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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民必看:7月1日起,全新的風險測評將決定你只能買什么基金!

每日經濟新聞 2017-06-15 19:21:23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李蕾    

每經記者 李蕾  每經編輯 肖鴻月

相信每一位買過基金的粉絲盆友都曾有填寫風險測評問卷的經歷,《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當然也是。只不過過去如果測出來是“穩健型投資者”,仍然可以購買高風險的產品如股票型基金,而今后可能不行了!

今天,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方網站公布了《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的征求意見稿,從總則、一般規定、投資者分類、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普通投資者與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匹配、自律管理、附則等七個章節,對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實施提出了具體的實施指引。

其實早在去年12月12日,中國證監會就發布了第130號令,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6年5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6年第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多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隨著正式施行日期的臨近,本次發布的指引或許是對于辦法的進一步細化,有助于順利落地實施。

一位大型公募人士對記者表示,自辦法公布后該公司內部就一直要求據此做調整和準備,甚至專門聘請專業律師對所有條線做了培訓,“例如銷售這塊,柜臺銷售都要有錄音錄像,相應肯定要求有設備上線。整個公司的后臺直銷系統要進行一定的調整,以此來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直銷店、理財中心、宣傳資料、客服系統都需要依據文件進行調整,比如發郵件、短信、定期回訪等所有涉及到客戶溝通的環節,都要把相關內容添加進去,不管是針對私人還是公開溝通的。”

而另一位公募銷售負責人也坦言,辦法和指引對基金銷售的影響很大,“現在關鍵是風險等級的厘定,這個關系到客群,目前具體影響的話還不明朗”。

華南某公募人士則表示,在新的指引下“要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等,所以系統改造貌似偏多些,工作量還是比較大的”。

而對于普通投資者來說,來為大家劃幾個重點:

第十八條【投資者信息表及風險測評問卷】基金募集機構應當根據自然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的各自特點,向投資者提供具有針對性的投資者信息表。

基金募集機構應當設計風險測評問卷,并對普通投資者進行風險測評。

第十九條【投資者分類】投資者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

第二十六條【對普通投資者細化分類管理的具體標準】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可以從事基金交 易活動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基金募集機構應當按照風險承受能力,將普通投資者由低到高至少分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 C4、C5五種類型。

第三十條【投資者轉化的工作要求】符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可以進行轉化。

第三十三條【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的工作要求】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為投資者建立信息檔案,并對投資者風險等級進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八條【等級劃分】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 應當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至少劃分為:R1、R2、R3、R4、R5五個等級。

第四十五條【匹配原則】基金募集機構應當根據普通投 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建立以下適當性匹配原則:

(一)C1型(含最低風險承受能力類別)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R1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二)C2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R2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三)C3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R3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四)C4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R4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五)C5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所有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第四十七條【低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購買高風險基金產品的工作要求】最低風險承受能力類別的普通投資者不得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翻譯成人話,就是說以后風險測評要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了!根據完成的風險測評,基金公司會將投資者劃分為多個等級,而由于基金產品以后也將以風險等級為維度被分為R1~R5的多個等級,投資者只能根據自己測評出的風險等級來選擇購買相對應的基金產品。

如果說過去的風險測評只是作為一項參考依據,那么從7月1日開始這份測評將會成為普通投資者買基金的檔案了!能買什么樣的產品,完全由風險測評來決定喲,所以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和投資安全,大伙兒一定要謹慎、如實填寫。

最后提一句,如果一定要“跨越”自己的測評等級購買基金,也不是說完全不行,但流程的復雜程度可能超乎想象噢。比如:向基金募集機構提出申請、后者對其進行資格審查、以紙質或電子文檔方式對投資者進行特別警示、投資者對警示進行確認、可以購買……

光看就已經暈了,俗話說強扭的瓜不甜,還是量力而行吧。

好了,最后給大家附上本次指引的全文,有不清楚的細節可自行查詢。

 

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為規范基金募集機構銷售行為,指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 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適用范圍】基金募集機構向投資者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以下統稱基 金產品或者服務),適用本辦法。

基金募集機構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統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已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會員的機構。

第三條【適當性定義】投資者適當性是指基金募集機構在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把合適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賣給合適的投資者。

本指引所稱的專業投資者,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投資者;普通投資者,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投資者。

第四條【基金募集機構義務】基金募集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建立健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在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過程中,應當勤勉盡責,誠實信用深入調查分析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及投資者信息,充分揭示基金產

品或者服務風險,降低錯配而導致的投資者投訴風險。

第五條【自律管理】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建立及實施情況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指導原則】基金募集機構在實施投資者適當性

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指導原則:

(一)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當基金募集機構或基金銷售人員的利益與投資者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則。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作為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將適當性管理貫穿于基金銷售的各個業務環節,并覆蓋銷售的全部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三)客觀性原則。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方法,設置必要的標準和流程,保證適當性管理的實施。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和投資者的調查和評價,應當盡力做到客觀準確,并作為基金銷售人員向投資者推介合適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重要依據。

(四)及時性原則。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評價應當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基金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基 金產品或者服務時,需重新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價;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分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五)有效性原則。通過建立科學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與方法,確保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有效執行。

(六)差異性原則?;鹉技瘷C構應當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管理,對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實施差別適當性管理,履行差別適當性義務。

第七條【管理制度】基金募集機構建立適當性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進行設置、對基

金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評價的方式或方法;

(三)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方法和程序、投資者轉化的

方法和程序;

(四)對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的方

式和方法;

(五)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和投資者進行匹配的方法;

(六)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風控制度。

第八條【審慎調查】基金募集機構選擇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應當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并做出評價,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誠信狀況、經營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內部控制情況,并可將調查結果作為是否銷售該基金管理人產 品或者服務、是否向投資者推介該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據。

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基金募集機構時,為確保適當性的貫徹實施,應當對基金募集機構進行審慎調查,了解基金募集機構的內部控制情況、信息管理平臺建設、賬戶管理制度、 銷售人員能力和持續營銷能力,并可將調查結果作為選擇基金募集機構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人員管理】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建立對銷售人員的考核、監督問責、培訓等機制規范銷售人員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工作職責的情況。

基金募集機構不得采取鼓勵其向投資者銷售不適當基 金產品或者服務的考核、激勵機制或措施。

第十條【人員管理】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加強對銷售人員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檔案,對銷售人員行為、誠信、獎懲等方面進行記錄。

第十一條【保密】基金募集機構及其銷售人員應當在對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過程中獲取的投資者信息、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價結果等信息和資料嚴格保密,防止該等信息和資料泄露或被不當利用。

第十二條【回訪】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普通投資者回訪制度,對購買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普通投資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進行回訪,對持有高風險等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普通投資者應當增加回訪比例和頻次。

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對回訪時發現的異常情況進行持續跟蹤,對異常情況進行核實,存在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排查,并定期整理總結,以完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第十三條【回訪】回訪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進一步核實普通投資者身份,確認其購買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信息;

(二)確認普通投資者是否已充分了解所持有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特性和風險,是否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是否了解匹配情況;

(三)了解銷售人員是否在銷售環節充分告知普通投資者持有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詳細信息及風險;

(四)確認普通投資者是否知悉承擔的主要費用、費率及重要權利;

(五)確認普通投資者是否知悉可能承擔的投資損失;

(六)確認普通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訴渠道。

對購買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普通投資者,還應確認其是否簽署購買產品相關協議和風險揭示書。

第十四條【投訴】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投資者投訴處理體系,準確記錄投資者投訴內容。投資者投訴及處理情況應當留痕并存檔,投訴電話應當錄音。

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妥善處理因履行投資者適當性職責引起的投資者投訴,及時發現業務風險,完善內控制度。

第十五條【自查】基金募集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自查。自查可以采取現場、非現場及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并應當形成自查報告留存。

自查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建 設及落實情況,人員考核及培訓情況,投資者投訴處理情況,發現業務風險及時整改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六條【留痕】基金募集機構通過營業網點等現場方式執行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調整投資者分類、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前對其進行風險提示的環節應當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執行的,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完善信息管理平臺留痕功能,記錄投資者確認信息。

第十七條【檔案管理】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資料。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投資者信息資料、告知警示投資者資料、 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應當至少保存20年。

第三章 投資者分類

第十八條【投資者信息表及風險測評問卷】基金募集機構應當根據自然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的各自特點,向投資者提供具有針對性的投資者信息表。

基金募集機構應當設計風險測評問卷,并對普通投資者進行風險測評。

第十九條【投資者分類】投資者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

未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應當履行普通投資者適當性義務。

第二十條【了解投資者信息的具體內容】了解投資者信息應當包含但不限于《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內容。

個人投資者還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出生日期、性別等信息。因遺產繼承等原因申請開戶的未成年人,還須提供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有效親屬關系證明、經公證有效的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監護人的身份信息及監護關系證明等文件。年滿16周歲未滿18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還須提供相關任職證明、收入證明或勞動關系證明。

《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所述機構作為投資者的,還應當向基金募集機構提供營業執照、開展金融相關業務資格證明、機構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經辦人身份信息等資料。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所述產品作為投資者的,應當向基金募集機構提供產品成立、備案證明文件等資料及參照金融機構要求提交該產品管理人的機構信息。

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告知投資者對其所填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鹉技瘷C構有合理依據認為投資者不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應當告知投資者將依法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拒絕向其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第二十一條【了解投資者信息的操作程序】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在為投資者開立賬戶時,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的形式,向投資者提供信息表,要求其填寫相關信息,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執行對投資者的身份認證程序,核查投資者的投資資格,切實履行反洗錢等法律義務。

(二)基金募集機構應當根據投資者的主體不同,提供相應的投資者信息表。

(三)基金募集機構應當核實自然人投資者本人或者代表金融機構及其產品的工作人員身份,并要求其如實填寫投資者信息表。

(四)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身份信息進行核實,并在核實工作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結果以及投資者類型告知投資者。

第二十二條【認定專業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符合《辦法》第八條要求的投資者為專業投資者。

第二十三條【認定專業投資者的工作要求】基金募集機 構應當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結合投資者信息表內容,對專業投資者資格進行認定。

第二十四條【對專業投資者細化分類管理的具體標準】基金募集機構可以根據專業投資者的業務資格、投資實力、投資經歷等因素,對專業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基金募集機構對專業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的,應當通過適當的方式將分類方法、標準、程序等信息公示。

第二十五條【對專業投資者細化分類管理的工作要求】基金募集機構對專業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的,應當向投資者 提供風險測評問卷,對專業投資者的投資知識、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進行評估,并得出相對應的風險等級。

第二十六條【對普通投資者細化分類管理的具體標準】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可以從事基金交易活動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

基金募集機構應當按照風險承受能力,將普通投資者由低到高至少分為 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C4、C5 五種類型。

基金募集機構應當通過適當的方式將分類方法、標準、程序等信息公示。

第二十七條【填寫風險評估問卷程序】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向普通投資者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提供風險測評問卷,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測試,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基金募集機構應當核實參加風險測評的投資者或機構經辦人員的身份信息。

(二)基金募集機構以及工作人員測試過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誘導、誤導、幫助等行為對測試人員進行干擾,影響測試結果。

(三)風險測評問卷應當在填寫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得出相應結果。

第二十八條【對普通投資者細化分類管理的工作要求】基金募集機構應當根據投資者信息表、風險測評問卷以及其它相關材料,對普通投資者風險等級進行綜合評估,并在評估工作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資者風險等級評估 結果。

普通投資者拒絕填寫風險評估問卷的,基金募集機構應當拒絕向其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第二十九條【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是指經過基金募集機構評估為C1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投資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不具備證券期貨投資知識或者金融投資經驗;

(三)僅追求穩健收益或者表現出極低的風險容忍程度;

(四)中國證監會、基金業協會或者基金募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投資者轉化的工作要求】符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可以進行轉化。

投資者轉化效力范圍僅適用于所告知、申請的基金募集機構。其它基金募集機構不得以此作為參考依據,將投資者自行轉化。

第三十一條【專業投資者轉化的操作程序】專業投資者轉化為普通投資者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符合轉化條件的專業投資者,通過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告知基金募集機構其轉化為普通投資者的決定。

(二)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在收到投資者轉化決定5個工作日內,對投資者的轉化資格進行核實。

(三)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在核實工作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告知投資者核實結果。

第三十二條【普通投資者轉化的操作程序】普通投資者

轉化為專業投資者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符合轉化條件的普通投資者,應當通過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向基金募集機構提出轉化申請,同時還應當向基金募集機構做出了解相應風險并自愿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的意思表示。

(二)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在收到投資者轉化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投資者的轉化資格進行核實。

(三)對于符合轉化條件的,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在核實工作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資者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補充提交相關信息、參加投資知識或者模擬交易等測試。

(四)基金募集機構應當根據以上情況,結合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偏好等要素,對申請者進行謹慎評估。

(五)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在評估工作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紙質或者電子文檔形式,告知投資者是否同意其轉化的決定以及理由。

(六)基金募集機構不同意普通投資者轉化的,該投資 者自收到不同意轉化決定之日起1年內,不得向同一基金募集機構再次申請轉化為專業投資者。

第三十三條【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的工作要求】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為投資者建立信息檔案,并對投資者風險等級進行動態管理。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投資者信息重復

采集,提高評估效率。

基金募集機構應當保證投資者及時有效地查詢自身的風險等級及相關信息,能夠通過數據庫系統及其他有效方式及時提交自身的信息變動情況?;鹉技瘷C構在收到投資者信息后,應當在數據庫中及時生成新的投資者信息表,并在必要時為投資者提供風險測評問卷及評估,并將結果告知投資者。

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信息保護制度、評估數據庫運行制度及應急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條【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的具體內容】投資者評估數據庫應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歷次填寫信息表的全部內容;

(二)普通投資者歷次填寫風險測評問卷的全部內容;

(三)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及對應風險等級變動情況;

(四)投資者歷次申請轉化為專業投資者或普通投資者情況及審核結果;

(五)基金募集機構風險評估標準、程序等內容信息及調整、修改情況;

(六)協會及銷售機構認為必要的其它信息。

第三十五條【投資者對于自身信息重大變化的告知義務】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告知投資者,其重要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告知基金募集機構?;鹉技瘷C構還應當通過明確的公開方式,提醒投資者及時告知重大信息變更事項。

第四章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

第三十六條【劃分主體】基金募集機構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劃分,可以由基金募集機構完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

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的,基金募集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供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方法及其說明。

基金募集機構落實適當性義務不因委托第三方而免除。

第三十七條【了解途徑】基金募集機構所使用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方法及其說明,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投資者公開,并應當向投資者提供風險等級劃分名錄。

第三十八條【等級劃分】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應當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至少劃分為:R1、R2、R3、R4、R5 五個等級。

基金募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前款所列等級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風險細分。

第三十九條【了解信息】基金募集機構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等級劃分,應當至少了解以下信息:

(一)基金管理人的誠信狀況、經營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內部控制情況、合法合規情況。

(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合法合規情況,發行方式,類型及組織形式,托管情況,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業績比較基準,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第四十條【劃分因素】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基金管理人成立時間,治理結構,資本金規模, 管理基金規模,投研團隊穩定性,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執行度,風險控制完備性,是否有風險準備金制度安排,從業 人員合規性,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基金經理的穩定性等。

(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構架(母子基金、平行基金),投資方向、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募集方式及最低認繳金額,運作方式,存續期限,過往業績及凈值的歷史波動程度,成立以來有無違規行為發生,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 申購和贖回安排,杠桿運用情況等。

第四十一條【審慎劃分因素】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存在下列因素的,應當審慎評估其風險等級:

(一)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合同表述復雜,存在免責條款、結構性安排、投資標的具有衍生品性質等導致普通投資者難以理解的;

(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規模過大,影響面廣,可能觸發巨額贖回,易引發群體事件的;

(三)基金產品或者服務不存在公開交易市場,或因參與投資者少等因素導致難以在短期內以合理價格順利變現的;

(四)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投資標的流動性差、存在非標準資產投資導致不易估值的;

(五)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投資杠桿達到相關要求上限、投資單一標的集中度過高的;

(六)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七)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八)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協會認定的高風險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第四十二條【劃分原則】基金募集機構評估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不得低于協會指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風險等級名錄規定的風險等級。涉及投資組合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整體風險等級進行評估。

第四十三條【劃分方法】基金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分級。

基金募集機構可以根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因素與風險等級的相關性,確定各項評估因素的分值和權重,建立 評估分值與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對應關系。

基金募集機構通過定量分析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分級時,可以運用貝塔系數、標準差、風險在險值等風險指標體系,劃分基金的期限風險、流動性風險、波動性風險等。

第五章 普通投資者與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匹配

第四十四條【匹配制度】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制定普通投資者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匹配的方法、流程,明確各個崗位在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過程中的職責。

匹配方法至少應當在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類型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之間建立合理的對應關系,同時在建立對應關系的基礎上將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超越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定義為風險不匹配。

第四十五條【匹配原則】基金募集機構應當根據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建立以下適當性匹配原則:

(一)C1型(含最低風險承受能力類別)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R1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二)C2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R2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三)C3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R3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四)C4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R4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五)C5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所有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第四十六條【禁止行為】基金募集機構向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時,禁止出現以下行為:

(一)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二)向投資者就不確定的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判斷;

(三)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四)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五)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普通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六)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低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購買高風險基金產品的工作要求】最低風險承受能力類別的普通投資者不得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除因遺產繼承等特殊原因產生的基金份額轉讓之外,普 通投資者主動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不得突破相關準入資格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銷售高風險等級產品】基金募集機構在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時,應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項:

(一)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詳細信息、重點特性和風險;

(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主要費用、費率及重要權利、信息披露內容、方式及頻率

(三)普通投資者的相關權利,例如投資冷靜期和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

(四)普通投資者可能承擔的損失;

(五)普通投資者投訴方式及糾紛解決安排。

第四十九條【主動購買不匹配產品的程序】普通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與之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基金銷售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普通投資者主動向基金募集機構提出申請,明確表示要求購買具體的、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服務。并同時聲明,基金募集機構及工作人員沒有在基金銷售過程中主動推介該基金產品或服務的信息;

(二)基金募集機構對普通投資者資格進行審核,確認其不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也沒有違反投資者準入性規定;

(三)基金募集機構向普通投資者以紙質或電子文檔的方式進行特別警示,告知其該產品或服務風險高于投資者承受能力;

(四)普通投資者對該警示進行確認,表示已充分知曉該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確做出愿意自行承擔相應不利結果的意思表示;

(五)基金募集機構履行特別警示義務后,普通投資者仍堅持購買該產品或者服務的,基金募集機構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十條【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調整】投資者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及時更新投資者信息,重新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并將調整后的風險承受能力告知投資者。

第五十一條【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調整】基金募集機構銷售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依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分類名錄,重新評估其風險等級。

第五十二條【匹配調整】由于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或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發生變化,導致投資者所持有基金產品或者服務不匹配的,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將不匹配情況告知投資者,并給出新的匹配意見。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五十三條【報告義務】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協會報送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落實情況 的自查報告,以及與投資者適當性相關的投訴情況和處理情況。

第五十四條【協會職責】協會采取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基金募集機構建立和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募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條【投訴舉報】基金管理人、投資者可以按照規定向協會投訴或者舉報基金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 規行為。

第五十六條【一般違規責任】基金募集機構違反本指引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協會可以要求基金募集機構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基金募集機構主要業務負責人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強制參加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等紀律處分。

第五十七條【嚴重違規責任】基金募集機構違反本指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六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協會可視情節輕重對銷售機構采取公開譴責、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對基金募集機構主要業務負責人,協會可采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蛉∠饛臉I資格等紀律處分,并加入誠信檔案。

第五十八條【多次違規處分】一年之內基金募集機構兩次被要求限期改正,基金募集機構主要負責人兩次被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等紀律處分的,協會可對其采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基金募集機構及其主要業務負責人在兩年之內兩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協會可以取消會員資格,暫停或取消基金募集機構主要業務負責人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誠信記錄】基金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違反本指引被協會采取相關紀律處分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計入誠信檔案。

第六十條【行政與刑事責任】基金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移送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適用】在協會備案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銷售適當性管理參考本指引執行;《指引》中未包含的其他類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應當由基金募集機構自行參照法律法規制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

第六十二條【法條競合】本指引所規定條款與其它證券期貨業自律規則條款內容發生競合的,在不與《辦法》內容、原則、精神、內在邏輯及證監會相關解釋相違背的情況下,適用較為嚴格的規定條款。

第六十三條【生效】本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第六十四條【解釋】本指引由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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