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網 2017-03-14 16:37:15
王嫻表示,雖然各類理財產品規模已達60萬億元,但是在分業監管體制下,監管制度“政出多門”,理財產品名稱不統一、法律適用不明確、監管標準不一致、理財產品持有人的權利不明確,甚至缺乏必要的規定。
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長王嫻在兩會期間接受上證報記者獨家專訪時說,目前我國理財產品規模龐大,若管理處置不當,則有誘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完善理財產品的治理迫在眉睫,這不僅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也是保證金融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基礎。
對于如何完善理財產品的治理,王嫻從法律層面、托管制度、治理機制、監管協調和過渡措施五個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代理人問題尚待解決
2002年我國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開始起步,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的理財業務也隨之蓬勃發展。王嫻說,這些金融機構發行和管理的理財產品名稱各異,但都有一個共同的屬性,即向公眾募集資金并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國際上統稱為“集合投資計劃”。
她說,理財產品由代理人代為管理財產,就必然面臨代理人問題。管理人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都可能侵害理財產品持有人的利益。例如,去年發生的一些上市公司收購案中,部分理財產品就變相“成了大股東的‘提款機’”。
王嫻介紹,為有效防范代理人問題,世界各國建立了集合投資計劃的法律規范和監管制度,完善集合投資計劃的治理、監督、激勵和約束機制,其要點包括:完善產品的法律框架,明確產品持有人的權利,建立持有人大會及其“治理實體”,強化對管理人的監督,建立獨立第三方托管制度,明確托管人的監督責任等。
反觀我國理財領域的法律規定或監管政策,王嫻表示,雖然各類理財產品規模已達60萬億元,但是在分業監管體制下,監管制度“政出多門”,理財產品名稱不統一、法律適用不明確、監管標準不一致、理財產品持有人的權利不明確,甚至缺乏必要的規定。如“獨立第三方托管制度”沒有建立,理財產品屬于“表內”還是“表外”業務還在爭論不休,財產獨立性的問題難以得到保證,剛性兌付難以打破等。
“如此巨大的‘影子銀行’,如果處置不當,就有可能誘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王嫻直言,加之理財產品期限錯配、加杠桿嚴重、相互嵌套,一旦風險觸發,相互傳染,處置難度極大。
理財產品法律關系需明確為信托關系
如何完善理財產品的治理?王嫻從法律層面、托管制度、治理機制、監管合作和過渡措施五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在法律層面,王嫻建議,將理財產品的法律關系明確為信托關系,在信托法的框架下,確保理財產品的財產獨立性。按照信托法,理財產品的財產獨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撤銷、破產而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她建議,在信托法律框架下,建立理財產品“持有人大會”或“受益人大會”制度,明確其為理財產品的“權利主體”,即行使剩余控制權,管理人和托管人聘用及調整、重要合同的簽署、理財產品投資政策的調整等重大事項,都要經過“持有人大會”同意。
在托管制度方面,王嫻認為,應當建立獨立第三方托管制度,保障理財產品的財產獨立性。托管人應當是獨立于管理人并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托管資格的金融機構,托管人的主要職責是保證理財產品的財產獨立性和安全性,對理財產品的會計核算、估值等進行復核,保證核算的準確性。與此同時,切實保障理財產品賬戶獨立和核算獨立。向一般公眾募集的理財產品,要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強化公眾和市場對理財產品運作的監督;非公開募集的產品也必須定期向投資者報告財務狀況,接受投資者的監督。
王嫻同時建議,要建立理財產品的治理機制,設定“治理實體”。具體而言,“治理實體”的設置有兩種選擇:其一,賦予托管人“治理實體”的相關職責。投資者較為分散,不可能頻繁召集“持有人大會”,將托管人設定為“治理實體”,除了對會計核算、估值的復核,還可以對管理人執行投資政策、代為行使股東權利等進行監督;其二,對于一部分不能建立獨立托管人制度的保險理財類產品,可考慮由保險公司董事會承擔受托人“信義義務”,負責對從事資管業務的部門進行監督,同時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內部隔離機制,保證相關產品的財產獨立性和獨立核算。
對于監管,王嫻認為,監管協調是彌補監管空白、防范監管套利的基礎。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要加強監管協作,對于面向一般公眾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建立標準統一的監管制度標準,包括“公募產品”定義、產品的名稱規范、合格投資者標準、投資者的權利與義務、第三方托管制度、對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本監管制度等。
“目前,我國理財產品的規模已達60萬億,相關完善監管的措施的實施,可能會對金融市場以及相關金融機構產生一定的影響。”王嫻說,監管措施必須穩妥推進,不可能一步到位,應當給予金融機構一定的過渡時間。對存量產品,建議仍然按照原有的制度和協議;過渡期后發行的新產品應嚴格按照新的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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