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網 2017-05-16 15:50:09
保監會彌補監管及制度短板的思路,正在持續落地。在屢次被保監部門提及風險之后,信用保證保險這一創新型業務即將被納入嚴格規范之列。
5月16日,中國證券網獨家獲悉,保監會在前期地毯式摸排調研的基礎之上,將出臺專門針對此險種的綱領性文件——《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目前正在行業內部緊鑼密鼓地征求意見。
中國證券網記者獨家拿到了這份征求意見稿。相比去年1月、去年12月、今年4月分別發布的《保監會關于加強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關于開展融資性信用保證保險業務調研的通知》,此次《辦法》的監管范圍已進一步拓至整個信用保證保險業務,而不僅僅局限于互聯網平臺、融資性等相關信用保證保險業務。
門檻資質: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根據征求意見稿,所謂的信用保證保險(以下簡稱“信保”),是指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分為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除外)和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權利人;保證保險的投保人為被保證人、被保險人為權利人。
根據征求意見稿,此次發文規范信保業務,旨在為加強信保業務監督管理,規范信保業務經營行為,防范金融交叉風險,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根據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應堅持小額分散、穩健審慎的原則,應謹慎開展被保險人為自然人的網貸平臺信保業務;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應遵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充分考慮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對信保業務的資本約束,確保信保業務的整體規模與公司資本實力相匹配;同時,保險公司應謹慎評估風險,準確測算純風險損失率,合理預估利潤率,基礎費率的厘定應與承保的風險責任相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財產險公司都可以經營信保業務,即使有資質的財產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也有相應的額度要求。
首先是償付能力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不低于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應暫停開展信保新業務,并可在償付能力滿足要求后,恢復開展信保業務。
其次是承保能力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10倍。對單個履約義務人承保的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5%,且不得超過5億元。對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承保的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8%,且不得超過10億元。超過以上責任余額要求的部分,應辦理再保險;未辦理再保險的,不得承保。
設置禁令:不得為四類融資行為提供信保業務
對于業務范圍,征求意見稿也明確設置了一些禁令。比如,要求保險公司不得為以下四類融資行為提供信保業務。一是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二是公司債券以及非國有控股的企業債券發行業務;三是以打包方式承保金融機構的壞賬損失;四是保監會禁止承保的其他行為。
在禁止行為上,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不得存在以下行為:承保投保人違法違規、規避監管等行為;承保不會實際發生的損失或已確定的損失;承保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融資行為;以拆分保單期限或保險金額的形式,承保與同一借貸合同項下融資期限或融資金額不相匹配的信保業務;通過保單特別約定形式,實質性改變經審批或備案的信保產品。實質性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承保對象、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費率、賠付方式、賠償處理等;以責任保險形式變相為融資行為提供信用風險保障;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近年來信保業務的快速發展過程中,網貸平臺信保業務尤為生猛。網貸平臺信保業務,是指保險公司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作,為網貸平臺上的借貸雙方提供的信保業務。去年底發生的僑興私募債違約事件,暴露出的正是網貸平臺信保業務的風險,進一步折射出財產險公司在網貸平臺信保業務風險防控上的短板。
對此,對于網貸平臺信保業務,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的,除應遵守以上禁止行為的規定之外,同時不得存在以下行為:與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整改的網貸平臺開展信保業務;與不符合互聯網保險相關規定的網貸平臺開展信保業務;承保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限額超過相關部門對網貸平臺規定的同一借款主體限額;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同時,還要求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應對合作的網貸平臺制定嚴格的資質準入要求;保險公司與網貸平臺簽訂的協議中,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應按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相關規定,做好保險產品及服務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同時,保險公司應要求合作網貸平臺公布由保險公司統一制作和授權的保險產品重要信息,避免網貸平臺進行虛假、誤導宣傳。
強化內控:應設立專門的信保部或管理團隊
隨著信保業務近年來的快速發展,也暴露出保險公司內控管理不健全、風控措施不到位、應急預案不充分等問題,使保險行業集聚了大量金融風險。為此,征求意見稿從加強內控管理方面進行了明確規范。
在制度建設方面,保險公司應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業務制度,包括業務評估審議制度、決策程序、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業務制度應貫穿信保業務全流程和各操作環節,確保相關決策或操作均有跡可查。
在組織架構方面,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的,應設立專門的信保部門或管理團隊,實行前、中、后臺風險隔離的管理原則。保險公司總公司對信保業務實行集中管理,分支機構應設立專職人員負責保前風控、保中審查、保后管理,以及逾期后的催收、理賠、追償等工作。
在團隊建設方面,保險公司總公司應配備或聘請具有經濟、金融、法律、財務、統計分析等知識背景或具有信用保證保險、融資擔保、銀行信貸等從業經驗的專業人才,并不斷加強業務培訓和人才培養,提高風險識別能力。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要求,保險公司應按照財務規則、會計準則等要求,單獨核算,單獨統計、分類管理、準確記錄、真實反映信保業務的經營費用、經營成本和經營成果;保險公司開辦信保業務應根據具體業務類型的風險分布特征,合理提取相關責任準備金,并對信保業務的未到期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準確計量未到期責任風險。
在資信審核方面,保險公司要逐步建立以依托第三方風控機構為主,過渡到以內部審核為主、第三方風控機構為輔的風險審核機制。保險公司要密切跟蹤履約義務人的業務資金流向,對履約義務人的資產真實性、交易真實性、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進行審慎調查,防止虛假欺詐行為。
同時,保險公司應建立信保業務的風險預警機制,并針對主要風險類型,設定預警指標和參數,做到早預警、早處置;保險公司應建立信保業務突發風險事件應急預案,明確處置部門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化解風險。
監管部門多次提及信保業務風險
據中國證券網記者了解,其實在此次保監會草擬《辦法》之前,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就曾多次提及信保業務的風險。
4月11日,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在全國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工作培訓班上表示,目前信用風險凸顯。其中,一些互聯網金融平臺蘊藏的兌付風險,通過信保業務傳導至保險業,比如“僑興債事件”,其教訓值得認真反思。
緊接著,4月23日,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到要嚴控信保業務風險,保險公司要對信用保證保險開展穿透式排查,重點關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層風險的金融產品、各類收益權或債權轉讓質押變現、網貸平臺融資等行為的信保業務,全面摸清風險底數,合理估算風險敞口。要完善信保內控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操作標準、合規有效。要堅持小額分散經營原則,堅決停辦底層資產復雜、風險不可控、風險敞口過大的信保業務,并做好存續業務風險監測和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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