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3 19:48:38
據證監會官網消息,證監會在回答“如企業在申報IPO被否決后擬作為標的資產參與上市公司重組交易,請問對此有何監管標準?”時表示,將區分交易類型,對標的資產曾申報IPO被否決的重組項目加強監管:對于重組上市類交易,企業在IPO被否決后至少應運行3年才可籌劃重組上市;對于不構成重組上市的其他交易,證監會將加強信息披露監管,重點關注IPO被否的具體原因及整改情況、相關財務數據及經營情況與IPO申報時相比是否發生重大變動及原因等情況。證監會將統籌滬深證券交易所、證監局,通過問詢、實地核查等措施,加強監管,切實促進上市公司質量提升。(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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