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11-23 23:33:54
順風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拒賠?近日,北京的李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有專家認為,順風車完全不同于以盈利為目的的網約車,某種意義上與搭載鄰居、同事之后,對方分擔油費、過橋費性質相同,因此,保險公司不能簡單的“一拒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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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盤和林
順風車這個看上去雙贏的“共享經濟”,無論是乘客還是司機都持認可態度。可一旦在運營過程中出現車禍,雙方的利益能得到保障嗎?
據媒體報道,近日,北京的李先生在開順風車時遭遇事故,導致自己的車輛損毀,李先生曾購買過交強險和商業險,因此提出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賠付。保險公司卻拒絕賠付,理由是車輛投保時,性質為家庭用車,事故發生時車輛卻處于網約車運營狀態,李先生擅自改變車輛用途,導致車輛危險程度加劇,且未通知保險公司。
像李先生這種情況,在全國不少地方都發生過。
順風車倡導同路的朋友搭乘一輛車出行,為交通減壓,為環境增分,符合綠色出行的趨勢,積極鼓勵與發展順風車等共享經濟已經是全社會的共識。保險公司以順風車改變了車輛性質為由,對發生交通事故的順風車不予理賠,背離了發展共享經濟的社會選擇。
筆者認為,是否將順風車視為“營運”性質,本質上是一種社會選擇,而不能是保險公司的單方面選擇。
在順風車司機、乘客、公眾保險公司對理賠的“偏好”不一致時,市場經濟的“民主選擇”不可能得到令所有人都滿意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對個體偏好施加價值限制條件,才能得到一個合意的社會選擇。
保險公司對發生交通事故的順風車拒賠的理由是,《機動車商業保險行業基本條款(A款)》規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被保險家庭自用汽車、非營業用汽車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此外,《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輛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中也有類似規定。
實際上,從中央到地方,順風車并非營運車輛已經成為共識。北京、天津、成都等地交通管理部門相繼作出了“順風車不屬于網約車”的表態。交通部發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說明順風車屬于私人小客車合乘。
2016年7月,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出租汽車管理處副處長曾嘉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解釋說,“順風車充分利用了道路和車輛資源,不額外增加道路資源消耗,是城市交通體現分享經濟典型的方式。順風車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善意互助,跟網約車運營有明顯區別。順風車不以營利為目的,分擔的一部分出行成本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成本,而不是通過計里程、計時來收取費用。”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的觀點頗具代表性:順風車屬于一種分享行為,雖然有營利,但并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并沒有改變車輛的用途,因此順風車車主沒必要將這一情況通知自己購買的保險所在的保險公司。如果司機既開過營運性質的快車,又開過分享性質的順風車,保險公司是否理賠要看事故是因為何種行為而導致。
1972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經濟學家肯尼思·J·阿羅提出了著名的“阿羅不可能性定理”,是指如果眾多的社會成員具有不同的偏好,而社會又有多種備選方案,那么在民主的制度下不可能得到令所有的人都滿意的結果。
保險公司、順風車車主及公眾,對于是否“理賠”必然有不同的“偏好”,市場經濟是一種“經濟民主”,保險公司必然選擇有利于自己的說法,而法院的判決卻又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社會無法取得令所有人滿意的結果。這是不利于順風車等共享經濟發展的,也就背離了順風車綠色出行的社會合意結果。
解決問題的辦法是,在社會選擇時提出價值限制。價值限制理論認為,當存在三種社會選擇狀態時,如果所有個人都認為其中的一種狀態不是最優的,或者其中的一種狀態不是次優的,或者其中的一種狀態不是最差的。如果對個人偏好施加一種價值限制條件,那么,阿羅不可能性定理就可以得到解決。
是否將順風車視為“營運性質”,保險公司、順風車主、乘客都有自己的利益考量。這個時候必須附加上社會價值判斷,例如共享經濟的社會福利最大化、管理層要求保險公司的普惠金融及保障屬性回歸等。我們就不難得出一個社會合意的結果來了,即將順風車視為“營運”不符合社會選擇。
順風車完全不同于以盈利為目的的網約車,某種意義上與搭載鄰居、同事之后,對方分擔油費、過橋費性質相同。這個時候保險公司也不可能要求其增加保險。從經濟正義論的恰當性邊界來看,順風車不屬于網約車符合理由與途徑恰當、范圍與領域恰當要求。
其實,保險公司可以通過保額風險浮動機制來解決順風車的保險問題。例如,順風車在發生事故后,在第二年投保時不予費率折扣,甚至根據事故的程度及次數上浮費率。
總之,保險行業的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以及保險公司應當正視順風車的社會價值,不能簡單化拒賠,應該對順風車合理、準確定性。保險公司還要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方案,只有這樣,才能最終達成多方共贏的結果。
(作者為中國不良資產行業聯盟首席經濟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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