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6-23 00:59:50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李彪 每經編輯 陳星
每經記者 李彪 每經編輯 陳星
土壤環境質量直接關系到農產品安全,污染治理難度較大,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一直是社會關注度較高的立法項。
6月22日,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草案專門設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經濟措施”一章。對此,上海環境衛生工程設計院院長張益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是對現有國家土壤污染防治專項基金的補充,由于土壤污染治理思路是以預防為主,短期內不會出現市場投資的爆發,但在農用地污染治理等領域,投資市場的前景可以期待。
重金屬等污染農用地罰最重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清泉介紹,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較為粗放,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土壤作為污染物的最終受體,已受到明顯影響。
草案根據土壤污染及其防治的特殊性采取了分類管理、安全利用等措施;設立相關法律主體的行為規范和監督管理制度;注重與大氣、水、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律之間的相互銜接。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規定,禁止在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礦(渣)等;禁止在農用地施用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對于違反上述行為的,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記者注意到,這也成為草案在“法律責任”章節中罰款上限最高的一項。
對此,張益認為,農用地重金屬污染可能造成潛在危害,特別是直接影響到食物,從這角度出發,處罰程度比其他更嚴格是合理的。
針對“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張益稱,此前國家設立土壤重金屬污染專項資金,后來改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名稱改變之后專項資金投入的范圍更廣,但肯定還是以重金屬為主。
擬設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在近幾十年的工業化發展過程中,存在一些污染土地的歷史遺留問題,即使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仍有一些污染土地難以找到責任人,一些農用地的土壤污染修復資金的來源問題成為社會爭議的焦點。
為此,草案規定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解決土壤污染資金問題,包括財政、稅收、價格、金融等經濟政策和措施。
其中,草案第58條規定,國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設立中央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或者消亡的土壤污染治理以及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草案指出,對本辦法實施之前產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或者消亡的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承擔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可以申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治理。
此外,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項目的信貸投放。草案也同時強調,國家對從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的企業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環保部土壤環境管理司司長邱啟文在回答《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關于“國家將采取什么措施來推動治理修復產業的發展”的提問時曾指出,目前國內土壤修復行業還剛剛起步,需要從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還有修復效果的評估等環節,構建和完善整個產業鏈條,需要形成若干綜合能力強的龍頭企業和一批有活力的中小企業來推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
不得不提的是,在土十條發布前后,社會對于土壤修復市場投資規模充滿期待,但是,從實施近一年來看,土壤修復領域的投資規模仍然較小,遠小于大氣和水污染防治投資。
張益認為,國家在土壤修復上的指導思想是以防為主,而不是以治為主,土壤修復市場規模會逐年增加,市場投資規模爆發式增長不會出現。
“此前一些進軍土壤污染修復領域的企業,由于在人才、資金等方面都沒有準備好,一些企業實際已經在打退堂鼓,現在(土壤修復)市場屬于企業多、市場少”,張益說,未來土壤修復市場是值得期待的,即使是以預防為主,但是,土壤修復中還是有一些剛性需求,比如耕地土壤修復、城市待開發土地修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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