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縣政府網站 2017-04-05 11:05:14
4月4日廊坊文安縣相關部門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實施意見》,已經當地政府同意,于4月5日實施。文件中明確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須自申請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當地累計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限購1套住房且購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
4月4日廊坊文安縣相關部門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實施意見》,已經當地政府同意,于4月5日實施。文件中明確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須自申請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當地累計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限購1套住房且購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本地戶籍居民家庭購買第1套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對擁有1套住房的本地戶籍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戶籍居民家庭,暫停辦理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購買手續。以下為通知全文:
文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轉發縣房管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
市場調控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管委、管區管委,園區管委,機床市場管委,城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縣房管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實施意見》已經縣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4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實施意見
縣房管局 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 縣銀監辦 縣人行
縣工商食藥監局 縣物價局 縣人社局
為認真貫徹執行《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房管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的通知》(〔2017〕27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就進一步加強我縣房地產市場調控,制定實施意見如下:
一、實行住房限購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實行住房限購的區域為文安縣轄區。
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須自申請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文安縣累計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限購1套住房且購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
本地戶籍居民家庭購買第1套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對擁有1套住房的本地戶籍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戶籍居民家庭,暫停辦理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購買手續。
對引進的外來人才、取得居住證且自申請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文安縣累計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憑有關證明文件參照執行本地戶籍居民家庭購房信貸政策。
二、實行差別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一)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家庭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至30%;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至60%。
(二)暫停受理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
(三)繼續實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放款輪候制度。
三、購房資格證明申請審核流程
(一)申請審核要件
1.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證明申請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社保繳納證明或個人所得稅繳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2.非本地戶籍居民家庭,但屬于引進的外來人才。購房資格證明申請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居住證、縣人社部門開具的引進外來人才證明、縣人社部門與其簽訂的協議、社保繳納證明或個人所得稅繳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3.本地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證明申請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
4.單身居民家庭。離異單身居民家庭:購房資格審核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戶口頁注明單身或離異)、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未婚單身居民家庭:購房資格審核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戶口頁注明單身或未婚)原件及復印件1份。
(二)申請方式
1.申請地點:文安縣房管局三樓檔案室。
2.申請流程:購房資格證明申請人持相關要件到縣房管局檔案室申請或到開發企業集中辦理申請。
(1)受理流程。提交申請要件,經縣房管局檔案室查檔、審核結束后,符合條件的,出具《文安縣購房資格證明》。
(2)開發企業集中辦理流程。購房資格證明申請人向開發企業交納申請要件,由開發企業集中初審、匯總、申請。開發企業在申請表格上對審核要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做出承諾并加蓋企業公章和法人代表章。所有申請要件的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縣房管局檔案室集中受理審核后,符合條件的,出具《文安縣購房資格證明》,由開發企業發送給申請人。
購房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地戶籍與非本地戶籍并存),以購房資格證明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為準。
購房家庭成員身份證信息與戶口本信息不一致的,以戶口本信息為準。
住房套數的認定標準。指購房資格證明申請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文安縣全縣域所擁有的住房套數(以房屋檔案信息和備案信息為準)。
2017年4月5日零點以后,信息系統網簽購房合同與貸款合同所標明的貸款比例等信息不一致的,以信息系統網簽購房合同為準。
購房時間認定,以在本地房地產主管部門信息系統網簽購房合同的時間為準。
本意見自2017年4月5日起施行,凡以前規定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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