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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技術真大膽,占凈利23%的收入竟不披露,證監會罰單跟上!

每日經濟新聞 2018-04-22 22:37:05

國民技術22日晚公告,公司收到證監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日前,國民技術涉嫌未按規定及時披露與前海旗隆簽訂補充協議一案已調查完畢。證監會深圳監管局擬決定對國民技術給予警告并處30萬元罰款。同時擬對羅昭學、喻俊杰、劉紅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每經記者 陳晨    每經編輯 吳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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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攝圖網)

今日晚間,國民技術公告稱,公司收到證監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國民技術涉嫌未按規定及時披露與前海旗隆簽訂的補充協議事項,證監會深圳監管局擬決定對國民技術給予警告并處30萬元罰款。同時擬對羅昭學、喻俊杰、劉紅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這對目前國民技術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那么國民技術到底是未按規定披露哪些協議事項呢?

事件回顧:前后簽署4份協議

2015年11月,國民技術全資子公司深圳前海國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民投資)與北京旗隆醫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旗隆)簽訂《深圳國泰旗興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協議書》(以下簡稱:《合伙協議》),內容是國民投資作為有限合伙人出資3億元,北京旗隆作為普通合伙人出資50萬元,共同投資成立深圳國泰旗興產業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國泰旗興),同時也約定了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攤機制。

緊接著2015年11月27日,國民投資與前海旗隆簽訂《關于設立深圳國泰旗興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1》),補充協議內容為:在合伙企業有效期限內,前海旗隆為國泰旗興的有限合伙人國民投資資金本金安全提供擔保,承諾在合伙企業到期或者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時,若有限合伙人認購出資的本金出現虧損,則由前海旗隆對相應虧損進行等額補償。

除此之外,火山君看到,在《補充協議1》中還寫明在合伙企業有效期限內,前海旗隆承諾保障國民投資資金自繳納之日起每年5%的固定收益,如合伙企業未能實現上述收益,則由前海旗隆補足,且按年支付。

在2016年3月,國民投資、北京旗隆和國泰旗興簽署《深圳國泰旗興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加投資協議書》(以下簡稱《追加投資協議》),約定國民投資再向國泰旗興追加投資2億元。

同樣,針對《追加投資協議》,國民投資和前海旗隆簽訂《關于設立深圳國泰旗興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2》),就國民投資的2億元追加資金進行了補充約定,內容基本與《補充協議1》相同。

2份補充協議未按規定披露

火山君注意到,上述協議中,公司僅在2015年11月9日、2016年3月2日將《合伙協議》、 《追加投資協議》事項公告披露,也就是投資的3億元和2億元事項進行了披露,而《補充協議1》、《補充協議2》并未及時披露,而是直到2018年1月30日,才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官網“監管信息公開”欄目,以《國民技術: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對上述兩份補充協議相關事項進行說明。

證監會表示,《補充協議1》、《補充協議2》分別作為《合伙協議》、《追加投資協議》的補充,與《合伙協議》、《追加投資協議》為一攬子協議。補充協議約定事項屬于《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應當及時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依法披露。

火山君注意到,根據兩份補充協議約定,國民技術在2015年、2016年分別至少享有125萬元、1,991.78萬元的固定收益,分別占公司2014年、2015年經審計凈利潤的12.32%、23.16%。

四項處罰結果

因此,國民技術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已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違法行為。

羅昭學作為公司董事長,籌劃并主導上述投資事項,授權喻俊杰簽署涉案兩份補充協議;董事、常務副總經理喻俊杰負責投資事項的具體實施,簽署涉案兩份補充協議,二人均未依法及時報告董事會并督促公司披露,系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會秘書劉紅晶負責組織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其知悉、參與了涉案補充協議的簽訂,卻未依法及時報告董事會并督促公司披露,系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具體擬處罰事項為:

一、對國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羅昭學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三、對喻俊杰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四、對劉紅晶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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