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 2017-06-26 16:59:18
2017年6月26日,銀監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整頓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并回答了記者相關提問。《通知》共設5條13款,銀監會稱,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贈送財物、安排親屬就業等方式,向公款存放相關負責人員進行利益輸送,并提出回避要求和廉政承諾要求。
《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
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
銀監發〔2017〕30號
各銀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中國銀行業協會:
為整頓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強化廉潔從業,嚴禁利益輸送,防范道德風險,提升服務水平,現就有關事項作出通知。
本通知所指公款是指財政專戶資金、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資金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銀行賬戶資金。
一、加強業務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規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體形式、費用標準和管理流程,加強相關費用支出的財務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進績效考評體系,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市場份額或排名等指標。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強化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審計監督,對違規問題嚴格問責和整改,涉嫌違紀違法的,應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嚴禁利益輸送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督促員工遵守行業行為規范,恪守職業道德操守,廉潔從業。
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公款存款業務,不得向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贈送現金、有價證券與實物等;不得通過安排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就業、升職,或向上述人員發放獎酬等方式進行利益輸送。若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該員工應實行回避,對不按規定回避的,所在機構要作出嚴肅處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有關規定,按照公款存放主體的要求出具廉政承諾書。
三、提升服務水平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尊重公款存放主體的意愿和服務需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與公款存放主體開展業務合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主動參加公款存放銀行的評選,持續優化業務流程,豐富產品種類,不斷提升存款綜合服務水平。要盡可能減少額外的手續和費用,盡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公款存款大規模搬家。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質量優、效益好、安全性高的服務,盤活相關銀行賬戶存量資金,增加資金存放綜合效益,提高客戶資金的保值增值水平。
四、強化行業自律
銀行業協會應督促會員單位強化自律意識,培育合規文化,倡導公平競爭,抵制不當交易,共同遵守《中國銀行業反商業賄賂承諾》《中國銀行業反不正當競爭公約》等行業規約。
對于違反行業規約的會員單位,銀行業協會按規定作出處理,情節嚴重的,相關情況應報送銀行業監管部門。
五、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銀行業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業務的監督檢查。
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級監管部門應依法予以提示和糾正,并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借吸收公款存款進行利益輸送的,應通報同級財政部門和相關紀檢監察機關。
重大風險隱患或重大風險事件應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
《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
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整頓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強化廉潔從業,嚴禁利益輸送,防范道德風險,提升服務水平,近日,銀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發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公款具有金額大、成本低、穩定性高等特點,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的存款資金來源。當前,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為獲取公款存款,采用利益輸送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破壞廉潔從業風氣和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對此,銀監會高度重視,制定《通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進行整頓規范,督促銀行依法合規經營,提高服務質效。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通知》共5條13款,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相關要求。《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吸收公款存款業務管理,改進績效考評體系,強化內部審計監督。同時,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贈送財物、安排親屬就業等方式,向公款存放相關負責人員進行利益輸送,并提出回避要求和廉政承諾要求。《通知》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存款綜合服務水平,增加資金存放綜合效益。二是強化行業自律和加強監督檢查。《通知》要求銀行業協會督促會員單位強化自律意識,培育合規文化,遵守行業規約。同時,《通知》要求各級銀行業監管部門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業務的監督檢查,發現利益輸送的,還應通報同級財政部門和相關紀檢監察機關。
三、與原有相關規制相比,《通知》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通知》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新要求:一是提出回避要求。《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若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該員工應實行回避,對不按規定回避的,所在機構要作出嚴肅處理。二是進行廉政承諾。《通知》第2條第3款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的有關規定,按照公款存放主體的要求出具廉政承諾書。
四、《通知》中所指的公款存放主體和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包括哪些?
答:公款存放主體包括財政部門、預算單位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其中,國有企業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事業單位是指相關行政法規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
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包括公款存放主體的主要領導、分管公款存放工作的分管領導和負責公款存放工作的部門負責人,以及具體辦理公款存放工作、可能對公款存放銀行選擇產生重大影響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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