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8-17 18:21:28
二度掛牌,“金控”未夙,業績平庸,津門混改風向標泰達究竟還有什么底牌?
每經記者 王佳飛 每經編輯 陳夢妤
當《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第三次撥通天津星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星城發展)的電話時,工作人員終于表示愿意將采訪邀請轉達領導。
5分鐘后,該工作人員回復:“領導說這件事不著急。”
2018年8月7日,星城發展計劃以12億元底價轉讓56%股權。
該企業目前有兩家股東,分別是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泰達控股)和天津市津南區土地整理中心,持股比例均為50%。
值得注意的是,轉讓條件規定受讓方不得為同一控股股東或一致行動人,任意三家企業需整體同時受讓56%股權,持股分別為30%、15%、11%。也即如果此次股權岀讓成功,泰達控股依然是占有星城發展34%股份的最大股東,國有資本將撬動更多社會資源。
這已是星城發展第二次掛牌出讓股權,上一次是在2018年4月,擬轉讓股權比例、底價等均與此次相同,無疾而終。
星城發展的混改現狀代表了其控股股東泰達控股整個集團的混改趨勢。
事實上,泰達控股旗下企業的相關行動早已展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自2016年起,泰達控股董事長張秉軍就每月召開例會推動混改工作,并專門組建了資產管理部。2017年,泰達控股明確混改工作時間路線圖,更將全年混改任務目標制成展板,懸掛于公司領導班子和各部門負責人辦公室的墻壁上,“天天看,日日盯,簡直到了三句話不離混改的程度”。
2018年4月,泰達控股旗下北方信托成功掛牌,成為第一批天津市屬國有企業混改掛牌單位;所屬中非泰達公司實現預掛牌,成為第一家在“一帶一路”倡議下走出去的企業混改掛牌機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目前在天津產權交易中心仍可以看到有泰達控股旗下的其他3家公司正尋求股權出讓,分別是天津市泰達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天津泰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泰達科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天眼查信息顯示,無論是股權結構,還是其他重大變更項目,上述泰達控股旗下企業的相關資料都無任何變化。也就是說,這些混改并沒有取得實質上的進展。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一直試圖同泰達控股相關負責人取得聯系,但多個部門負責人均采取了回避態度,顧左右而言他。
泰達控股旗下的資產改革一直都在進行。
在張秉軍上任之初的2012年6月,泰達控股就進行了資產清理退出工作。2013年底,先后有174家企業退出了國有資本。
事實上,泰達控股一度有著構建全金融牌照平臺的“金控”夢想,基本涵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以及典當等領域,“天然成為泰達系金融股權的最佳平臺”,但如今看來漸行漸遠。
2017年年報顯示,泰達股份總資產約328億元。相較于其他規模萬億的金控平臺而言,泰達股份的資金規模似乎并不足以支撐其“金控”夢,早年間關于“金控”的構想,此后便再未提及。
泰達股份近年股價走勢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2017年,泰達控股營業收入510億元,旗下其中4家上市公司的年度營業額約247.7億元,幾乎占到整個泰達控股的一半左右。
但是,這4家上市公司——天津泰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達股份)、天津津濱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津濱發展)、天津濱海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濱海投資)、天津濱海泰達物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濱海物流)——其業績幾乎都可以用“平庸”來形容。
2017年,津濱發展實現營收9.7億元,虧損1.2億元;濱海物流實現營收約24億元,同比下降約14%,股東應占溢利下降約48%。
2018年的數據亦不容樂觀。泰達股份第一季度營收36億元,但凈虧損約3000萬元;津濱發展預計虧損1600萬~3500萬元;濱海投資上半年股東應占溢利預期下降約60%。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泰達股份的利潤結構本身并不合理,盡管地產板塊是主要收入來源,但其本身營業額只占2017年度業績的11.94%;而各類石油化工產品銷售營業收入達162億元,占總營收的84.97%,但毛利率僅0.93%。這種高營收低利潤的發展模式能否長久尚存疑。
而未上市的北方信托業績也呈下降趨勢。2015年~2017年,北方信托的營業收入分別為12.01億、10.01億、6億元,凈利潤分別為5.34億、4.05億、4.24億元。
可以說,泰達控股的混改是內部經濟效益低下倒逼的結果。
但是對于混改,泰達控股手中還有很好的底牌。
第一,泰達股份手持揚州市廣陵區約8.5平方公里范圍內的項目代建工作,已完成征地面積110畝,并致力于江蘇、遼寧、天津等地的二級開發。
第二,津濱發展手握408畝土地儲備,規劃用途包括商務金融、公用設施等。
財報截圖
正是這些土地項目儲備,大大提升了泰達控股的議價和抗風險能力。
而增強活力,恐怕是泰達控股當下最需要的狀態。
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資本市場部合伙人李艷麗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國資混改能夠促進企業市場化運行,增強活力、加快發展。”
李艷麗表示,在國資混改過程中,應當尤其注意界定股權權屬,并明確權責機構。“根據我們的項目經驗,一些國企由于歷史沿革較長,往往存在股權權屬不清晰等諸多問題。同時,需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評估、公開交易等程序,避免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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