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7 17:00:53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32號)有關規定,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名單由省級人民政府實施管理并予以公告,同時向證監會備案。截至2018年3月底,全國3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其中云南、西藏尚未設立區域性股權市場)中有21個地區已按規定要求向我會備案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情況。(證監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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