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日報 2017-09-07 09:24:11
此次修訂后,公司營運記錄應滿足四項具體標準:一是公司應在每一個會計期間內形成與同期業務相關的持續營運記錄,不能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二是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1000萬元;三是報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萬元。四是報告期末每股凈資產不低于1元/股。
9月6日,全國股轉系統發布《關于修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的公告》,此次修訂細化了擬掛牌企業的“營運記錄”與“持續經營能力”的具體標準,將營業收入指標納入營運記錄要求,營運記錄被量化。
修訂后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將于2017年11月1日生效實施。本次修訂沒有突破上位規則中關于掛牌基本條件的規定,堅持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框架內對六個掛牌基本條件進一步細化、進一步明確,即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等六項基本門檻未變。
修訂后的《指引》在細化“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這一條標準時,對營運記錄進行了量化。《指引》明確,公司業務在報告期內應有持續的營運記錄。營運記錄包括現金流量、營業收入、交易客戶、研發費用支出等。公司營運記錄應滿足四項具體標準:一是公司應在每一個會計期間內形成與同期業務相關的持續營運記錄,不能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二是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1000萬元;因研發周期較長導致營業收入少于1000萬元,但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3000萬元的除外。三是報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萬元。四是報告期末每股凈資產不低于1元/股。
對此,全國股轉系統有關負責人表示,營運記錄是對公司歷史經營情況的反映,是關鍵資源要素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的實際體現。與業務相匹配的營運記錄,可以較好的反映公司商業模式是否具備可持續性。“我們從公司與市場發展的雙重實際出發,在營業收入、股本、每股凈資產等方面提出一定要求,既有利于引導公司根據自身實際合理規劃發展、參與資本市場,也有利于市場控制風險,為大多數中小企業提供穩定高效的資本市場服務。”
本次《指引》修訂的主要內容還包括明確了申請掛牌公司下屬子公司的范圍和相關條件適用的標準;完善了“公司治理機制健全”的適用標準,列示了公司應建立的治理制度、增補了公司董監高人員任職資格限制情形;細化了公司財務規范性的具體要求等等。另外,本次《指引》修訂摒棄了掛牌準入負面清單中不便于操作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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