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7-09 22:08:14
每經編輯 朱邦凌
朱邦凌
7月7日, 證監會例行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近年“老鼠倉”執法情況:自2014年以來,證監會共啟動99起“老鼠倉”違法線索核查,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案交易金額約800億元。截至今年5月底,司法機關已經對25名金融資管從業人員作出有罪刑事判決,證監會已經對15名證券從業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對于懲治“老鼠倉”來說,推動出臺“老鼠倉”司法解釋、明確執法標準顯得格外重要。過去的“老鼠倉”案件,執法量刑標準差別較大,各地各級法院、檢察院對于“老鼠倉”的量刑標準不一。同類案件有的被處以緩刑,有的則被處以實刑。由于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法院自由裁量權過大,量刑標準不統一,導致一些社會影響大、性質惡劣、涉案數額巨大的“老鼠倉”案件,被重罪緩刑輕判,引起社會輿論大嘩,也不足以威懾“老鼠倉”犯罪行為。
“老鼠倉”與內幕交易相似,但在法律適用上按照“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量刑。前者主要針對上市公司高管等知情人員,后者則主要針對基金等資管行業人員。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出臺,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新增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罪名。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處罰中,違反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內幕交易罪”的規定處罰。
法律界爭議的焦點在于,內幕交易罪規定了“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兩個量刑檔次。有人理解“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量刑標準里,只有“情節嚴重”一項,而沒有“情節特別嚴重”的條款。對法律條文的不同理解,導致在判決實例中量刑標準差別很大。
比如刑法規定,犯有內幕交易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而內幕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兩者的量刑等級有很大差別,如果按照一些地方法院工作人員理解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只有情節嚴重一個量刑檔次,那么對于“老鼠倉”的判罰只能處以5年以下徒刑,如果再有自首、退賠、認罪態度好等情節,很可能對大部分“老鼠倉”判處緩刑。
事實也確實是這樣,緩刑、等額罰款,成為大部分“老鼠倉”案件的判決結果。2011年,光大保德信基金經理兼投資總監許春茂非法獲利209萬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210萬元;2014年10月,光大保德信基金經理錢鈞被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罰款160萬元。
轟動一時的馬樂案最為典型。2014年,備受市場關注的博時基金經理馬樂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追繳違法所得1883萬元,并處罰金1884萬元。這一判決,引起輿論大嘩。馬樂利用內幕消息炒作76只股票,涉及金額10億元。是當時國內最大的“老鼠倉”案。檢察院抗訴后上級法院依舊維持原判,直到最高檢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才改判馬樂三年有期徒刑。
從一審、二審檢方抗訴的內容來看,檢察院和法院雙方出現較大分歧,主要是針對量刑情節認定為“嚴重”還是“特別嚴重”,不同量刑情節所對應的量刑標準不同。馬樂案是最高檢在經濟領域犯罪的第一次抗訴,也是“老鼠倉”第一次適用“情節特別嚴重”這一量刑檔次。
馬樂案之后,“老鼠倉”量刑標準并沒有得到統一,各地法院的判決依然大相徑庭。2016年,工銀瑞信基金經理王某4年間非法獲利共計249萬余元,鑒于王某自首且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及罰金,北京市二中院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250萬元。
對法律條文的不同解讀、量刑標準的不統一,還導致上級法院輕易改判。2016年,華夏基金經理羅某將其負責操作的兩只基金的股票交易信息提前透露給弟弟,獲利556萬余元。一審判決二人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分別獲刑6年和5年并處不等罰金之后,二人提出上訴。北京市高院終審改判二人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內幕交易罪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沒有司法解釋,現有立法還不夠嚴謹,導致各界對此條文的理解有很大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導致各地、各級法院量刑標準不一致,突出的問題就是重罪輕判、緩刑濫用,罰金偏低。
對于頻發的 “老鼠倉”案件,應呼吁全國人大出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相關司法解釋,以明確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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