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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擬上市企業系統性造假觸目驚心 銀行、客戶竟然協助企業造假

證券日報 2017-06-13 09:24:00

編者按:今年以來,已有30家企業IPO被否,原因眾多,有持續經營問題、有商業賄賂問題,還有觸目驚心的銀行和企業聯手造假。今日,本報聚焦擬上市公司IPO被否,希望提供有益的價值參考。

有資深會計師稱,審計師沒有執法權,無法拿到企業客戶開戶行的對賬單。如果銀行、客戶配合企業肆意造假,投資者是受害者,審計機構也是受害者

連日來證監會重拳出擊,律所、審計所、保薦券商等中介機構頻接罰單,且罰單數額巨大,一浪高過一浪。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指出,與往年相比,證監會近期的行政監管有更加嚴厲的傾向,雷厲風行。

證監會巨額罰單

懲戒中介機構

6月5日晚,證監會網站公布了對登云股份的保薦機構新時代證券及相關保代、法律服務機構廣東君信律師事務所及兩名簽字律師的處罰決定。

因登云股份IPO虛假陳述,廣東君信律所及兩名簽字律師合計被證監會罰沒款400萬元,新時代證券及保薦代表被罰款逾3400萬元。

而就在這份巨額罰單開出前幾日,因九好集團和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組而被處罰900萬元的天元律所還是中介機構和市場熱議的焦點話題。

與此同時,審計機構也接連吃罰單,在內資所業務總量排名第一的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因觸發“兩年兩單”的規定而被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后,證券業第一大所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也接到了第二張罰單。立信是否將因“兩年兩單”而被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目前尚無結果,證監會官方網站尚未發布相關文件。

不到半年的時間,行業兩大會計師事務所相繼“出事”,讓市場的神經再度繃緊。

據媒體援引熟悉資本市場的人士介紹,“被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并不是喪失證券資格,而且受處罰前已經承接和正在承做的證券業務均不受影響。但是,社會輿論、客戶的誤解甚至是一些過度解讀會讓瑞華感受到壓力。”

值得注意的是,瑞華被罰后,有部分新三板掛牌公司把審計機構從瑞華變更為立信,而在將審計機構由瑞華更換為立信不久,立信又出事了。

在收到第二張罰單(康華農業項目)后,立信內部對于是否申請行政復議意見不一。

據《證券日報》記者獨家了解,康華農業造假東窗事發,源于監管機構調取了康華農業客戶開戶行的賬戶資金信息,發現與從康華農業開戶行調取的信息并不一致。與立信一樣,監管機構從康華農業主要銀行賬戶所在的銀行得到的,也是一份假的對賬單。

在經過調查后,證監會在(2016)3號《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中認定康華農業為實現借殼上市目的,有組織地進行了系統性財務造假。

有資深會計師在與《證券日報》記者交流時表示,即便整個審計過程沒有一點瑕疵,審計師也很難在企業及所有相關方都參與造假的情況下發現問題。“審計師沒有執法權,無法拿到企業客戶開戶行的對賬單。”

在該會計師看來,銀行、客戶等方面配合企業肆意造假,投資者是受害者,審計機構也是受害人。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曾任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張子學在其《以強有力的事后執法維護注冊制改革》文章中曾指出,如何區分、界定發行人與保薦、承銷、審計、律師、評估、評級等中介機構的責任,以及這些中介機構之間的責任分配,是各方面爭議與關注的焦點。

他建議把握三點,一是責任、義務、風險要與定位、權利、收益相匹配,二是精準打擊,即懲治哪些人、刺痛哪根神經更能有效防止欺詐,三是要考慮現實的專業能力與專業特長。既要借鑒域外經驗,更要結合與針對我們的實際情況,防止比貓畫虎反類犬。

比如,針對發行人、中介機構及有關人員等不同的責任主體,如何更好地設計無過錯責任(絕對責任、嚴格責任)、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的分層。如何更好地設定從重從輕的情節與體現“比例原則”,同樣是財務欺詐,造假幅度、主觀惡性、危害程度不同,量罰上也應有區別,有的是純粹虛構的交易,顯然要比提前確認收入嚴重,而偽造客戶公章造假則更是膽大妄為。應否追究發行人內部具體實施、參與造假的中層人員、核心雇員的責任,應否追究商業客戶、銀行機構、PE機構乃至地方政府等外部幫助教唆者的責任。

業界呼吁

加大對參與造假者處罰

有市場人士認為,除了警戒審計機構,應盡快修法,使造假企業和參與造假的各方都受到嚴厲懲處,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改變企業造假的土壤。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一方面,中介機構要愛惜羽毛,定位一定要清楚,要代表投資者去睜大眼睛;另一方面,要標本兼治,從源頭治理。對于被處罰主體,要樹立誰參與造假誰受罰的觀念。

而目前的現狀是,根據現行的《證券法》,對虛假陳述企業的頂格處罰為罰款60萬元,而其他參與造假的各方,大多并沒有受到懲處。

也正因此,銀行、客戶配合企業造假并無顧慮,甚至在九好集團忽悠式重組一案中出現暴力抗法。

據證監會介紹,配合九好集團造假的供應商大多與九好集團關系密切或存在利益關聯,普遍抗拒調查,部分供應商采用報警、威脅、謾罵等方式驅趕調查人員,甚至出現個別供應商負責人搶奪證據、襲擊執法人員的暴力抗法事件。

有媒體稱,證監會稽查局相關人士透露說,此案中九好集團的一些供應商認為自己不用跟證監會打交道,外加九好集團事前以“公司要上市了,大家幫幫忙”為由,打過“招呼”,導致詢問取證過程中,對抗行為大量涌現。就是因為有人配合,公司才肆意造假。對于這些配合造假、不講誠信的個體或企業,監管部門也會持續關注。

而對于造假企業60萬元的頂格處罰標準,市場普遍認為標準太低,罰得太少,不足以震懾造假企業。

劉俊海向《證券日報》記者指出,頂格處罰60萬元肯定是低了,造假能圈60個億,即使頂格處罰60萬元,對于造假企業來說也跟撓癢癢一樣。但《證券法》就是這么規定的,所以下一步應該修改《證券法》。他建議,處罰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干脆從1億元起,按照欺詐融資金額的10倍處罰比較合理。《食品安全法》就規定了溢價10倍的懲罰。”

威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兆全在與《證券日報》記者交流時也表示,加大對造假者的罰款數額,很有必要。不少造假企業違法成本低,是導致造假沖動的重要原因。可以說是制度的缺陷所導致的。

他指出,在主要的證券違法種類中,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處罰,有一到五倍的罰款,處罰金額往往會達到數千萬元甚至億元以上。而虛假陳述的違法后果,無論對證券市場還是對投資者,傷害都非常大,應該提高罰款的數額。

劉俊海還提出,處罰本身不是目的,處罰的目的是教育。“大家不要只關注證監會的行政罰款,除了行政處罰,還有民事賠償,法院應該動起來。懲罰性賠償應該成為下一步修改《證券法》的主旋律。只有讓受害股民的損失獲得充分及時的賠償,才能提振信心,讓市場各方慎獨自律。”

而在沒出臺升級版《證券法》和《公司法》之前,劉俊海建議,還是要按照當前規定,加大處罰力度,堅持重典治亂、猛藥去疴原則,堅持精準監管、明白監管、透明監管、協同監管,確保任何造假者都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證券日報 記者:馬 燕

責編 李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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