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2018-01-02 16:03:16
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對我國居民企業(包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分回國內符合條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臺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對于現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存在的問題,相關負責人表示,現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對于鼓勵我國企業“走出去”起到了積極作用。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下簡稱《通知》)。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相關負責人就《通知》相關問題做了解讀。
《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指出,“對我國居民企業(包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分回國內符合條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臺相關稅收支持政策”。相關負責人表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制發《通知》,明確在現行分國(地區)別不分項抵免方法(以下簡稱分國抵免法)的基礎上,增加不分國(地區)別不分項的綜合抵免方法(以下簡稱綜合抵免法),并適當擴大抵免層級,進一步促進利用外資與對外投資相結合。
對于現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存在的問題,相關負責人表示,現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對于鼓勵我國企業“走出去”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國家“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以及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日益增加,現行分國抵免法已經難以完全適應新的發展形勢需要。
該負責人認為,這主要是因為:
一是對于同時在多個國家(地區)投資的企業可能存在抵免不足問題。分國抵免法下,不同國家(地區)的抵免限額不能相互調劑使用,納稅人在低稅國的抵免余額無法調劑給高稅國使用,其高稅國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無法得到抵免,而來自低稅國的所得還需要在中國補繳稅款,因此部分企業存在抵免不夠充分的問題,影響企業現金流。
二是抵免層級較少,與當前“走出去”企業實際情況存在一定差距,也使得一部分稅款無法抵免。我國企業在獲取境外資源、市場、技術等關鍵要素的投資中,有時需要在境外投資架構中設立多個直接和間接控股的中間層平臺公司,以實現對境外實體經營企業的控制,部分境內母公司的投資鏈條控制層級會超過三層,現行抵免層級不超過三層的限制,難以契合企業境外投資組織架構相對復雜的現實需求,導致一些企業的境外投資最終運營實體繳納的所得稅難以獲得抵免。
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賦予納稅人選擇權,對境外投資所得可自行選擇綜合抵免法或分國抵免法,但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在談到實行綜合抵免法對降低企業稅負的作用時,相關負責人表示,實行綜合抵免法,對同時在多個國家投資的企業可以統一計算抵免限額,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國家(地區)間的稅負,增加企業可抵免稅額,有效降低企業境外所得總體稅收負擔。同時,綜合抵免依然遵守限額抵免原則,不會侵蝕所得稅稅基。
該負責人介紹到,2011年,財稅部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授權已發文明確對石油行業企業實行綜合抵免法,在實際執行中對我國石油行業企業“走出去”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石油行業企業的實踐也為擴大綜合抵免范圍起到了試點和基礎性作用。同時在稅收征管操作方面,根據石油行業企業的實踐,相對于分國抵免法而言,企業實行綜合抵免法匯總計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額的復雜性和工作量大大降低,企業稅法遵從度也得到提高。
對于為何將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層級擴大,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我國企業越來越多地“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很多企業在境外投資中需要專門架設中間層企業,現行抵免不超過三層的限制難以完全適應企業“走出去”的實際情況。為更好地鼓勵中國企業“走出去”獲取境外資源、市場、技術等關鍵要素,《通知》將抵免層級由三層擴大至五層。
該負責人認為,一般來講,抵免層級越多,消除重復征稅就越徹底,但抵免層級增多后,納稅人計算更為復雜、稅務機關也會面臨較大的征管壓力。現行政策規定我國境外所得抵免層級不超過三層,是適應當時納稅人遵從度和稅收管理水平的。隨著近年來企業核算水平的提高和稅務信息化建設的推進,納稅人遵從度和稅收管理水平也有一定程度提高,實施統一的五層抵免可以使抵免更加充分,在稅收征管操作方面也具備相應的基礎。
對于《通知》為何會設定為在2017年1月1日起執行,相關負責人解釋道,2017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明確提出制定三項稅收支持政策的要求,此項政策是其中一項,另外兩項政策,一是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已于11月初聯合印發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二是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也已聯合印發文件,執行時間是2017年1月1日。考慮國發〔2017〕39號文件規定的三項稅收政策執行時間的一致性,《通知》規定,此項政策也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此外,由于企業所得稅實行年度匯算清繳制度,2017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在2018年5月底前進行,《通知》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在操作上也是可以做到的。
該負責人還表示,近年來,在完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的稅收征管方面,稅務總局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的要求,印發《關于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的核準事項取消后有關后續管理問題的公告》,將境外所得適用簡易征收和饒讓抵免由稅務行政審批調整為事后備案管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還權還責于納稅人;二是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以“一帶一路”建設為重點,鼓勵企業“走出去”,印發《關于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針對“走出去”企業在境外采取總分包或聯合體形式承包工程,由于取得境外所得主體與境外納稅主體不一致而導致其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無法抵免的問題,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明確對外承包工程來源于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妥善解決了因主體不一致所引發的無法抵免的問題,消除了“走出去”企業的后顧之憂,為“走出去”企業營造了更加良好的政策環境。
來源:人民網 記者:孫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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