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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庫存股制度接軌國際 防范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尚待配套細則

上海證券報 2018-09-10 08:38:46

從權威渠道了解到,繼公司法的修改征求意見之后,相關配套制度也在研究過程中。例如,庫存股制度中該如何防范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非法行為,還需要相關的配套制度進行完善。

放規模、優程序、建庫存股制度,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下稱“修正案草案”)擬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作出三大調整。

其中,庫存股制度尤其惹人關注。因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僅規定了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四種情形,沒有建立庫存股制度,不利于股份回購市場化功能作用的發揮。此次公司法修正借鑒了境外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監管經驗和實踐做法,增設了庫存股制度。

根據修正案草案,庫存股制度擬明確,在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配合可轉債、認股權證發行用于股權轉換,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等三種情形下,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后,可以庫存方式持有。為了限制公司長期持有庫存股,影響市場股份供應量,回購新規擬明確上市公司持有庫存股的期限不超過3年。同時,庫存股既不享有表決權,也不參與利潤分配。

上證報記者從權威渠道了解到,繼公司法的修改征求意見之后,相關配套制度也在研究過程中。例如,庫存股制度中該如何防范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非法行為,還需要相關的配套制度進行完善。

有資深法律人士認為,在推動建立庫存股制度上,境外成熟資本市場相關操作制度和監管制度值得借鑒。美國對庫存股采取“原則允許,例外禁止”的監管模式,約束較少;英國、德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等成熟資本市場也逐淅建立了庫存股制度。梳理境外市場的相關規定,庫存股制度可以概括為操作制度和監管制度兩大部分。操作制度涉及庫存股的取得事由、資金來源、權利界定以及購后處置;監管制度則包括防止市場操縱、防止內幕交易、規范信息披露等方面。

首先,在防止市場操縱方面,美國是世界上最早設計“安全港”規則以防止股票回購及再出售過程中出現市場操縱的國家。其他國家或地區在防止市場操縱的監管制度設計上,均體現出向美國“安全港”規則靠攏的趨勢。

據了解,美國證監會于1982年頒布第10b-18規則,即回購股份的“安全港”規則,規定只要滿足相關限制條件,公司就可以實施回購,且不會被認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反市場操縱條款,但需要進行事后披露;一旦超過規則規定的限制條件,則會被視為操縱股價,并面臨相關刑事或民事責任。所以,“安全港”規則本質上是對正常股票回購與市場操縱行為的界限劃分,具體包括:回購方式上,為避免公司委托多家證券商進行股份回購,制造交易活躍的表象,回購交易如果由發行人主動提出,則只能通過一個經紀商或者交易商進行;回購價格上,不得超過當前最高獨立買價及本交易日內最高獨立買價之間的高者;回購時間上,不能在交易日開盤和收盤的半小時內進行(發行規摸較大的公司可以放寬到收盤前10分鐘);回購數量上,每日回購數量不超過該股票過去四周日均交易量的25%,由公司關聯人購買的公司股份視為公司本身回購的股份,購買數量合并計算,共同受到每日最高回購數量的限制。

在防止內幕交易方面,德國《股份公司法》禁止公司為規避法律監管而通過第三人實施購入公司股票行為。具體包括:公司不得為規避回購的相關法律而通過第三人并以向其提供財務支持的方式購入自身股份(員工持股計劃等除外),公司也不得以協議方式授權第三人為了公司或其關聯企業的利益而購買該公司的股票。我國臺灣地區則規定,公司于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的,該公司的關系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的股份,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的股份,于該公司買回期間內不得減持。

此外,在規范信息披露方面,境外市場普遍有更為細化的披露要求。例如,美國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以標準化文本對回購日期、獲批準的回購數量或金額、回購計劃的終止日期、股票回購的總量(以月度為單位)、每股的平均購買價格、從事股票回購交易的經紀商、公開宣布回購計劃中已經完成的回購總量、尚未進行回購的股票最大數量進行事后披露。日本就公開市場股份回購的信息披露要求也較為嚴格。我國臺灣地區要求,在股份回購執行期間,股份每累積達到2%或金額達到新臺幣3億元以上的,須在2日內就回購的日期、數量、種類及價格向監管部門申報并公告?;刭徠跐M或執行完畢后,須在5日內向監管部門申報并公告執行情況。

責編 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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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規模、優程序、建庫存股制度,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下稱“修正案草案”)擬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作出三大調整。 其中,庫存股制度尤其惹人關注。因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僅規定了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四種情形,沒有建立庫存股制度,不利于股份回購市場化功能作用的發揮。此次公司法修正借鑒了境外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監管經驗和實踐做法,增設了庫存股制度。 根據修正案草案,庫存股制度擬明確,在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配合可轉債、認股權證發行用于股權轉換,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等三種情形下,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后,可以庫存方式持有。為了限制公司長期持有庫存股,影響市場股份供應量,回購新規擬明確上市公司持有庫存股的期限不超過3年。同時,庫存股既不享有表決權,也不參與利潤分配。 上證報記者從權威渠道了解到,繼公司法的修改征求意見之后,相關配套制度也在研究過程中。例如,庫存股制度中該如何防范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非法行為,還需要相關的配套制度進行完善。 有資深法律人士認為,在推動建立庫存股制度上,境外成熟資本市場相關操作制度和監管制度值得借鑒。美國對庫存股采取“原則允許,例外禁止”的監管模式,約束較少;英國、德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等成熟資本市場也逐淅建立了庫存股制度。梳理境外市場的相關規定,庫存股制度可以概括為操作制度和監管制度兩大部分。操作制度涉及庫存股的取得事由、資金來源、權利界定以及購后處置;監管制度則包括防止市場操縱、防止內幕交易、規范信息披露等方面。 首先,在防止市場操縱方面,美國是世界上最早設計“安全港”規則以防止股票回購及再出售過程中出現市場操縱的國家。其他國家或地區在防止市場操縱的監管制度設計上,均體現出向美國“安全港”規則靠攏的趨勢。 據了解,美國證監會于1982年頒布第10b-18規則,即回購股份的“安全港”規則,規定只要滿足相關限制條件,公司就可以實施回購,且不會被認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反市場操縱條款,但需要進行事后披露;一旦超過規則規定的限制條件,則會被視為操縱股價,并面臨相關刑事或民事責任。所以,“安全港”規則本質上是對正常股票回購與市場操縱行為的界限劃分,具體包括:回購方式上,為避免公司委托多家證券商進行股份回購,制造交易活躍的表象,回購交易如果由發行人主動提出,則只能通過一個經紀商或者交易商進行;回購價格上,不得超過當前最高獨立買價及本交易日內最高獨立買價之間的高者;回購時間上,不能在交易日開盤和收盤的半小時內進行(發行規摸較大的公司可以放寬到收盤前10分鐘);回購數量上,每日回購數量不超過該股票過去四周日均交易量的25%,由公司關聯人購買的公司股份視為公司本身回購的股份,購買數量合并計算,共同受到每日最高回購數量的限制。 在防止內幕交易方面,德國《股份公司法》禁止公司為規避法律監管而通過第三人實施購入公司股票行為。具體包括:公司不得為規避回購的相關法律而通過第三人并以向其提供財務支持的方式購入自身股份(員工持股計劃等除外),公司也不得以協議方式授權第三人為了公司或其關聯企業的利益而購買該公司的股票。我國臺灣地區則規定,公司于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的,該公司的關系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的股份,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的股份,于該公司買回期間內不得減持。 此外,在規范信息披露方面,境外市場普遍有更為細化的披露要求。例如,美國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以標準化文本對回購日期、獲批準的回購數量或金額、回購計劃的終止日期、股票回購的總量(以月度為單位)、每股的平均購買價格、從事股票回購交易的經紀商、公開宣布回購計劃中已經完成的回購總量、尚未進行回購的股票最大數量進行事后披露。日本就公開市場股份回購的信息披露要求也較為嚴格。我國臺灣地區要求,在股份回購執行期間,股份每累積達到2%或金額達到新臺幣3億元以上的,須在2日內就回購的日期、數量、種類及價格向監管部門申報并公告?;刭徠跐M或執行完畢后,須在5日內向監管部門申報并公告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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