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 2017-05-16 09:10:29
林某原是某大學財經學院教授,多年來對證券投資多有研究,是公認的校園“股神”。由于工作和興趣皆與證券投資相關,閑暇時林某常與陳某等昔日的學生相約登山,談論股市、投資等信息,林陳二人也因此結下了亦師亦友的深厚情誼。2013年陳某作為C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項目財務顧問成員,參與籌劃Y公司與C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知悉了重組測算結果,成為該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某與林某保持著頻繁的電話聯系,向自己志同道合的老師泄露了Y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隨后在Y公司股票停牌前,林某即利用其多位親友賬戶集中交易Y公司股票,累計交易金額890余萬元,短短幾個交易日獲利1470余萬元。
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是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林某通過學生陳某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關系獲取內幕信息,并在Y公司公告停牌前精準“潛入”大獲不義之財,相比其他投資者而言可謂是“遙遙領先”,然而這個行為卻違反了《證券法》關于禁止內幕交易行為規定。愛徒陳某的一念之差,向恩師林某泄露了內幕信息,校園“股神”由此跌落神壇,師徒二人也因此陷入內幕交易的泥淖,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令人嘆息。
林某、陳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經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林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5萬元。
林某作為大學財經學院的教授,本該利用專業知識教書育人,卻因為一時貪念變成了內幕交易犯罪的階下囚,陳某作為投資顧問機構的專業人員,知法犯法泄露內幕信息,也給自己的人生留下了不可磨滅的污點。
這個案例警示我們,對于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內幕信息是不允許泄露或是利用來從事證券交易的。不論是內幕信息知情人還是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一旦觸及內幕交易行為都終將難逃法網。特別是隨著大數據“捕鼠”技術的運用,即使內幕交易人員的“反偵察”能力再高明也難逃大數據系統的“火眼金睛”。若是因一念之差讓自己和親友卷入內幕交易等利益糾葛,只會坑了別人也害了自己。正所謂是“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廣大投資者要牢筑思想防線,不輕信所謂“內幕消息”,不主動打探內幕信息,自覺抵制內幕交易不法利益的侵蝕,共同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
原標題:“愛徒”泄露內幕信息 校園“股神”跌落神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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