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3-09 21:40:44
在制度安排上,上交所將切實擔起退市決策主體責任,將欺詐發行、重組上市重大違法以及信息披露重大違法等情形納入退市范圍。其中,在首發上市或者重組上市中的欺詐發行行為、通過年報財務指標造假規避退市的、存在重大違法事實經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上市公司將被予以退市。
每經編輯 孫嘉夏
每經記者 孫嘉夏 每經編輯 陳俊杰
2018年3月9日,上交所對外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根據《征求意見稿》,在制度安排上,上交所將切實擔起退市決策主體責任,將欺詐發行、重組上市重大違法以及信息披露重大違法等情形納入退市范圍。其中,在首發上市或者重組上市中的欺詐發行行為、通過年報財務指標造假規避退市的、存在重大違法事實經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上市公司將被予以退市。
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的重大違法退市情形,既包括了首次公開發行、重組上市中的欺詐行為,也納入了年度報告等信息披露重大違法行為。同時,行政處罰和司法判決查明的違法事實均可作為強制退市的認定依據。通過這些安排,實現了對上市公司可能出現的重大違法行為的全覆蓋、嚴處理。
上交所稱,首先是嚴肅處理上市公司在首發上市或者重組上市中的欺詐發行行為。欺詐發行是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嚴重侵蝕證券市場的運行基礎。不說假話、不做假賬、真實披露是發行人的絕對法律義務,也是發行人守信誠實的基礎誠信要求。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發行人參與證券發行市場活動的底線要求。對此,《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重組上市行為,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法院判決認定構成欺詐發行的,應當堅決予以退市,絕不姑息遷就。
其次是堅決清出通過年報財務指標造假規避退市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財務數據能夠體現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是資本市場定價和配置資源的主要依據,與投資者利益息息相關。將持續虧損等財務狀況不佳的上市公司清出市場,是落實中央關于處置僵尸企業重要任務、配合“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工作要求的重要方面。個別公司通過財務造假等方式,規避了財務類退市指標,長期滯留資本市場,“僵而不退”,擾亂了信息披露秩序,侵害了投資者利益。因此,對于此類公司,應當堅決予以清除,凈化市場環境。
再次是依法處置司法判決與證監會行政處罰查明的各類信息披露重大違法行為。《征求意見稿》將上市公司日常運行中的信息披露行為也納入了規范范圍,只要公司存在重大違法事實,一經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就可對其啟動強制退市程序。《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上市公司60個月內因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行政處罰3次以上,也應當予以退市。這些安排就是要形成全面監管威懾,不留死角,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維護中小投資者根本利益。
上交所方面在3月9日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按照從嚴原則優化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相關程序機制。為加大退市力度,《征求意見稿》還優化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相關的程序機制。一方面,縮短重大違法暫停上市期間,規定因觸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而實施的暫停上市期間,由12個月縮短為6個月,提高退市效率。另一方面,從嚴把握重大違法公司的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條件。重大違法公司被暫停上市后,不再考慮公司的整改、補償等情況,6個月期滿后將直接予以終止上市,不得恢復上市。收緊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條件,規定因欺詐發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請重新上市。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退市的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時間間隔由1年延長為5年,傳遞從嚴監管重大違法退市的信號。
在執行方面,上交所稱對于觸及《征求意見稿》規定的各類違法行為,將不留余地,一退到底。
上交所介紹,前期,該所在重大違法退市方面已有積極實踐。2016年,博元投資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上交所依法依規終止上市,成為資本市場第一家因重大違法被終止上市的公司。這一案例所積累的實踐經驗,為嚴格執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在新老劃斷上,也將按照從嚴原則執行。具體而言,新規發布前,上市公司已經因重大違法被終止上市的,適用原規定。新規發布后,公司被行政處罰決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事實的,無論其行為發生時點,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均適用新規。
“這一安排,就是要打消市場不法分子的幻想,清出重大違法公司,改良資本市場生態環境。”上交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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