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6 15:25:44
李俊峰: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一直到九十年代,中國和發展中國家一塊兒在促成《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時候,達成的共同區別責任或者CBDR是一個歷史性的貢獻,到現在還在堅持這些東西。公約所確認的共同區別責任是多年談判的基礎,所有的分歧、爭議、妥協、共識都是圍繞著CBDR在展開。
可以這樣說,1997年達成的《京都議定書》應該是完美體現公約精神的法律文件,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所規定的義務都用很精確的數字劃分出來,每一個國家應該減排多少,應該增加多少都寫得清清楚楚的。可以說從法理上已經理清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不同階段應該履行的義務和責任。可惜后來美國退出了。使得這個精準定書沒有得到執行,使CBDR受到了動搖,甚至人類當時影響氣候變化的進程有可能中斷。但是《京都議定書》的貢獻啟動了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進程,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控制進入法制化。雖然美國沒有《京都議定書》,但是按照公約原則盡了自己應盡的義務,并且做的也不比歐盟差得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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