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2017-04-21 09:44:23
不滿足現有發債申報要求的房地產企業,若其他某一非房地產業務板塊收入占營業收入比例超30%的,也可以申報發債。
近日,市場上有傳聞稱房企發債將放開。不過,證券時報·券商中國記者從多家券商處獲悉,交易所確實有關于房地產企業發債的最新窗口指導意見,但并非全面放開。
最新情況是,不滿足現有發債申報要求的房地產企業,若其他某一非房地產業務板塊收入占營業收入比例超30%的,也可以申報發債。但募資用途只能用于非房地產業務,并進行專戶監管。另外,類平臺項目也恢復審核,但來自地方政府的營業收入占比不能超50%。
非房地產業務收入
占比超30%可申報
去年10月份之后,各地政府對房地產的調控政策加嚴,滬深交易所也先后發布了《關于試行房地產、產能過剩行業公司債券分類監管的函》(簡稱監管函),這至今仍是指導房地產企業發債的規范性文件。
當時兩個交易所都對房地產、產能過剩行業分別采取了“基礎范圍+綜合指標評價”、“產業政策+綜合指標評價”的分類監管標準,并規定了房地產、煤炭和鋼鐵企業應合理審慎確定募集資金規模、明確募集資金用途及存續期披露安排。最重要的一點是,明確房地產企業的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不得用于購置土地。
近日,市場上一直有傳言稱房地產企業發債即將放開。證券時報·券商中國記者從多家券商獲悉,交易所有了最新窗口指導,對房地產企業發債的限制略有松動,但并非是全面放開。
此前,房地產企業發債并不是全盤禁止,而是需參照交易所之前發布的監管函要求。
近期,交易所放開了一個口子:如果房地產企業不滿足現有的發債申報要求,但有其他的某一非房地產業務板塊占營業收入的比例超過了30%,也可以申報。但是,募集資金用途依然不得用于購置土地,只能投向非房地產業務,并且需要進行專戶監管。
類平臺債券項目
恢復審核
此外,類平臺債券項目一度收緊甚至暫停,近期交易所最新指導意見也發生了變化,類平臺項目恢復審核。
去年9月,監管層規定類平臺公司在交易所發行公司債,要求不得承擔地方政府融資的職能,并將類融資平臺的發債審核標準進行調整,重點關注收入來自地方政府占比情況。較之此前參考營業收入或現金流這兩條紅線之一,變成必須看營業收入占比,即“雙50%”變成“單50%”,發債門檻大幅提升。
據一家從事債券承銷的券商人士透露,近期,交易所對類平臺債券項目已經恢復審核,但仍要求發行人來自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比不超50%。即,發行人最近三年的營業收入中來自所屬地方政府的比例若超過50%,仍不能在交易所發債。符合條件的類平臺項目則沒問題,只是代建項目收入需要提供立項文件和銀行流水;募集資金用途也沒有新的限制,符合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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