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7-05-27 19:28:49
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近日,中國證監會修訂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 9號)。根據該規定和相關法律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上市公司加強《實施細則》的宣傳教育,提醒相關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遵守《實施細則》的規定。特別應當提醒,《實施細則》發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減持計劃,并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與證券公司技術系統聯合調試前,本所將根據相關臨時安排,為股東辦理其按照《實施細則》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業務。
三、請各會員單位加強《實施細則》宣傳和投資者教育,并按照本細則及本所相關要求,做好各項技術、業務準備和落實工作。
四、本所對相關減持股份的行為進行監管,發現違規的,將按業務規則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將上報中國證監會處理。
五、《實施細則》執行過程中有疑問,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咨詢本所:電話:400-808-9999;郵箱:cis@szse.cn。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7年5月27日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原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下列減持行為:
(一)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的股東(以下簡稱特定股東),減持其持有的該等股份;
(三)董監高減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適用本細則。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發生非交易過戶,受讓方后續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細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第四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采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在股份限制轉讓期間屆滿后十二個月內,減持數量還不得超過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
前款交易的受讓方在受讓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受讓的股份。
大宗交易買賣雙方應當在交易時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性質、數量、種類、價格,并遵守本細則相關規定。
第六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股東減持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后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六個月內應當繼續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還應當繼續遵守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信息披露的規定。
特定股東減持采取協議轉讓方式,出讓方、受讓方在六個月內應當繼續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
第七條 同一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含信用證券賬戶)的,計算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減持比例時,對多個證券賬戶持股合并計算,可減持數量按照其在各賬戶和托管單元上所持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分配確定。
第八條 計算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減持比例時,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應當合并計算。
一致行動人的認定適用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六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不得減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前款規定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的一致行動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上市公司披露為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兩款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后未滿六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六個月內,繼續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減持計劃,在本所備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方式、減持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前款規定的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發生高送轉、并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同步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并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的關聯性。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的二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上述主體在預先披露的股份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股份減持或者股份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股份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二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或者通過交易、轉讓或者其他安排規避本細則規定,或者違反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實施紀律處分。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本所從重處分。
前款規定的減持行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本所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六條 本細則下列術語是指:
(一)股份總數,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H股)的股份數量之和;
(二)減持股份,是指上市公司股東減持公司A股的行為;
(三)以上,是指本數以上(含本數)。
第十七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發布的《關于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深證上〔2016〕11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施行之前本所發布的其他業務規則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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