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網 2017-09-15 20:02:07
日前,北京一中院公布的數據顯示,80后成為離婚的最主要群體,而離婚的原因則更是多樣化。雖然有人以法律的方式離婚,但是家事糾紛審判法律有自己的準則,需要當事人了解。最后提示,相識相愛不容易,且行且珍惜!
人們常說“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然而在當下的中國社會中,婚姻或許變得愈發脆弱……北京一中院日前披露的數據顯示,如今,80后已經成為離婚最主要群體。
日前,北京一中院發布的一則《涉家事糾紛專業化審判白皮書》揭露了這樣一組數據:
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該院以判決方式審結的443件涉及886人的離婚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為“80后”的有326人,“70后”的有294人,“60后”的有136人,“50后”的有75人。
數據反映出離婚年齡呈低齡化趨勢,“70后”、“80后”人群成為當前感情最容易出現危機的群體,是訴訟離婚的主要人群。“80后”更是離婚最主要群體。
來自全國層面的數據也不容樂觀,據民政部統計,從2003年開始,中國離婚數量已經連續14年增長,2003年離婚數量是133.1萬對,到了2016年,已經增長到了485萬對。
《白皮書》顯示,審判實踐中,離婚的因素多樣化。
包括性格不和、身體疾病、兩地分居、一方犯罪、不良嗜好、經濟原因、家庭暴力、婚外情及家庭瑣事等。其中家庭暴力、婚外情成為離婚的重要原因。
在北京一中院以判決方式審結的443件離婚糾紛案件中,近45%的案件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主張對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婚外情、婚外同居等情形,進而以此為由主張感情破裂要求離婚。
其中,女方主張男方存在婚外情或者家庭暴力的比例分別占到了70%、85%以上,反映出女方在感情生活中仍然處于一個相對弱勢的地位,但維權的意識在不斷增強。
然而針對大量的訴訟離婚,法院也面臨著清官難斷家務事的難題。
先來看媒體報道的這樣一個典型案例:
陳女士上大學時認識了同為“八零后”的富家子弟文先生。文先生一出手就送她十幾萬元的名牌皮包和首飾,迅速贏得她的芳心。陳女士沒想到的是,文先生隱瞞了婚史,而且還和其他女子有來往。
陳女士懷孕時,二人經常發生爭執,文先生不僅對她揮拳頭,還多次把她趕出家門。22歲時陳女士生下一個女孩,她沒能得到精心照料,經常餓得頭暈眼花,落下一身病。
結婚后,文先生仍與多名女性關系曖昧,陳女士每天以淚洗面。孩子1歲多時,陳女士終于離開了文先生,此后兩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文先生離婚、孩子歸自己撫養。
文先生同意離婚,指出陳女士3年來不管孩子,也不回家,從未盡到做妻子和母親的責任和義務。他否認對陳女士有過暴力行為,更無出軌行為。
陳女士沒能舉證證明自己遭受過家庭暴力,也未能證明文先生曾與他人同居。離婚前文先生的賬戶上只剩下幾千元。法院最后判決二人離婚,孩子歸文先生撫養。陳女士既沒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也沒分得財產,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其實,舉證能力與實現公平的內心期許兩相背離,正是家事糾紛專業化審判面臨的問題之一。
《白皮書》分析稱,由于家事案件所涉事項的隱蔽性,外人一般無從知曉,而當事人之間身份上的密切關系,使得當事人保留證據的意識不強,導致在維權時難以提供有利證據。
例如,在統計的離婚糾紛涉家庭暴力案件中,絕大多數當事人只有自己口頭陳述,即使提交了相關醫院的就診記錄,但因何事受傷指向并不明確,難以確認是家庭暴力所致。
而在涉婚外情的案件中,55%以上的當事人往往只能提交有曖昧語言的QQ聊天記錄、短信聊天記錄、拉手搭肩等較為“親密”合影等,而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這些證據因為單一、片面,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院采信困難。
就當事人轉移、變賣、隱匿財產的情況在離婚案件中也占有一定比例,對此重要案件事實的查證、舉證,對于作為自然人的當事人來說往往都是十分困難的。
北京一中院日前就發布了《涉家事糾紛案件法律基本規范指引》,老百姓關心的一些法律問題在這份《指引》中可以找到答案,小新從中選出了一些大家最關心的要點:
?離婚時,子女撫養權怎么判?
法院會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予以處理。
需要說明的是,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時,雙方均應站在子女而非自身的角度理性看待撫養權歸屬問題,通過共同努力為子女營造一個積極健康的成長環境。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由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處理共同財產,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法院將結合個案情況,根據財產的具體狀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依法判決。
?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不具備上述特點的婚前財產贈與不構成彩禮。因此,彩禮具有地域性的特點。
在界定雙方之間的往來財物符合彩禮特點的基礎上,如果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有以下情形的,法院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時,對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均應當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狀況,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財產進行調查核實,如發現當事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除在具體分割財產時少分或不分,亦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制裁。
不過,小編還是想說:
相識相愛不容易,且行且珍惜!
來源:中國新聞網(ID:cns2012) 作者 張尼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