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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天利投資者再獲20份勝訴判決 索賠金額已超7000萬元

證券日報 2017-06-05 13:59:21

創業板上市公司京天利被大量投資者索賠系列案有了重大進展。近日,新一批京天利投資者索賠案判決落地,股民獲勝,涉及金額達數百萬元。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表示,端午節后,她已經收到20個案子的京天利一審判決書,這20位投資者判決獲賠金額超過430萬,加上京天利此前公告的判決結果,保守估計,法院至少完成了上百位投資者的索賠案判決,需要京天利判決賠付的金額已達2500萬元。

“我這次收到的20份判決書,其中獲賠金額最大是150萬元。除了我以外,應該還有其他股民代理律師,也收到了勝訴判決。”臧小麗告訴記者。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在此批投資者索賠案中,雙方在法庭上圍繞“京天利違規事件哪天算揭露日”進行了激烈爭辯。

總金額已超7000萬元

臧小麗告訴記者,投資者向京天利提出索賠訴求,是因為京天利2015年收購上海譽好公司項目存在違規,京天利屢次未披露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遭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由此也導致京天利的股價遭遇了斷崖式下跌。

在京天利公司發布《立案調查公告》后,自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8日的12個交易日,京天利股價出現了資本市場罕見的十二個跌停板,投資者損失慘重。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證監會認定京天利公司在上市時未按規定披露與上海報春之間的關聯關系,京天利公司收購標的上海譽好公司與京天利的實際控制人錢永耀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京天利收購上海譽好公司構成關聯交易,該事項未如實披露。為此,證監會對京天利公司、錢永耀分別作出了行政處罰。

自證監會罰單落地后,京天利投資者開始陸續加入了索賠維權大軍。

《證券日報》記者根據京天利和證券維權律師提供的數據得知,目前至少已有220位投資者加入了索賠隊伍,索賠金額超7000萬元,未來不排除還有新的投資者參與提起訴訟的可能。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認為:“目前違規上市公司索賠案中,投資者索賠規模往往較大,處罰后投資者可以很快跟進民事索賠,投資者勝訴案件呈現增多趨勢。” 

庭審激辯賠償范圍

在投資者訴上市公司索賠案中,哪一天算虛假陳述違規事件的揭露日,關系到哪些投資者屬于賠償范圍,這個問題往往是訴訟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法庭審查的重點。京天利案也是如此。

據了解,在此次投資者索賠案中,雙方在法庭上也圍繞“京天利違規事件哪天算揭露日”進行了激烈爭辯。

一位股民代理律師認為,2015年6月23日,即京天利遭遇證監會立案調查之日為揭露日,在該日之前買入股票,并且在該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的受損投資者應該予以賠償。而京天利在應對第一批投資者訴訟時認為,2016年1月26日,即京天利發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為揭露日,法院沒有采納京天利方面的觀點,認可了股民代理律師確定的揭露日標準。

實際上,京天利收到第一批敗訴判決之后,在2017年更換了代理律師,全面改變了訴訟策略,京天利推翻了前一輪所聘請律師的觀點,重新提出新的意見:即在2015年5月18日,有媒體對京天利公司作出負面報道,京天利認為該日涉案違規事項首次被揭露,因此,京天利主張2015年5月18日為揭露日。

一審法院在聽取雙方意見、查看雙方證據的基礎上,認為2015年6月23日才是京天利違規事項的揭露日,法院認為在該日之前的有關媒體負面報道并非全國性媒體,京天利隨后又以澄清公告的方式對媒體不利報道作出了否認,媒體的負面報道對市場沒有起到足夠的警示作用,京天利股價未出現陡峭波動,因此,法院認為5月18日不應確認為虛假陳述揭露日。

臧小麗認為,近期新收到的系列判決書是京天利改變訴訟策略、更換律師之后的第一批一審判決結果。“不管京天利的揭露日觀點怎么變化,法院始終認為2015年6月23日為京天利違規事件的揭露日,因此獲得法院判決支持賠償的投資者均是在2015年6月23日之前買入京天利股票,并且在6月23日之后賣出或者持有受損的投資者。”

截止到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經下達了上百件一審判決書,雖然該判決尚未生效,京天利仍有權利提出上訴(其中有78件京天利已經上訴)。不過,在臧小麗看來:“結合以往的經驗,二審法院改判的幾率不大。” 

錢永耀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記者獲悉,有部分參與索賠的投資者,除了起訴上市公司以外,還把京天利的前任董事長、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錢永耀列入被告,要求錢永耀對投資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于這部分投資者,法院也予以判決支持。法院認為,錢永耀作為京天利時任的董事長,又是京天利的實際控制人,其對京天利、公司股東以及投資者均負有信義義務,對維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秩序承擔重要責任,現錢永耀在京天利上市時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未履行關聯交易程序等行為而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錢永耀的行為存在過錯,應與上市公司一起,對投資者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臧小麗表示:“在虛假陳述索賠系列案中,將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追加為共同被告,也有利于保護現有的投資者。畢竟,如果僅僅要求上市公司向老股東支付賠償款,必然會影響上市公司的業績,打壓公司股價,不利于保護上市公司的現有投資者利益。因此,證券維權律師正在嘗試,讓負有主要責任的實際控制人、高管來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平衡各方利益,既讓違規者付出代價,又盡量保護上市公司的新老股東。”

責編 陳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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