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網 2017-09-10 09:23:41
想到比特幣,除了價格的暴漲暴跌,你可能還會想到勒索病毒。在利用比特幣進行的各項非法活動中,比特幣洗錢尤為受到監管層關注。早在2013年,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規定了比特幣的性質,并明確不得使用比特幣為服務定價等規定。ICO被叫停后,取締比特幣交易平臺已經箭在弦上。
ICO被叫停后,比特幣交易平臺監管向何處去?接近監管人士8日向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比特幣交易平臺已淪為非法經濟活動洗錢和莊家操縱價格洗劫散戶的通道,應盡快予以取締。
比特幣的去中心化屬性,使其極易被用來從事非法活動。一些違法者利用比特幣的部分匿名、跨國界全網絡流通和支付便利等特點,購買違禁品,從事犯罪活動,勒索病毒即是其中一例。
5月12日始,一款名為“想哭”(WannaCry)的勒索軟件在世界各地迅速傳播,有逾百個國家和地區的數萬臺電腦遭到攻擊。黑客將電腦中的資料文檔上鎖,并要求支付300美元等價的比特幣才能解鎖文件。
一名比特幣玩家稱:“從某種意義上看,此次全球勒索更像是比特幣的一種‘應用場景’。”
事實上,早在此次勒索病毒暴發之前,比特幣已成為非法經濟的主要支付手段,其中最知名的是網上黑市“絲綢之路”:該網站供人們兜售購買各種違禁品,例如毒品、假證、黑客軟件等,通用的支付工具則是比特幣。在2014年,該網站被取締。但警方表示,“絲綢之路”只是比特幣支付非法交易的冰山一角。
此外,比特幣領域其他風險也頻頻發生。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認為,近年,比特幣領域主要風險有:一是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資產受各國政策與投機客炒作影響,幣值波動風險很大;二是由于監管缺位,一些比特幣交易機構高管借機卷走客戶資金;三是交易機構自身網絡安全防范不到位,網絡受到安全攻擊,致使交易機構存儲的數字資產被盜,造成投資者損失慘重;四是一些違法者利用比特幣的部分匿名、跨國界全網絡流通和支付便利等特點,購買違禁品,從事犯罪活動,勒索病毒即是其中一例;五是近年一些犯罪分子打著“數字貨幣”名義,行傳銷、詐騙之實。
“除了非法經濟和勒索,目前基本沒看到比特幣的實際應用。”上述接近監管人士表示。
在利用比特幣進行的各項非法活動中,比特幣洗錢尤為受到監管層關注。
“對監管層而言,比特幣最大的問題是,它有可能被利用來洗錢或者從事不正當交易等。”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認為。
“用比特幣洗錢可以繞過管制將資金轉移,尤其是在中國目前還存在資本管制的情況下,針對這種行為應盡快出臺監管措施。”上述接近監管人士表示。
今年初,人民銀行對比特幣交易平臺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北京的部分平臺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融資業務、未充分履行反洗錢義務。
目前,已有若干起比特幣洗錢犯罪行為被有關部門查處判決。一個例子是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黑民終第274號民事判決書顯示,2014年7月,犯罪分子曾將電信詐騙獲得的200萬元充值到在OKCoin交易平臺幣行注冊的賬號,分批多次購買共計553個比特幣,同時進行提幣操作,將比特幣轉到比特幣錢包,最后在澳門地下錢莊將比特幣賣出,完成洗錢活動。
判決書指出,在發現該賬戶交易存在異常(短時間內大量購買并提取比特幣)的情況下,平臺沒有及時盡到審查、監管義務,放任犯罪嫌疑人在短短一個多小時內購買價值200萬元的比特幣,并同時將比特幣提出交易平臺。
“由于樂酷達公司(OKCoin幣行平臺方)的不作為行為,被犯罪嫌疑人利用,順利完成洗錢犯罪,客觀上造成受害人巨額財產被犯罪嫌疑人轉移揮霍、無法追回的后果,樂酷達公司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判決書認為。
對于去中心化的比特幣,監管者正尋求合適“抓手”。
目前,比特幣圍繞生成、存儲、交易和應用形成了完整生態鏈。其中,交易環節的社會影響最廣泛。根據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2017年6月初的統計,國內三大交易平臺交易量占全國交易量的80%以上。其他小型交易平臺大約有數十家。保守估計,交易者數量超過一千萬人。
專家表示,在交易環節,比特幣有典型的涉眾性。圍繞平臺機構產生的風險當前最為集中,這包括洗錢、價格巨幅波動、市場操縱、信息泄露、交易平臺跑路和黑客攻擊等。因此,在這條產業鏈中,交易平臺是監管的最佳“抓手”。
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認為,二級市場交易在沒有監管的情況下必然存在操縱市場、內幕交易與欺詐,從而掠奪無辜百姓的財產。比特幣交易沒有漲跌停、沒有交易時間限制,虛擬貨幣價格在短時間內容易出現劇烈波動。
有比特幣投資者向記者表示,在比特幣的交流群里發現,每隔一段時間,其所在平臺官方客服就會在群中發布相關廣告——推廣做空或者做多。這無疑會加劇比特幣的暴漲暴跌,也更容易受莊家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取締比特幣交易平臺,并非是取締比特幣。取締平臺是取消比特幣與法幣大量兌換的通道。”上述接近監管人士表示。
早在2013年,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規定了比特幣的性質,并明確不得使用比特幣為服務定價等規定。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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