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9-13 09:58:36
網廣東省金融辦發布的通知規定,貸機構提交自查報告的同時,需提交若整改不合格的無風險退出方案。無風險退出方案加蓋機構公章和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若有)、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簽章。
每經記者 宋戈 每經實習記者 潘婷 每經編輯 姚祥云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繼北京金融局對網貸機構下發補充通知后,日前,廣東省金融辦發布《關于進一步組織轄內P2P網貸機構做好合規自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網貸機構自查標準和時間、自查要求做出了相關規定。
此外,廣東省金融辦還公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檢查問題清單》、《自查報告編寫說明》以及《自查報告真實性承諾書》三項資料。
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檢查問題清單》顯示,本次自查涉及違反禁止性規定、違反法定義務及風險管理要求、未履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保護義務、違反信息披露相關要求、違反重點領域相關監管要求以及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情形共計六方面36項內容。
業內人士表示,(自查內容)跟以往重合度挺高的,最近喊話比較多的是提高投資者準入門檻和投資者適當性的認定這兩個點。
據《通知》規定,網貸機構原則上應于2018年9月30日前、最遲不得晚于2018年10月10日,將自查報告分別提交至注冊地所在市金融局、銀監分局;注冊地在廣州市的,自查報告提交至廣州市金融局(一式兩份)。
具體來看,廣東省金融局下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檢查問題清單》共計六方面36項。
一、違反禁止性規定。包括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資金;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違規發放貸款;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期限錯配);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除相關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二、違反法定義務及風險管理要求。包括未對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信用風險等情況進行審核、評價、分類;未采取措施防范欺詐行為;未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未落實客戶實名注冊要求;違反借貸金額應當小額分散的要求;違反信息安全保障相關管理要求;未對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未按要求加強與相關征信系統的業務合作;電子簽名、數字認證不符合規定;未妥善保存網絡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
三、未履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保護義務。包括未經出借人授權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未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提示、盡職評估、分類管理;未對借款人進行風險提示、盡職評估、分類管理;未能合法、安全地采集、處理及使用出借人、借款人信息;未按規定開展客戶資金存管。
四、違反信息披露相關要求。包括未按要求加強信息披露管理;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間不符合要求。
五、違反重點領域相關監管要求。包括相關監管要求下發后仍繼續開展違規業務;未按要求設定、收取利息及各類費用;違反客戶保護相關要求;違反審慎經營原則;非法催收。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情形。包括規模控制不到位;公司內控管理。
對于自查內容,業內人士表示,跟以往重合度挺高的,最近喊話比較多的是提高投資者準入門檻和投資者適當性的認定這兩個點,投標時會對投資人做風險識別,判斷其風險承受能力。同時,也會測定產品的風險等級,不同等級的投資人可以投不同的產品。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也對網貸機構主體責任進行了說明,壓實網貸機構防范化解風險的主體責任,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若有)、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各部門負責人等積極參與。網貸機構提交的自查報告須加蓋機構公章和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若有)、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簽章,同時出具真實性承諾書。如發現存在內容不真實、故意瞞報、漏報、弄虛作假等情況,要對相關網貸機構實行“一票否決制”。
與此同時,同步提交無風險退出方案。網貸機構提交自查報告的同時,需提交若整改不合格的無風險退出方案。無風險退出方案加蓋機構公章和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若有)、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簽章。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廣東省金融局對“納入專項整治的網貸機構”進行了說明,指2016年8月24日前設立并從事P2P網絡借貸業務,并在2018年4月25日前向注冊地市金融局、銀監分局提交了整改驗收申請的網貸機構。對于2016年8月24日之后新成立或新從事網貸業務的網貸機構,以及未在2018年4月25日前提交整改驗收申請的網貸機構,請各市整治辦組織本地地方金融、銀監、公安、人行等部門,指導督促做好無風險退出工作。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9月12日,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開始對網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案件進行集中網上登記》的公告,公告顯示,9月10日,公安機關開始對網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案件開展集中網上登記。首批上線登記的網貸平臺案件有50起。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安機關將繼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法理念,深入推進“陽光辦案”,全面查清案件事實,全力追贓挽損,希望有關投資人及時進行網上登記,下一步公安機關還將啟動更多網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的網上登記工作。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