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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投行欲哭無淚:最新意見稿來了,今年的年終獎,2019年都不準發完

中國基金報 2017-09-08 22:45:15

9月8日,證監會就《證券公司投資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指出,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業務人員獎金遞延支付機制,不得對獎金實行一次性發放。獎金遞延發放年限原則上不得少于3年。(意味著2017年的年終獎,起碼到2020年才能發完……)

證券行業的高薪一直被外界津津樂道(羨慕嫉妒恨),但是,你知道嗎,在證券行業中,也有一個崗位以高薪資讓同行其他工種艷羨不已,這就是投行。

基金君曾對四大一線券商的薪酬進行過盤點,中信證券、國泰君安、海通證券和廣發證券2017年上半年母公司人均薪資最低為29.98萬元,最高為38.11萬元。

那么,投行的收入有多高?我們先來看一則招聘信息。去年在某招聘網站上,三大老牌券商之一(總部位于深圳)的投行團隊招聘投行ppt崗,實際上也就是投行團隊中的ppt美工人員,年薪開到了30-60萬,要求2年以上工作經驗,統招本科。

一個投行團隊的美工人員就能開到這么高價,那具體操作投行業務的人員究竟有多高薪,土豪的世界基金君不懂,各位看官請自行發揮想象力。

不過,投行人員的過度高薪引起了監管層的注意。9月8日,證監會就《證券公司投資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當前券商投行業務存在內部控制與業務脫節現象,以及投行人員薪酬的過度激勵問題進行點名,并在意見稿中針對該問題劃出三條“規范線”,投行人員過度激勵或許成為歷史。

過度薪酬激勵等問題被點名 投行類業務人員承做的項目收入不作其薪酬考核主要標準

目前,證券公司投行類業務內部控制建設主要依據的是2003 年發布實施的《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推薦業務規定》等具體業務規則中對質量控制、內核工作的要求。

但是,由于規定制定時間較早,對投行要求制定規則較為分散,其針對性和指導性有待進一步提高。

近年來投行類業務快速發展,東方choice數據顯示,2017上半年,百大券商投行業務承銷家數合計2476家,債券發行依然占據多數地位,共承銷2037家,IPO首發承銷230家,同比增長161家。IPO承銷發行家數的大幅提升帶來對應承銷規模的擴張,今年上半年券商合計首發承銷金額1119.77億元,同比增長244.92%,可以說債券承銷規模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投行的業績方向。

在收入上,據財匯大數據終端統計,今年上半年28家上市券商投行業務累計收入141.05億元,占據了券商投行業務的大部分收入。

監管層認為,在這十幾年的發展中,投行業務中存在“重發展、輕質量”、“重規模、輕風險”,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執業質量良莠不齊、業務發展與內部控制脫節等現象,與其在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等方面承擔的日益重要職責不相匹配。

此次意見稿對股票債券承銷保薦、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公司債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眾公司推薦等投資銀行類業務的內部控制作出統一規定。

基金君盤點了下,此次意見稿主要針對券商投行的四大問題進行點名:

1 業務承做管理較為粗放,風險管控讓位于業務發展;

2 對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的重視不夠,內部控制建設良莠不齊;

3 合規風控對投資銀行類業務介入的廣度和深度有所不足;

4 內部控制執行不到位,有效性有待提高。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意見稿特別點出了券商投行業務的過度薪酬問題,這在之前的指引里是沒有明確指出過的。而事實上,投行的高薪酬激勵機制在行業內也是公開的秘密。

監管層指出,為追求業務規模的快速增長,近年來,部分公司對投行類業務的承做管理呈現粗放、松散的特征,如公司總部對承做投行類業務的分支機構缺乏統一管理,對業務人員實行過度激勵等,導致公司對投行類業務的承做活動管控不足,業務人員在利益驅動下忽視項目風險,成為投行類業務風險的主要因素。

不僅如此,在此次發布的意見稿中還有有多條針對投行薪酬的規定:

證券公司不得采取投資銀行類業務團隊按比例直接享有其承做項目收入的薪酬機制,不得將投行類業務人員承做的項目收入作為其薪酬考核的主要標準,應當綜合考慮其專業勝任能力、執業質量、合規情況、項目收入等各項因素。

此外,意見稿指出,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業務人員獎金遞延支付機制,不得對獎金實行一次性發放。獎金遞延發放年限原則上不得少于3年。投資銀行類項目存續期不滿3年的,可以根據實際存續期對獎金遞延發放年限適當調整。與此同時,內部控制人員的薪酬收入也不得與單個投資銀行類項目收入掛鉤。

明確業務承做管理 防范“價格戰”等惡性競爭

“明確業務管理、激勵機制、機制建設、合規風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安排,著力解決投行類業務的突出風險、彌補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是此次指引修訂的思路之一。針對目前投行類業務承做管理較為粗放、松散的問題,指引明確證券公司對投行類業務承做應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除項目承攬等輔助性業務活動外,證券公司分支機構不得從事各類投行業務的承做活動。

除此之外,證券公司分支機構不得從事各類投行業務的承做活動。但考慮到實踐中,部分證券公司存在設立分公司單一開展投行類業務的情況,其性質與總部下設的投行業務部門類似,承做業務的均為專業投行人員,因此指引將不禁止這類分支機構開展投行類業務活動。

與此同時,針對行業存在的“價格戰”、“零收費”等惡性競爭情形,該意見稿明確“證券公司在開展投行類業務時,應當在綜合評估項目執行成本基礎上合理確定報價”的底線要求,防范因收費過低導致項目執業質量下降、風險上升等問題。

具體來說,此次券商投行業務內控指引的修訂,總體有四個要求:

一是聚焦投行類業務的主要矛盾,健全業務制度體系,著力解決業務管控不足、過度激勵等導致投行類業務風險產生的根源性問題;

二是突出投行類業務內部標準的統一,建立底稿管理等全行業統一的管理要求,避免存在差異;

三是完善項目組和業務部門合規風控的防線,明確各內控部門職責范圍,引導項目組加強一線執業,督促各方歸位盡責;

四是強調投行內控的有效性,加強對投行類業務立項、質量控制等執行層面的規范和指導,解決實踐中“走過場”、“有名無實”等問題。

來源:中國基金報微信(ID:chinafundnews) 記者:米爾

責編 王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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