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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分叉”引發比特幣現金爭議案 法院判決:發放等量比特幣現金 駁回賠償損失請求

每日經濟新聞 2018-08-18 15:57:44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比特幣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馮先生的訴訟請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據。但原告(馮先生)關于賠償比特現金價格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每經記者 宋戈    每經實習記者 潘婷    每經編輯 姚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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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8月16日,海淀法院公布了首例比特幣現金爭議案,判決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酷達”,OKCoin幣行網經營方)向馮先生注冊賬戶發放比特幣現金38.7480個,同時駁回了馮先生關于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這是一場投資者聲稱“比特幣現金提取‘領取’按鈕消失,要求OKCoin賠償未領取期間BCH價格下跌損失”,而OKCoin表示“已盡到通知和引導的責任”的爭議。

緣起于比特幣分叉

2017年8月1日,BCC(Bitcoin Cash,比特幣現金)誕生,其帶來虛擬幣新玩法IFO的同時,也帶來諸如OKCoin的交易平臺的新機制。

在臨近BCC產生之時,OKCoin幣行于2017年7月18日發布公告, 提示了在比特幣可能出現分叉的時間節點2017-07-30~2017-08-02 (預計),交易平臺會暫停一些功能,其中包括停止比特幣的充值和提現。并表示,如果比特幣分裂為一種或多種比特幣,OKCoin幣行將會把分裂出來的各種比特幣按擁有權提供給所有客戶,并且逐步上線所有新種類的比特幣的交易。如果分叉過程出現了價格異常,OKCoin幣行可能會臨時中止交易。

在2017年7月25日,OKCoin幣行發布關于比特幣和BCC 的三個處理方案公告。一,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您賬戶持有BTC,我們將按擁有權提供給您等額的BCC,我們會在適當的時間點發放到您的賬戶。 二,從2017年7月31日00:00開始至2017年8月3日00:00之間,為了防止比特幣充值或提現被回滾和重放攻擊,我們將停止比特幣充值和提現,為了方便您交易,我們建議您提前充值比特幣,以防止遇到突發行情出現無法交易的情況。三,為了防止重放攻擊導致轉賬BTC丟失BCC,或者轉賬BCC丟失BTC,OKCoin幣行需要進行一些技術測試,恢復提幣時間可能會提前或延后。

2017年8月1日,OKCoin幣行發布《OKCoin幣行關于BCC快照及領取公告》稱:“OKCoin幣行將于北京時間2017年8月1日20:20進行賬戶快照,并根據賬戶BTC權益進行核算……所有領取的BCC將直接打入您的OKEx現貨賬戶中……”《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嘗試打開OKCoin官網關于此則公告的消息,但是點擊后直接跳轉公告列表,無法打開。

而本案的另一主角馮先生,于2016年11月1日在樂酷幣行網注冊了個人賬戶,在2017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27日之間,馮先生沒有進行過其他比特幣交易,始終持有比特幣38.7480個。符合“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您賬戶內持有BTC”的條件,樂酷達公司應當按照前述站內通告的內容向馮先生發放等額的比特幣現金。但此后,馮先生無法通過OKCoin幣行網賬戶領取相應的比特幣現金(BCC)。

海淀法院表示,馮先生按照比特幣現金領取公告進行比特幣現金提取時發現,該網頁“領取”按鈕已消失。領取比特現金失敗后,馮先生曾多次與樂酷達公司進行溝通,但至今對方未給予其應得的比特幣現金。

經協調未果后,馮先生將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并要求其賠償16萬余元價格損失。

OKCoin:已通過多種渠道對用戶進行了告知和指導

2018年8月6日,OKCoin幣行發布《關于“比特幣分叉引發的投資者訴訟案件開庭審理”的回應》,表示:OKCoin幣行給用戶領取BCH的時間長達四個月,并通過多種渠道對用戶進行了告知和指導。在長達四個月的領取期間,平臺中99.9%的用戶都領取了相應的BCH,唯獨該用戶遲遲未進行領取。得知該情況后OKCoin幣行表示,仍愿意幫助該用戶,如數領取其存放在交易所的38.748個BCH。 OKCoin幣行停止服務,屬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同時也是對國家監管部門通知和指導的積極響應。在此期間,BCH的價格下跌是市場行情波動的正常結果,OKCoin幣行不應為此承擔責任。 但該用戶卻提出,OKCoin幣行應以BCH的最高價格對其進行差價賠償。OKCoin幣行認為這種無理要求屬于惡意勒索,所以將此案訴諸法庭。

值得注意的是,馮先生以“在未領取期間BCH價格下跌”為由,提出讓OKCoin幣行以BCH的最高價格對其進行賠償,并返還超過其原本所應領取BCH數量。

對此,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比特幣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馮先生的訴訟請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據。但原告(馮先生)關于賠償比特現金價格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海淀法院判決樂酷達公司向馮先生注冊賬戶發放比特幣現金38.7480個,同時駁回了馮先生關于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并在審結文末提示,由于比特幣技術發展路徑上的分歧,比特幣現金(BCC)在比特幣(BTC)“分叉”的基礎上于2017年8月1日 被“挖礦”生成,樂酷達公司的承諾即是這一公知事實在其站內服務上的必然反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普通人可以合法持有,但應當自己承擔相關風險。我國現行政策禁止比特幣等虛擬商品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中國人民銀行等相關主管部門先后于2013年12月和2017年9月發出通知,指出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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