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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獲審議通過 地方政府每季度公開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每日經濟新聞 2017-06-28 00:44:55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馮彪 每經編輯 畢陸名    

每經記者 馮彪 每經編輯 畢陸名

6月27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以149票贊成,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在隨后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介紹說:“這次修改主要的問題有三個:一是關于河長制;二是關于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三是關于飲用水保護。”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作為一項機制創新,河長制首次被寫入水污染防治法,新的水污染防治法還對飲用水的安全增加了具體規定,并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河長制正式入法

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于6月27日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并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記者注意到,在審議過程中,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了意見和建議,表決通過的修改內容共有56處。

河長制寫入水污染防治法是本次修法的亮點之一。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條顯示,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童衛東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是我國水環境治理體系和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中,記者了解到,有委員提出,將河長制上升為法律后,應增加法律責任的追究條款。關于河長制的追責問題,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并沒有規定。

對此,童衛東稱,河長制實際上是一種新的機制,原來把環境治理的責任通過法律明確為地方政府的相關部門,由于涉及的領域、部門比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個難題。

“一些地方根據實踐推動了河長制,要求黨政領導負責組織協調各方力量對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保護、水生態修復等工作親自抓,從實踐看效果是好的。至于黨政領導的個人責任,會納入對他們的考核中,對他們的晉升獎懲等都會有影響。”童衛東表示。

在審議過程中,部分委員也提到跨行政區域河流治理納入河長制的問題。童衛東稱,現在水污染治理實際上還是以屬地為主,當然也需要打破行政區劃限制,加強流域綜合治理。

“此次修改明確,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至于河長制,主要是在其負責的行政區域內組織領導水環境治理、水污染防治等工作,落實屬地責任。”童衛東說。

五處修改涉飲用水安全

飲用水保護事關居民健康,此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共有5處涉及飲用水安全問題。

童衛東提到,近些年飲用水水源發生了幾起突發事件,引起了多方面的關注,應該說各級政府對飲用水安全非常重視,從執法檢查的情況看總體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著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不落實、農村的飲用水水源沒有得到保護的問題。

在原來的基礎上,修改后的法律新增第七十條:單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展區域聯網供水。

針對過去都關注大城市,對農村的關注比較少的現象,《水污染防治法》新增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布局農村飲用水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者建設跨村、跨鄉鎮聯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發展規模集中供水。

另外,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還在加強信息公開的力度方面增加規定,例如第七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在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上,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加大力度。相比一審稿,此次表決通過后修改內容大幅提高了對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違法排污行為的罰款金額,針對不同情形的違法行為分別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到“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由“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到“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同時規定,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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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馮彪每經編輯畢陸名 6月27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以149票贊成,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 在隨后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介紹說:“這次修改主要的問題有三個:一是關于河長制;二是關于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三是關于飲用水保護。”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作為一項機制創新,河長制首次被寫入水污染防治法,新的水污染防治法還對飲用水的安全增加了具體規定,并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河長制正式入法 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于6月27日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并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記者注意到,在審議過程中,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了意見和建議,表決通過的修改內容共有56處。 河長制寫入水污染防治法是本次修法的亮點之一。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條顯示,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童衛東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是我國水環境治理體系和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中,記者了解到,有委員提出,將河長制上升為法律后,應增加法律責任的追究條款。關于河長制的追責問題,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并沒有規定。 對此,童衛東稱,河長制實際上是一種新的機制,原來把環境治理的責任通過法律明確為地方政府的相關部門,由于涉及的領域、部門比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個難題。 “一些地方根據實踐推動了河長制,要求黨政領導負責組織協調各方力量對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保護、水生態修復等工作親自抓,從實踐看效果是好的。至于黨政領導的個人責任,會納入對他們的考核中,對他們的晉升獎懲等都會有影響。”童衛東表示。 在審議過程中,部分委員也提到跨行政區域河流治理納入河長制的問題。童衛東稱,現在水污染治理實際上還是以屬地為主,當然也需要打破行政區劃限制,加強流域綜合治理。 “此次修改明確,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至于河長制,主要是在其負責的行政區域內組織領導水環境治理、水污染防治等工作,落實屬地責任。”童衛東說。 五處修改涉飲用水安全 飲用水保護事關居民健康,此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共有5處涉及飲用水安全問題。 童衛東提到,近些年飲用水水源發生了幾起突發事件,引起了多方面的關注,應該說各級政府對飲用水安全非常重視,從執法檢查的情況看總體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著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不落實、農村的飲用水水源沒有得到保護的問題。 在原來的基礎上,修改后的法律新增第七十條:單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展區域聯網供水。 針對過去都關注大城市,對農村的關注比較少的現象,《水污染防治法》新增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布局農村飲用水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者建設跨村、跨鄉鎮聯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發展規模集中供水。 另外,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還在加強信息公開的力度方面增加規定,例如第七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在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上,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加大力度。相比一審稿,此次表決通過后修改內容大幅提高了對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違法排污行為的罰款金額,針對不同情形的違法行為分別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到“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由“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到“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同時規定,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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