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11-20 23:09:43
對于近期大股東快速套利減持可轉債的現象,有私募人士呼吁加強對可轉債的套利監管,認為快速套利減持可能會成為不利于市場健康發展的新亂象,可轉債發行時也應對大股東設立限售期。
每經編輯 楊建
(圖文來源:視覺中國)
每經記者 楊建 每經編輯 謝欣
近期可轉債上市后大股東賺得盆滿缽滿,這也引起了市場的廣泛關注。而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可轉債募資后,又使用募集的資金購買理財產品,這更是令市場為之側目。對此有私募人士呼吁加強對可轉債的套利監管,認為快速套利減持可能會成為不利于市場健康發展的新亂象,可轉債發行時也應對大股東設立限售期。
可轉債募資購買理財產品
近期可轉債“火得不行”,林洋轉債上市首日甚至盤中出現兩次臨停。但可轉債再怎么“火熱”,都留不住大股東的“心”,在可轉債上市之后就被大股東減持拋售。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對于上市公司大股東,在可轉債上市后首先可趁著投資者的熱炒迅速減持,短期獲得豐厚的收益。其次還可以在市場看好轉股價,正股價在轉股價上方時,減持持有的股份套現。
如東方雨虹在11月3日發布公告表示,公司控股股東的一致行動人李興國,副董事長許利民,董事向錦明、張穎、張洪濤、張志萍,總工程師王新擬分別減持不超過100萬股、500萬股、50萬股、30萬股、25萬股、15萬股和30萬股公司股票,擬合計減持不超750萬股。截至11月20日收盤,東方雨虹今年以來股價漲幅達74.50%。
而更有意思的是,林洋能源發行可轉債融資30億元,資金到賬竟然馬不停蹄地購買理財產品,而且一次就購買了兩只理財產品,合計金額達10億元。林洋能源在11月15日發布公告稱,公司擬使用可轉債部分閑置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用于購買期限不超過6個月的保本型理財產品,其中可轉債募集資金使用額度不超過20億元,在上述額度內資金可以滾動使用。其中使用7.5億元購買工銀理財共贏3號保本型2017年第129期,使用2.8億元購買了中銀保本理財—人民幣全球智選產品。
業內呼吁對大股東設立限售期
對于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之后出現的如此現象,云起龍驤資產彭泱龍指出,從市場行為的角度分析,目前可轉債上市基本都有20%的漲幅,大股東選擇出售部分或全部的可轉債屬于正常行為。可轉債在交易環節估值過高情況下并非無風險投資,建議參與市場交易的投資者要清醒認知其合理價值。在目前的市場情況下,大股東的無風險套利現象,與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的初衷相違背,最終由誰來“買單”值得大家思考。
此外彭泱龍還指出,上市公司不論是“定增”還是發行“可轉債”,本質上是為了上市公司未來長期經營發展進行融資。但上市公司拿到錢就大股東、高管就“跑路”,反倒變成短期行為,會對上市公司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對原有中小股東也是一種傷害。建議出臺相關法規設置合理鎖定期。
上海千波資產黃佳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由于可轉債的優先配售制度,公司的股東、部分高管可以通過配售獲得可轉債份額,也可以在后期通過換股獲得股份,因此其在A股股權及可轉債權益之間擁有了便捷的套利及轉換空間,基本可以做到無風險套利。
黃佳表示,優先向包括大股東在內的原股東配售無可厚非,但是大股東獲得如此高的配售比率,卻又在可轉債上市后無任何限制地隨意拋售,這就是不合理的地方。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股份都有至少12個月的限售期,隨著可轉債市場規模的越來越大,快速套利減持可能會成為不利于市場健康發展的新亂象,可轉債發行時也應對大股東設立限售期。
而深圳前海乾元資始總經理李正也認為,可轉債發行制度帶來的套利機會,在合理制度框架下無可厚非。但可轉債目前如果淪為大股東套利的手段,這有違可轉債發行的初衷。可以著重從配售規則來改變現狀,例如取消優先配售權,嚴格核定配售對象等。
(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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