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財經 2017-05-25 09:21:06
日前,教育部發布《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針對資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質量和社會認可度四方面內容設置了明確的評估標準和要求,并將以考試方式招生、違規擇校、存在重點校重點班等作為一票否決的指標。該《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7項資源配置指標
《辦法》針對校際資源配置的評估提出了7項指標,重點評估縣域義務教育學校在教師、校舍、儀器設備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時評估這些指標的校際均衡情況。其中,生均體育運動場館面積,小學、初中分別達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辦法》要求,每所學校至少6項指標達到上述要求,余項不能低于要求的85%。
15項政府保障程度指標
政府保障程度共15項指標,重點評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職,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要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的工作成效。
其中,所有小學、初中規模不超過2000人,九年一貫制學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義務教育階段規模不超過2500人;小學、初中所有班級學生數分別不超過45人、50人;不足100名學生村小學和教學點按100名學生核定公用經費;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不低于6000元;全縣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按規定足額核定教師績效工資總量。
9項教育質量指標
在此次《辦法》中,將“教育質量”作為一個獨立的部分,設計了9項指標,加重了對“質量”評估的權重。重點評估縣域義務教育普及程度、學校管理水平、學生學業質量、綜合素質發展水平。其中包括無過重課業負擔。
社會認可度一票否決
《辦法》更加注重社會認可。在此次《辦法》中,特別增加社會認可度調查,并要求社會認可度達到85%以上,否則可以對縣域優質教育均衡發展一票否決。
《辦法》還特別規定,存在以考試方式招生;存在違規擇校行為;存在重點學校或重點班;存在“有編不補”或長期聘用編外教師的情況;教育系統存在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嚴重違紀違規事件;有弄虛作假行為等行為的不予認定。
延伸閱讀
事實上,這并非國家首次提出“縣域內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2016年7月,國務院印發的《關于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了十項改革舉措,其中提出:
“改革鄉村教師待遇保障機制,實行鄉村教師收入分配傾斜政策,落實并完善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和邊遠艱苦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確保縣域內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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