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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業強監管再度"預警"!光大興隴信托暫停貸款類集合業務

券商中國 2018-02-26 22:44:14

近日,光大興隴信托給各區域中心及各團隊下發了一份通知文件,要求三月底前不再開展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貸款類業務。據悉因為是集合信托貸款余額占公司所有集合信托實收余額比例接近監管紅線。此前行業先后有新華信托、中泰信托被監管叫停所有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相對于前兩者較長的監管期,光大興隴信托暫停1個月的集合信托貸款類業務對其造成的實質影響有限,這其實是強監管在提前“預警”。

信托業強監管再度"預警"!

由于集合信托貸款余額占公司所有集合信托實收余額比例接近監管紅線,光大興隴信托日前接到甘肅銀監局暫停貸款類集合業務的通知。

2月23日,光大興隴信托給各區域中心及各團隊下發了一份通知文件,要求三月底前不再開展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貸款類業務。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此前曾有信托公司相關業務突破30%監管紅線被罰款的案例,2018年的金融強監管實際在為相關公司提前預警。

另據記者了解,此前行業先后有新華信托、中泰信托被監管叫停所有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相對于前兩者較長的監管期,光大興隴信托暫停1個月的集合信托貸款類業務對其造成的實質影響有限,主旨意在“警示”。

逼近30%監管紅線

光大興隴信托下發的通知文件顯示,根據銀監會2009年2月4日頒布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截至今年1月底,由于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貸款余額占公司所有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實收余額比例已接近監管紅線,接甘肅銀監局通知,從即日起至三月底之前,暫停受理全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貸款類業務的審批,請各團隊注意。同時,各團隊在上報主動管理項目(含所有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項目)時應該注意優化交易結構,嚴守監管底線,合規開展業務。

用益信托資深研究員帥國讓指出,《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旨在限制信托公司過度發放貸款,弱化其非類銀行信貸機構的市場形象。若超過30%紅線,將不利于通過市場貸款總額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也對信托公司開展主動管理型業務不利。

亦有行業觀察人士表示,銀監部門一直反對信托和銀行開展同質性的競爭。此類貸款類債權業務,無論項目來源、客戶質量、還是風控能力,信托均不及銀行。而如果貸款類業務超量,還有可能造成金融機構投往產能過剩行業的資金過多。

強監管提前“預警”

由于集合信托貸款余額占公司所有集合信托實收余額比例接近30%的監管紅線,光大興隴信托被甘肅銀監局暫停1個月集合信托貸款類業務。這其實是強監管在提前“預警”。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2014年末,華澳信托集合信托資金用于發放貸款的余額占管理的集合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45.97%,突破了30%的監管指標上限。

上海銀監局于2016年末對華澳信托開出罰單,加上華澳信托此前兩項其他違規事項,累計罰款45萬元。

盡管開年不過兩個月,“強監管”的金融主基調已經深入人心。

北方一家信托公司研發部人士表示,“目前監管部門加大了處罰力度,在制定新政策中,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的博弈也較以往更加激烈。在充分評估市場影響的同時,監管部門會表現得更加強硬,逐步放棄‘父愛式’監管。此外,雖然目前仍是分業監管,但監管的協調性較以往明顯提高,更令監管套利的情況無處遁形。”

暫停集合貸款類業務影響幾何

回顧近年信托史,行業有兩家信托公司曾經受到監管層嚴厲的監管措施——暫停所有集合信托業務。

2014年底,由于風險資產較高,新華信托收到“監管令”——監管部門暫停了該公司所有集合信托業務。

之后新華信托開始了內部整改,主動收縮業務條線,集中精力處置風險項目,籌劃增資等等。那兩年多時間,新華信托大部分業務無法繼續,勉強能正常運轉的業務只有利潤微薄的通道業務,成為公司經營數據接連下跌的主要原因。

直至2017年初,監管層終于重新放開新華信托從事集合信托業務。

由于股東陽光化問題始終懸而未決,中泰信托也于2017年底招致重量級監管措施——暫停該司所有集合信托業務。

2017年12月14日,中泰信托收到上海銀監局下發的《審慎監管強制措施決定書》([2017]14號),相關措施即:暫停新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存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不得再募集。

上海銀監局表示,中泰信托作出整改后,應向上海銀監局提交整改報告。上海銀監局將視驗收檢查情況決定是否解除審慎監管強制措施。在未收到《解除審慎監管強制措施決定書》之前,這份《審慎監管強制措施決定書》繼續有效。

彼時,中泰信托相關人士向券商中國記者回應,“截至目前,中泰信托經營情況正常。我司可開展的業務種類包括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等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多項業務。集合資金信托為其中之一。我司其他各類業務均未因此受到影響。已成立的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有序運營,相關投資者利益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多位業內人士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相對于上述兩者較長的監管期,光大興隴信托暫停1個月的集合信托貸款類業務對其造成的實質影響有限,主旨意在“警示”,“即便在這1個月的時間中,光大興隴信托仍然可以從事證券類、股權類集合信托業務。”

(來源:券商中國微信號ID:quanshangcn 作者: 楊卓卿 王瑩)

責編 張楊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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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業強監管再度"預警"! 由于集合信托貸款余額占公司所有集合信托實收余額比例接近監管紅線,光大興隴信托日前接到甘肅銀監局暫停貸款類集合業務的通知。 2月23日,光大興隴信托給各區域中心及各團隊下發了一份通知文件,要求三月底前不再開展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貸款類業務。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此前曾有信托公司相關業務突破30%監管紅線被罰款的案例,2018年的金融強監管實際在為相關公司提前預警。 另據記者了解,此前行業先后有新華信托、中泰信托被監管叫停所有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相對于前兩者較長的監管期,光大興隴信托暫停1個月的集合信托貸款類業務對其造成的實質影響有限,主旨意在“警示”。 逼近30%監管紅線 光大興隴信托下發的通知文件顯示,根據銀監會2009年2月4日頒布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截至今年1月底,由于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貸款余額占公司所有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實收余額比例已接近監管紅線,接甘肅銀監局通知,從即日起至三月底之前,暫停受理全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貸款類業務的審批,請各團隊注意。同時,各團隊在上報主動管理項目(含所有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項目)時應該注意優化交易結構,嚴守監管底線,合規開展業務。 用益信托資深研究員帥國讓指出,《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旨在限制信托公司過度發放貸款,弱化其非類銀行信貸機構的市場形象。若超過30%紅線,將不利于通過市場貸款總額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也對信托公司開展主動管理型業務不利。 亦有行業觀察人士表示,銀監部門一直反對信托和銀行開展同質性的競爭。此類貸款類債權業務,無論項目來源、客戶質量、還是風控能力,信托均不及銀行。而如果貸款類業務超量,還有可能造成金融機構投往產能過剩行業的資金過多。 強監管提前“預警” 由于集合信托貸款余額占公司所有集合信托實收余額比例接近30%的監管紅線,光大興隴信托被甘肅銀監局暫停1個月集合信托貸款類業務。這其實是強監管在提前“預警”。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2014年末,華澳信托集合信托資金用于發放貸款的余額占管理的集合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45.97%,突破了30%的監管指標上限。 上海銀監局于2016年末對華澳信托開出罰單,加上華澳信托此前兩項其他違規事項,累計罰款45萬元。 盡管開年不過兩個月,“強監管”的金融主基調已經深入人心。 北方一家信托公司研發部人士表示,“目前監管部門加大了處罰力度,在制定新政策中,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的博弈也較以往更加激烈。在充分評估市場影響的同時,監管部門會表現得更加強硬,逐步放棄‘父愛式’監管。此外,雖然目前仍是分業監管,但監管的協調性較以往明顯提高,更令監管套利的情況無處遁形。” 暫停集合貸款類業務影響幾何 回顧近年信托史,行業有兩家信托公司曾經受到監管層嚴厲的監管措施——暫停所有集合信托業務。 2014年底,由于風險資產較高,新華信托收到“監管令”——監管部門暫停了該公司所有集合信托業務。 之后新華信托開始了內部整改,主動收縮業務條線,集中精力處置風險項目,籌劃增資等等。那兩年多時間,新華信托大部分業務無法繼續,勉強能正常運轉的業務只有利潤微薄的通道業務,成為公司經營數據接連下跌的主要原因。 直至2017年初,監管層終于重新放開新華信托從事集合信托業務。 由于股東陽光化問題始終懸而未決,中泰信托也于2017年底招致重量級監管措施——暫停該司所有集合信托業務。 2017年12月14日,中泰信托收到上海銀監局下發的《審慎監管強制措施決定書》([2017]14號),相關措施即:暫停新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存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不得再募集。 上海銀監局表示,中泰信托作出整改后,應向上海銀監局提交整改報告。上海銀監局將視驗收檢查情況決定是否解除審慎監管強制措施。在未收到《解除審慎監管強制措施決定書》之前,這份《審慎監管強制措施決定書》繼續有效。 彼時,中泰信托相關人士向券商中國記者回應,“截至目前,中泰信托經營情況正常。我司可開展的業務種類包括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等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多項業務。集合資金信托為其中之一。我司其他各類業務均未因此受到影響。已成立的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有序運營,相關投資者利益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多位業內人士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相對于上述兩者較長的監管期,光大興隴信托暫停1個月的集合信托貸款類業務對其造成的實質影響有限,主旨意在“警示”,“即便在這1個月的時間中,光大興隴信托仍然可以從事證券類、股權類集合信托業務。” (來源:券商中國微信號ID:quanshangcn作者:楊卓卿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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