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7 20:14:44
證監會為進一步防范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風險,對原有《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指引》進行了修訂,目前已經形成了《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指引(修訂版征求意見稿)》,并且已經向中介機構下發。采納監管部門堅持從嚴監管的建議,對于發行人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禁止發行債券時限由12個月延長至24個月,與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報告期(兩年及一期)趨于一致;將最近6個月內因違反公司債券相關規定被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采取紀律處分的發行人納入負面清單。(21世紀經濟報道)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