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7-20 20:29:17
《指引》強調,網貸機構應根據市場情況和市場化手段,采用多樣化的處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清收,包括自行清收和委外清收;出售;債轉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 出借人自行催收以及債權托管和其他方式。
每經記者 邊萬莉 每經編輯 王可然
7月20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北京互聯網金融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向網貸平臺下發《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草案)》(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適用于網貸機構主動終止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包括業務轉型、依法解散、依法破產等;以依法進行、市場化運作、優先保護出借人、政府監管、協會監督為基本原則。
《指引》提到決定清理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的網貸機構,應當遵從幾個步驟,包括:成立退出工作組、清理存量業務、客戶、公司財產等,分別編制存量業務清單、出借人清單、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編制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以及在網貸機構官網、協會官網及其他渠道發布業務清償和退出公告。此外,網貸機構還需組織實施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落實出借人資金清償和清退,妥善處理存量項目,按照退出方案穩妥推進退出工作;最后結束清退工作,終結網貸業務。
《指引》強調,退出工作組應由網貸機構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協會代表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人員組成。在業務退出過程中,退出工作組為網貸機構的管理機構。而網貸機構最遲應在啟動退出工作后三十日內完成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的編制。其中退出方案應至少包括以下五個部分:(一)存量業務情況,金額、筆數、出借人數等;(二)清償方案,清償資金來源、清償步驟、清償周期;(三)存量業務處置計劃;(四)業務清償和存量業務處置團隊組成;(五)網貸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管承諾。
《指引》認為,在退出過程中,網貸機構還需準備退出備案與資料報送。這包括當網貸機構在作出清理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的決定后,應及時向銀保監局、金融局(辦)、工商局、稅務局、網信辦、通信局、公安局等國家機關及協會、存管銀行報備。
與此同時,網貸機構應加強同兩個部門的溝通,一是加強與監管機關的溝通,接受監管機關的監管。二是網貸機構還需加強同協會的溝通,向協會提供各類風險隱患信息,反饋退出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接受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指引》還提到,對于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網貸機構應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及時將退出決定、退出工作組組成、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等相關信息在官網、APP、協會官網及其他渠道上進行公告,利于出借人獲知進展,避免恐慌。 而對于網貸機構的內部員工,網貸機構應做好安撫工作,維護員工合法權益,避免因內部管理混亂造成不良影響,引發出借人恐慌。
對于網貸機構在業務方面的措施,《指引》強調,網貸機構應根據市場情況和市場化手段,采用多樣化的處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清收,包括自行清收和委外清收;出售;債轉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 出借人自行催收以及債權托管和其他方式。(實習生謝婧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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