN)等其他信道開展跨境經營活動。
工信部決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國范圍內對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市場開展清理規范工作。依法查處互聯網數據中心(IDC)業務、互聯網接入服務(ISP)業務和內容分發網絡(CDN)業務市場存在的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層層轉租”等違法行為,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經營許可和接入資源的管理,強化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關于工作重點,一是加強資質管理,查處非法經營。
各通信管理局要對本轄區內提供IDC、ISP、CDN業務的企業情況進行摸底調查,杜絕以下非法經營行為:
——無證經營。即企業未取得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在當地擅自開展IDC、ISP、CDN等業務。
——超地域范圍經營。即企業持有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覆蓋地域不包括本地區,卻在當地部署IDC機房及服務器,開展ISP接入服務等。
——超業務范圍經營。即企業持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但超出許可的業務種類在當地開展IDC、ISP、CDN等業務。
——轉租轉讓經營許可證。即持有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以技術合作等名義向無證企業非法經營電信業務提供資質或資源等的違規行為。
在《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實施前已持有IDC許可證的企業,若實際已開展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或CDN業務,應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發證機關書面承諾在2017年年底前達到相關經營許可要求,并取得相應業務的電信經營許可證。
未按期承諾的,自2017年4月1日起,應嚴格按照其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經營活動,不得經營未經許可的相關業務。未按承諾如期取得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經營該業務。
二是嚴格資源管理,杜絕違規使用。
各基礎電信企業、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企業對網絡基礎設施和IP地址、帶寬等網絡接入資源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切實整改以下問題:
——網絡接入資源管理不到位問題。各基礎電信企業應加強線路資源管理,嚴格審核租用方資質和用途,不得向無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和個人提供用于經營IDC、ISP、CDN等業務的網絡基礎設施和IP地址、帶寬等網絡接入資源。
——違規自建或使用非法資源問題。IDC、ISP、CDN企業不得私自建設通信傳輸設施,不得使用無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的網絡基礎設施和IP地址、帶寬等網絡接入資源。
——層層轉租問題。IDC、ISP企業不得將其獲取的IP地址、帶寬等網絡接入資源轉租給其他企業,用于經營IDC、ISP等業務。
——違規開展跨境業務問題。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專線(含虛擬專用網絡VPN)等其他信道開展跨境經營活動。基礎電信企業向用戶出租的國際專線,應集中建立用戶檔案,向用戶明確使用用途僅供其內部辦公專用,不得用于連接境內外的數據中心或業務平臺開展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三是落實相關要求,夯實管理基礎。
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因特網數據中心(IDC)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ISP)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電管函[2012]552號,以下簡稱《通告》)關于資金、人員、場地、設施、技術方案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強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
——2012年12月1日前取得IDC、ISP許可證的企業,應參照《通告》關于資金、人員、場地、設施、技術方案和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建設相關系統,通過評測,并完成系統對接工作。
當前尚未達到相關要求的企業,應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向原發證機關書面承諾在2017年年底前達到相關要求,通過評測,并完成系統對接工作。未按期承諾或者未按承諾如期通過評測完成系統對接工作的,各通信管理局應當督促相應企業整改。
其中,各相關企業應按照《關于切實做好互聯網信息安全管理系統建設與對接工作的通知》、《關于通報全國增值IDC/ISP企業互聯網信息安全管理系統對接情況的函》和《互聯網信息安全管理系統使用及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工信廳網安〔2016〕135號)要求,按期完成互聯網信息安全管理系統建設、測評及系統對接工作。未按期完成的,企業2017年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年檢不予通過。
——新申請IDC(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需建設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系統、企業接入資源管理平臺、信息安全管理系統,落實IDC機房運行安全和網絡信息安全要求,并通過相關評測。
——新申請CDN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需建設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系統、企業接入資源管理平臺、信息安全管理系統,落實網絡信息安全要求,并通過相關評測。
——現有持證IDC企業申請擴大業務覆蓋范圍或在原業務覆蓋范圍新增機房、業務節點的,需要在新增范圍內達到《通告》關于IDC機房運行安全和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并通過相關評測。
——現有持證ISP(含網站接入)企業申請擴大業務覆蓋范圍的,需要在新增業務覆蓋地區內達到《通告》關于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并通過相關評測。
——現有持證CDN企業申請擴大業務覆蓋范圍或在原業務覆蓋范圍增加帶寬、業務節點的,需要在新增范圍內達到《通告》關于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并通過相關評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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